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高尊耀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8-11
-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龙田村龙东路16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尊耀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鑫宏源、鑫宏源物流、鑫宏源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Xinhongyuan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182764092646U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82764092646U
- 组织机构代码 764092646
- 曾用名 江西省百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黎川县百速通快运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182100018376
- 登记机关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07
- 营业期限 2004-08-11~
-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龙田村龙东路16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福建鑫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猴屿乡长乐猴屿村文明路188号交通便利。福建鑫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诚信至上”的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高尊耀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江连金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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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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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姚红,出资额:2万,占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7-12-31;投资人:姚岩,出资额:196万,占9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9-04-04;投资人:张丹,出资额:2万,占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7-12-31; | 投资人:张丹,出资额:4万,占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7-12-31;投资人:姚岩,出资额:196万,占9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9-04-04; | 2021-03-18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姚岩,出资额:196万,占9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9-04-04;投资人:姚木旺,出资额:2万,占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7-12-31;投资人:姚红,出资额:2万,占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7-12-31; | 投资人:姚红,出资额:2万,占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7-12-31;投资人:姚岩,出资额:196万,占9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9-04-04;投资人:张丹,出资额:2万,占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7-12-31; | 2020-10-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姚木旺 | 张丹 | 2020-10-09 |
其他变更 | 姓名:姚岩,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姚木旺,职务:监事;姓名:姚岩,职务:经理; | 姓名:姚木旺,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张丹,职务:监事;姓名:姚木旺,职务:经理; | 2019-11-12 |
名称变更 | 黎川县百速通快运有限公司 | 江西省百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9-04-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姚木旺 | 姚岩 | 2019-04-08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8-12-06经营期限变更 | 2018-12-07 |
期限变更 | 2004-08-11~2019-08-10 | 2004-08-11~ | 2018-12-07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书明 | 高星 | 2018-09-26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18-09-19公司住所 | 2018-09-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郑元平 | - | 2018-09-26 |
地址变更 | 长乐市航城镇长莲路龙门天桥南侧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龙田村龙东路165号 | 2018-09-26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10-08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4-12-31经营范围 | 2015-0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汽车配件销售;货物装卸;仓储(不含危险品和其他需经前置审批物品仓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汽车配件销售;货物装卸;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1-13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新照*************** | 2014-08-25 |
联络人员变更 | - | 高尊耀 | 2014-08-25 |
增、补、换照 | 旧照 *************** | 新照 *************** | 2014-08-25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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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0591-27899399 | - | - | - | 0591-2****39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xhywul*****3.com | 0591-2****666 | - | 74 |
郑** | - | - | - | 0591-8****836 | - | 72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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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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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水平与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7)粤0307民初7898号 | 驳回被告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5 |
龚水平与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7)粤0307民初7898号 | 一、被告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龚水平人身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181952.8元; 二、驳回原告龚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龚水平负担133.5元,被告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林明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闽0182民初371号 | 准许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4-02 |
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825号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皖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J×××××重型厢式半挂车共179400元给原告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1-29 |
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龚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粤03民辖终29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2-15 |
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福建明伟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闽0104民初7号 | 一、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08.4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4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2元,由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29 |
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6)粤13民终21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2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31 |
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5)榕民终字第63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7-01 |
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戴子良,林丽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85号 | 一、被告戴子良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向原告福建省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偿还运费575976元及利息56100元; 二、被告林丽生对被告戴子良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1012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10340元,由被告戴子良、林丽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1-06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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