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叙松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12-27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华丰物流产业园A2栋四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叙松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俊达显示器件、深圳俊达、俊达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JUNDA DISPLAY PRODUCT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83912574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3912574
- 曾用名 深圳俊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6103901394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4-02-02
- 营业期限 2005-12-27~2025-12-27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南侧2栋第四层A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触摸屏、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双面胶、其他、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先进制造->新材料->膜材料
- 公司简介 深圳俊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座落在光电显示配套为齐全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西乡。厂房紧邻车水马龙的107国道,距深圳宝安黄田机场仅3KM,距福永码头5KM。水陆空交通十分便利。深圳俊达公司自2002年设厂以来,引用日韩技术,致力于背光源行业光学膜材料的精密模切加工。进口日本韩国的光学膜材料及设备,精密加工反射贴布、扩散贴布、遮光贴布、黑白双面胶、增光膜等光学膜片。广泛应用于手机、数码相机、PD、车载DVD、仪器仪表家电等带光电显示屏的产品上,日产量在30万套以上。材料优势十分明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惠雄 | 自然人 | - | 95.00% |
胡佑莲 | - | - | 40.00% |
刘叙松 | 自然人 | - | 5.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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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总经理:胡小军;监事:胡佑莲;执行董事:胡小军; | 总经理:刘叙松;监事:胡小军;执行董事:刘叙松; | 2016-02-26 |
负责人变更 | 胡小军 | 刘叙松 | 2016-02-26 |
股权和公证书变更 | 胡佑莲 640.0000(万元) 40.0000% 陈惠雄 960.0000(万元) 60.0000% | 刘叙松 80.0000(万元) 5.0000% 陈惠雄 1520.0000(万元) 95.0000% | 2016-02-26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783912574E | 2016-02-26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小军(总经理) | 刘叙松(总经理) | 2016-02-26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陈惠雄;总经理:陈惠雄;董事长:陈惠雄;监事:胡佑莲; |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总经理:胡小军;监事:胡佑莲;董事长:胡小军; | 2015-03-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总经理:陈惠雄;监事:胡佑莲;执行董事:陈惠雄; | 总经理:胡小军;监事:胡佑莲;执行董事:胡小军; | 2015-03-30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惠雄(执行董事) | 胡小军(执行董事) | 2015-03-30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胡佑莲、出资额:80.000000、出资比例:40.000000;股东名称:陈惠雄、出资额:120.000000、出资比例:60.000000; | 股东名称:胡佑莲、出资额:640.000000、出资比例:40.000000;股东名称:陈惠雄、出资额:960.000000、出资比例:60.000000; | 2014-06-26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1600.00 | 2014-06-2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0 | 1600 | 2014-06-26 |
实收出资变更 | 人民币200.0000万元 | 人民币1600.0000万元 | 2014-06-26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胡佑莲、出资额:80.000000、出资比例:40.000000;股东名称:陈惠雄、出资额:120.000000、出资比例:60.000000; | 股东名称:胡佑莲、出资额:640.000000、出资比例:40.000000;股东名称:陈惠雄、出资额:960.000000、出资比例:60.000000; | 2014-06-26 |
许可信息变更 | 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2014-05-05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正中工业园5栋2层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南侧2栋第四层A | 2014-05-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显示数码产品、液晶显示模块、液晶显示模组、背光源、触摸屏、塑胶光学薄膜、特殊电子胶带、绝缘材料、粘胶纸、纸制品、导电、导热、放屏蔽材料的生产(以上均不含印刷)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显示数码产品、液晶显示模块、液晶显示模组、背光源、触摸屏、塑胶光学薄膜、特殊电子胶带、绝缘材料、粘胶纸、纸制品、导电、导热、放屏蔽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显示数码产品、液晶显示模块、液晶显示模组、背光源、触摸屏、塑胶光学薄膜、特殊电子胶带、绝缘材料、粘胶纸、纸制品、导电、导热、放屏蔽材料的生产(以上均不含印刷)。 | 2014-05-0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05-12-27,2015-12-27 | 2005-12-27,2025-12-27 | 2014-05-05 |
其他变更 | 审批文件名称: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审批文件号:深宝环批[2009]604294号; | 审批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审批文件号:无; | 2014-05-05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岗贝工业区13栋三楼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正中工业园5栋2层 | 2009-1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背光源、塑胶光学薄膜、特殊电子胶带、绝缘材料、导电、导热、防屏蔽材料、粘胶纸、纸制品的生产(以上均不含印刷)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国家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及禁止项目)。 | 显示数码产品、液晶显示模块、液晶显示模组、背光源、触摸屏、塑胶光学薄膜、特殊电子胶带、绝缘材料、粘胶纸、纸制品、导电、导热、放屏蔽材料的生产(以上均不含印刷)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200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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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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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强海关 | 4453964045 | 2010-10-0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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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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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军 | 监事 | - | - | - | - | 79 |
胡** | - | 1392****095 | - | 0755-2****801-828 | - | 86 |
刘** | - | 1382****080 | - | 2****801 | - | 83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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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惠雄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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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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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粤0306执恢19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07 |
深圳市甘井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9)粤03破申787号 |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甘井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申请人 | 2020-10-29 |
深圳市甘井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民初22541号 | 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甘井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8 |
深圳市甘井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执20929、2093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02 |
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执20930号 | 终结(2019)粤0306执20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1-02 |
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市优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19民终125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35.02元,由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2 |
汕头市森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12632号之一 | 一、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 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301546.7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7-10 |
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5696号 | 终结(2018)粤0306执5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4-19 |
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9执126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27 |
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陈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19652号 | 一、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1796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589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543478.7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04916.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368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19 |
刘叙松与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陈惠雄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民辖终107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18-08-21 |
深圳创方圆网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4530号 | 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创方圆网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0225元及逾期利息(以2102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7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合计2327元,由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06 |
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创方圆网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民终13116号 |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2-28 |
深圳市固透异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21195号 | 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固透异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351.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351.1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7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7-12-07 |
深圳市博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13938号 | 一、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博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11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50万元自2016年8月13日起算,本金人民币1100元自2016年9月1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博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6元,由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21 |
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47号 | 准许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鞍山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撤诉 | 被告 | 2017-07-30 |
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43号 | 准许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撤诉 | 被告 | 2017-07-30 |
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陈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13506号 | 一、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451219.05元及利息(以2451219.0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4812元,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负担27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5-11 |
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86号 |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7-04-19 |
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37号 |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7-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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