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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 尹灵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3-07
  • 办公地址: 上海青浦沪青平公路5630号1幢209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1,388,738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尹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大、上海广大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Guangd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8798909810E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8798909810E
  • 组织机构代码 79890981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9001236172
  •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1-17
  • 营业期限 2007-03-07~2027-03-06
  • 注册地址 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30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家具
  • 公司简介 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公司位于上海市 上海市 静安区上海上海市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627号403室,主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企业宣传片商务服务摄影摄像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贵州水精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李世燕 - - 0.00%
吴献忠 - - 0.00%
吴昊 - - 0.00%
史芳 - - 0.00%
上海节浩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上海广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 0.00%
上海中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吴伟星 尹灵 2020-01-17
股东信息变更 上海节浩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昊; 贵州水精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2020-01-1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0-01-17
投资人(股权)变更 上海节浩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昊; 贵州水精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2020-01-17
董事备案 吴伟星 [退出] 尹灵 [新增] 2020-01-17
主要人员变更 吴伟星 尹灵 2020-01-17
章程变更 - 2019-11-12章程备案 2020-01-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史芳 [退出] 吴昊 [新增] 2018-09-14
主要人员变更 史芳 吴昊 2018-09-14
章程变更 2018-05-04章程备案 2018-05-25
投资人变更 吴昊;史芳; [退出] 吴昊;上海节浩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增] 2018-05-25
股东信息变更 吴昊;史芳; 吴昊;上海节浩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8-05-25
负责人变更 吴昊 吴伟星 2018-01-04
股东信息变更 吴献忠;李世燕; 吴昊;史芳; 2018-01-04
投资人变更 吴献忠; [退出]李世燕; [退出] 吴昊; [新增]史芳; [新增] 2018-01-04
期限变更 2007-03-07~2017-03-06 2007-03-07~2027-03-06 2017-02-16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7-03-07~2017-03-06 2007-03-07~2027-03-06 2017-02-16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2007-03-07~2017-03-06 2007-03-07~2027-03-06 2017-02-16
负责人变更 吴献忠 吴昊 2015-09-02
股东信息变更 吴献忠;上海中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献忠;李世燕; 2014-08-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史芳 监事 - - - - 79
02151102520 - - - 021-5****520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021-5****520 - 71

联系人共 1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昊 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电子警察窗口设备用耗材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电子警察窗口设备用耗材服务项目 上海 138.87 2014-02-14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1 1 138.87 2014-02-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史芳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1)沪0106民初2740号 被告吴献忠、被告史芳在940万元及利息(以94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2016)沪0107民初9942号、(2016)沪0107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付的货款、利息损失,及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2016)沪0107民初9942号案中扣减223337.66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献忠、被告史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 2022-09-30
上海怡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沪0115民初76703号 一、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怡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怡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6
上海喆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0172号 准许原告上海喆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喆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9-29
许楠青与上海喆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敏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沪0120民初21121号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人 2021-08-02
许楠青与上海喆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敏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沪0120民初21121号 一、被告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楠青发电设备租赁费和燃油费计676315.70元; 二、驳回原告许楠青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4元,由被告姚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 2021-08-02
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07执247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01
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07执247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01
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7民初9943号 一、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2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628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19
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2民终41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88元,由上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9-27
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2民终41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06元,由上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9-27
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7民初9942号 一、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7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27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27
上海灵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沪0118民初20673号之一 本案按原告上海灵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8-09-20
上海灵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沪0118民初20673号 驳回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01
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灵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沪02民辖终11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2-28
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61号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95元,退还上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 2016-03-01
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60号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91元,退还上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 2016-03-01
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思普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237号 一、原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思普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之间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北京华电思普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36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123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8.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1-05
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 (2013)雨商辖初字第30号 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2-13
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3)雨商辖初字第29号 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2-13
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2013)宁商辖终字第37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4-01-17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631000238 2016-11-24 2019-11-24
建筑业企业资质 D231508653 2016-02-19 2021-02-18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git.sh git.sh 沪ICP备14041973号-1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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