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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惠龙
  • 注册资本: 1010.1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04-16
  • 办公地址: 武汉东西湖区高桥三路2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惠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武汉东龙、东龙、东龙高新
  • 注册资本 1010.1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Donglong High Tech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2551986339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198633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2000060971
  • 登记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28
  • 营业期限 2010-04-16~
  •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三路218号(13)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传感器、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雨刮器、金融->保险、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电磁阀、其他、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传感器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惠龙 自然人股东 - 99.00%
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00%
向海帅 - - 99.00%
叶迪 -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向海帅:99.0001%;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99%; 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99%;王惠龙:99.0001%; 2021-06-28
投资人变更 向海帅:99.0001%;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99%; 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99%;王惠龙:99.0001%; 2021-06-28
股东信息变更 向海帅:100%; 向海帅:99.0001%;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99%; 2021-04-01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1010.10 2021-04-0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1-04-01
投资人变更 向海帅:100%; 向海帅:99.0001%;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99%; 2021-04-01
负责人变更 向海帅 王惠龙 2021-03-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向海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浩(监事) 许浩(监事)、王惠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03-18
主要人员变更 向海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浩(监事) 许浩(监事)、王惠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03-18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20-04-15 长期 2021-03-18
投资人变更 向海帅:60%;叶迪:40%; 向海帅:100%; 2017-02-20
实收出资变更 1000 1000.000000 2017-02-20
主要人员变更 向海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迪(监事) 向海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浩(监事) 2017-02-20
股东信息变更 向海帅:*%;叶迪:*%; 向海帅:*%; 2017-02-2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02-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向海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迪(监事) 向海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浩(监事) 2017-02-2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向海帅:*%;叶迪:*%; 向海帅:*%; 2017-02-20
地址变更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十三支沟以西、107国道以北(8) 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三路218号(13) 2016-09-05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售后服务;(不含安装)控制机器、车载机器和电子元器件销售;自营或代理进出口各类商贸货物(国家限的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售后服务;(不含安装)控制机器、车载机器和电子元器件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计算机、通信设备及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9-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3075920*****.com 027-8****987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60****225 862250*****.com - - 83
杨** - - - 027-8****616 - 72

联系人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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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惠龙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武汉五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0)鄂0112民初1186号 被告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五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被告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质押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2211号之一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6-0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质押合同纠纷 (2017)鄂0191民初3246号 一、被告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38741500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6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1978724.25元,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和实现债权费用50947元中未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2578元,由被告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01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4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2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6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8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1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5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7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叶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申393号 驳回叶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13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16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20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18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21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19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23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191执622号 终结(2017)鄂019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龙公司、向海帅、叶迪、东龙十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9
李志华与王惠龙、向海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191执163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惠龙、向海帅、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353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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