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邱宪道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4-02-23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北方汽贸园A区1排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5
投标负责人
1
无角色
2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49次
中标金额
50,991,755元
客户
45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邱宪道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全顺江铃汽车、全顺江铃、天津全顺江铃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8758120495P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6758120495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2049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92000020331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2-15
- 营业期限 2004-02-23~2034-02-22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北方汽贸园A区1排3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重型卡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美容、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汽车美容、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SUV、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商务车、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整车运输、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皮卡、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客车、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轻卡、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
- 公司简介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开发区柯兰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股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注册地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年,主要经营范围为:江铃汽车集团生产的系列整车、汽车配件的销售,汽车维修及相关技术数咨询服务,汽车美容﹑装潢等,我公司销售车型有FORD全顺商务车、SUV,江铃系列卡车、SUV等,车型齐全,公司经过多年的奋斗发展,已具有相当的规模,由于公司业务扩大,诚招广大人才前来加盟。公司提供免费的午餐,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为员工参加五险一金,有带薪年假.公司实行人性化的管理,重视人才的发展,人员就近工作,可提供住宿。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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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15.00% |
杨书德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15.00% |
张大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 自然人股东 | 80.00万元 | 4.00% |
张大伟 | 自然人股东 | 80.00万元 | 4.00% |
天津全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620.00万元 | 81.00% |
郭莲月 | - | - | 0.00% |
南京全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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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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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证件名称:其他;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盛楚雄;性; | 证件名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任职起始日期:2022-01-18;姓名:郑丽华; | 2022-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姓名:杨书德; 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2-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其他;任职截止日期:2019-06-11;任职起始日期:2016-06-12;姓名:陈文忠;国台湾;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2-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其他;任职起始日期:空; |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证件名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任职起始日期:2022-01-18; | 2022-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证件名称:其他;任职截止日期:2018-10-16;任职起始日期:2015-10-17;姓名:周光铭; | 证件名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2022-01-18;姓名:苏潮鸿; | 2022-02-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郭莲月; | 姓名:空; | 2022-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姓名:郭莲月; 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2-02-15 |
地址变更 | - | 天穆监管所 | 2021-1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江铃汽车集团生产的系列整车(小轿车除外)、汽车配件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代办车务手续;展览展示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维修;汽车美容、装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1-24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1320.0;出资比例(%):66.0; | 认缴出资额(万元):1620.0;出资比例(%):81.0; | 2016-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出资比例:66.0; | 出资比例:81.0; | 2016-09-28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滨海新区 | 自贸试验区 | 2016-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1320.0;出资比例:66.0; | 认缴出资额(万元):1620.0;出资比例:81.0; | 2016-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郭莲月 | 空 | 2016-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空 | 天津全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016-09-28 |
投资人变更 | 出资比例(%):66.0; | 出资比例(%):81.0; | 2016-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郭莲月 | - | 2016-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天津全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016-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300.0;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16-09-28 |
地址变更 | 滨海新区 | 自贸试验区 | 2016-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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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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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6879065 | - | - | - | 022-8****065 | 特种车辆、公务用车项目、执法执勤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tjqs*****6.com | 022-8****065 | - | 74 |
张** | 销售经理 | 1392****857、1862****122 | - | - | 囚车 | 92 |
联系人共 4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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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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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潮鸿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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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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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东蒲洼街道办事处机关东蒲洼街道办事处购置公务用车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WQCG2018--708)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务用车项目 | 天津 | 25.00 | 2023-06-01 |
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人民政府机关白古屯镇购置公务用车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WQCG2018-654)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务用车项目 | 天津 | 25.57 | 2023-06-01 |
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车辆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TGPC-2021-A-0400)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车辆项目 | 天津 | 55.00 | 2022-03-28 |
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车辆项目TGPC-2021-A-0400-1 | 中标公告 | 车辆项目 | 天津 | 55.00 | 2022-02-11 |
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车辆项目 (项目编号:TGPC-2021-A-0400)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务用车 车辆项目 | 天津 | 55.00 | 2022-02-10 |
汽车维修江铃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汽车维修 | 天津 | 9.60 | 2021-12-29 |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法车辆及警车项目_第3包(项目编号:TGPC-2021-A-0152)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执法车辆及警车项目 | 天津 | 35.80 | 2021-10-14 |
关于福特/Ford新世代全顺短轴中顶普通型11座(JX6501TA-L6)中型客车的采购结果 | 中标公告 | 大中型客车 | 天津 | - | 2021-09-07 |
中国铁设测绘院江铃全顺汽车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汽车 | - | - | 2021-08-31 |
天津市板桥强制隔离戒毒所车辆购置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车辆 | 天津 | 23.80 | 2021-06-18 |
天津市渔山教育矫治所车辆购置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车辆 | 天津 | 23.80 | 2021-06-18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机关公安东丽分局囚车购置及改装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YTZC-DL-092)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囚车购置及改装项目 | 天津 | 28.50 | 2021-02-24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法执勤和特种车辆采购项目_第4包(项目编号:GXTC-A-1983063)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执法执勤 特种车辆 | 天津 | 19.88 | 2020-12-24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法执勤和特种车辆采购项目_第3包(项目编号:GXTC-A-1983063)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执法执勤 特种车辆 | 天津 | 0.03 | 2020-12-24 |
天津市梨园监狱囚车采购项目_第3包(项目编号:YHZB2017-S-212)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囚车 | 天津 | 29.65 | 2020-11-29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入网公示 | 中标公告 | - | 天津 | - | 2020-11-19 |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机关公安西青分局购置特种车辆的采购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TJZJAZB-2020-014)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特种车辆 | 天津 | 49.76 | 2020-09-23 |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机关公安西青分局购置特种车辆的采购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TJZJAZB-2020-014)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特种车辆 | 天津 | 49.76 | 2020-09-23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警队购置特种专用车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特种专用车项目 | 天津 | 34.90 | 2020-07-29 |
关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特种技术用车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特种技术用车项目 | 天津 | 35.00 | 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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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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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东蒲洼街道办事处 | 3 | 3 | 50.00 | 2023-06-01 |
2 | 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人民政府 | 3 | 3 | 51.14 | 2023-06-01 |
3 | 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 | 3 | 3 | 165.00 | 2022-03-28 |
4 |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机务段 | 1 | 1 | 9.60 | 2021-12-29 |
5 |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区分局 | 4 | 3 | 69.18 | 2021-10-14 |
6 | 天津市板桥强制隔离戒毒所 | 3 | 3 | 51.80 | 2021-06-18 |
7 | 天津市渔山教育矫治所 | 1 | 1 | 23.80 | 2021-06-18 |
8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 5 | 4 | 48.41 | 2021-02-24 |
9 | 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0-11-19 |
10 |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 11 | 10 | 537.36 | 2020-09-23 |
11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 | 2 | 69.90 | 2020-07-29 |
12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1 | 1 | 35.00 | 2020-07-08 |
13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1 | 1 | 38.00 | 2020-06-29 |
14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1 | 1 | 30.00 | 2020-06-23 |
15 |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 | 4 | 4 | 68.30 | 2020-06-04 |
16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 2 | 2 | - | 2020-01-21 |
17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3 | 3 | 97.85 | 2019-11-06 |
18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4 | 4 | 156.00 | 2019-09-26 |
19 |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 | 3 | 3 | 70.00 | 2019-09-09 |
20 |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8.95 | 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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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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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俊泉、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3726号 | 一、原告贾俊泉与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涉诉车辆(发动机号为KAP48687的江铃牌多用途货车)的买卖合同于2022年3月22日解除; 二、原告贾俊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涉诉车辆(发动机号为KAP48687的多用途货车)返还给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地点为(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北方汽贸园A区3-4处);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收到涉诉车辆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贾俊泉购车款90000元; 三、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贾俊泉鉴定费20000元及拖车费1600元; 四、驳回原告贾俊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贾俊泉负担400元,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01 |
丁胜、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津0113民初753号 | 一、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丁胜2021年6月、7月工资差额共计2400元; 二、驳回原告丁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8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广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2)津0114民初376号 | 本案按原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3-26 |
张芳、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1240号 | 对被申请人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23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18 |
张芳、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1240号 | 一、解除原告张芳与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车辆销售合同》; 二、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芳已付款项90000元; 三、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芳经济损失5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张芳负担2479元,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71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张芳负担1717元,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18 |
张芳、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1240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18 |
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2021)津0112执保600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9-03 |
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津0112民初4499号之一 | (2021)津011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五行“支付租金20000元”补正为“支付租金200000元” | 被告 | 2021-09-03 |
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津0112民初4499号 | 一、原告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柴路2号天津沽上木业有限公司院内1-5号区域(场地面积1300平方米和房屋面积1567平方米)腾空并交还原告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的租金200000元; 四、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若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则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租赁物之日届满后的次日,继续支付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占用费;占用费的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五、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办理将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企业地址迁出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柴路2号(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院内)手续; 六、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包括租金损失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375元,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25元;保全费4520元,由天津市沽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29 |
段锡杰与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4776号 | 本案按段锡杰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01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5065号 | 本案按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5-17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0执250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3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天津福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0民初8757号 | 一、被告天津福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69313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8元,由原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7元,被告天津福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731元,诉讼保全费4174元,由被告天津福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29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福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10民初764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原告 | 2019-12-16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福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10民初764号之二 | 准许原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4元,诉讼保全费4174元,由原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1-11 |
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81333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被告(原告)高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共计298760.40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原告)高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原告(被告)天津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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