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明秋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4-06
-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4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9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明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久、福建恒久、恒久集团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Hengjiu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000759384919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9384919
- 曾用名 福建恒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恒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恒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123100000163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1
- 营业期限 2004-04-06~2054-04-05
-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4层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按摩垫
- 公司简介 福建恒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载事业部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福建恒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载事业部属于企业。 地址位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电话:(13600893606、0591-87365134)。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福建恒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载事业部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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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仙光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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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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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高管备案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仙光 证件号码:***董事:马秋妹 证件号码:***监事:阮义玲 证件号码:***董事:张林光 证件号码:***董事:张赛丽 证件号码:***监事:张赛莲 证件号码:***董事:高卫唐 证件号码:***监事:王仲饶 证件号码:*** | 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明秋 证件号码:***董事:马秋妹 证件号码:***监事:阮义玲 证件号码:***董事:张林光 证件号码:***董事:张赛丽 证件号码:***监事:张赛莲 证件号码:***董事:高卫唐 证件号码:***监事:马光华 证件号码:*** | 2024-05-21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仙光 证件号码:***董事:马秋妹 证件号码:***监事:阮义玲 证件号码:***董事:张林光 证件号码:***董事:张赛丽 证件号码:***监事:张赛莲 证件号码:***董事:高卫唐 证件号码:***监事:王仲饶 证件号码:*** | 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明秋 证件号码:***董事:马秋妹 证件号码:***监事:阮义玲 证件号码:***董事:张林光 证件号码:***董事:张赛丽 证件号码:***监事:张赛莲 证件号码:***董事:高卫唐 证件号码:***监事:马光华 证件号码:*** | 2024-05-21 |
法定代表人 | 张仙光 | 陈明秋 | 2024-05-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仙光 | 陈明秋 | 2024-05-21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 新照 *****************G | 2016-12-17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对工业、农业、商业的投资;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销售;汽车租赁;对外贸易;汽车技术研发;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对工业、农业、商业的投资;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销售;汽车租赁;对外贸易;汽车技术研发;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生产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2-12-19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对工业、农业、商业的投资;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销售;汽车租赁;对外贸易;汽车技术研发。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对工业、农业、商业的投资;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销售;汽车租赁;对外贸易;汽车技术研发;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1-12-26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对工业、农业、房地产业、商业的投资;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销售;汽车租赁;对外贸易;汽车技术研发;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对工业、农业、商业的投资;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车辆座椅、车载电子监控系统的销售;汽车租赁;对外贸易;汽车技术研发。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1-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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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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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快安办 | 350196176G | 2012-08-3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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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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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42662200 | - | - | - | 0594-****200 | - | 72 |
张**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95****295 | 877153*****tmail.com | 0591-2****132、0591-8****399 | - | 97 |
8** | - | - | - | 0591-8****539 | - | 72 |
联系人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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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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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仙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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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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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荣、福建中恒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3执恢47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8 |
福州市防雷中心与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9)闽0102民初11411号 | 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防雷中心支付委托服务费189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52元,均由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9 |
王虎平、闽侯县畅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123执异1号 | 准许王虎平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 被执行人 | 2020-09-0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3执恢47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12 |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恒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3执恢42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福州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闽0103民初1199号 | 一、被告福州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为实现(2015)榕民初字第1415号案件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被告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仙光、马秋妹分别对被告福州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州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仙光、马秋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2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闽0123民撤1号 |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21 |
刘必杰、林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3执异10号 | 驳回刘必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1-20 |
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闽0123执2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9-16 |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123执44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9-1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 物权纠纷 | (2018)闽0123民撤3号 |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56元,减半收取7122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负担 | 被告 | 2019-08-09 |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闽0123执198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福州力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执恢23号 | 终结本院(2013)榕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时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4-0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闽0102执1153号 | 终结(2016)闽0102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30 |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1执256号 |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7]榕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由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7-29 |
福建省闽武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仙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闽0111民初83号 | 一、被告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闽武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1697267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闽武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8元,由被告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27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福州力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榕执字第166-1号 | 终结本院(2013)榕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5-24 |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2017)闽0123执1540号 | 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15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5-15 |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2017)闽0123执1550号 | 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15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5-15 |
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苏0812民初428号 | 被告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扶持发展专项资金9993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7355元,由被告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7-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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