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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陈谞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7-11
  • 办公地址: 昆明市蓝山数码国际公寓2幢3单元120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8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云南纸源、纸源、纸源工贸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Yunnan Zhiyuan Industry and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0000727315150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731515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0000100008475
  • 登记机关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13
  • 营业期限 2004-07-29~
  •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蓝山数码国际公寓2幢3单元120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卡纸、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皮卡、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谞 自然人股东 - 45.00%
杨红 自然人股东 - 5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陈谞 杨红 2023-12-13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杨红 陈谞 2023-12-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杨红 陈谞 2023-12-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财务负责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谞;财务负责人: 2023-12-13
联络人员变更 李向东 *** 备案手机:*** 计京燕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2-11-08
经营期限 从2004-07-29 00:00:00.0到2014-07-25 00:00:00.0 从2004-07-29 00:00:00.0到 2014-06-12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从2004-07-2900:00:00.0到2014-07-2500:00:00.0 从2004-07-2900:00:00.0到 2014-06-12
经营期限 从2004-07-29 00:00:00.0到2014-07-25 00:00:00.0 从2004-07-29 00:00:00.0到 2014-06-12
经营范围变更 行业代码:F5160经营范围:文化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日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印刷物质、机电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一次性纸制品的加工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行业代码:F5160经营范围:各类包装用品、生活、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印刷物质、机电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一次性纸制品的加工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4-06-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 - 1388****553 - 0871-****412 - 86
杨** - 1536****978 - 0871-****110 - 83
陈** 经理 - - 0871-****112 - 81

联系人共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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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谞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杨红 监事,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红、陈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0111民初12417号 一、被告杨红、陈谞、云南纸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399500.21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18260.05元、逾期罚息97730.06元; 二、被告杨红、陈谞、云南纸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以借款本金399500.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计算,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9元,由被告杨红、陈谞、云南纸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21-01-29
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纸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湘1103民初2831号 准许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8元,减半收取计2464元,由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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