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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欣
  • 注册资本: 10346.8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06-07
  • 办公地址: 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卧龙湾路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疆天景、天景旅游文化、天景
  • 注册资本 10346.80万元
  • 实缴资本 10345.00万元
  • 英文名 Xinjiang Tianjing Tourism 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4321595944878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5944878
  • 曾用名 新疆天然冲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然冲乎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4321050001978
  • 登记机关 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8-04
  • 营业期限 2012-06-07~2032-06-06
  • 注册地址 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卧龙湾路4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其他、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成立于拥有“金山银水”“人类滑雪起源地”“中国雪都”称号的阿勒泰,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卧龙湾路4号,11年来,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景区内旅游客运及相关配套服务,工艺品研发,制作,经营销售,会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旅游宣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销售,文化传播,园林绿化,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芝璞 - - 0.00%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28.41%
新疆天然物流有限公司 - - 33.00%
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4.92%
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56.6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00 10346.8 2016-08-04
股东信息变更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1543.82; 百分比: 14.92; 企业法人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939.77; 百分比: 28.41; 企业法人 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5863.21; 百分比: 56.67; 企业法人 2016-08-04
实收出资变更 - *****.* 2016-08-0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08-04
名称变更变更 新疆天然冲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6-08-0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08-04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行业代码:4700 经营范围: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景区内旅游客运及相关配套服务;工艺品研发制作、经营销售;会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旅游宣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销售、文化传播、园林绿化。行业代码:4700 2016-08-04
投资人变更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 2016-08-0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8-04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行业代码:**** 经营范围: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景区内旅游客运及相关配套服务;工艺品研发制作、经营销售;会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旅游宣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销售、文化传播、园林绿化。行业代码:**** 2016-08-0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08-03
投资人变更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 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 2016-08-03
名称变更变更 新疆天然冲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6-08-0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8-03
实收出资变更 - *****.* 2016-08-0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5-08-3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5-08-31
股东信息变更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680; 百分比: 34; 企业法人 李芝璞; 出资: 1320; 百分比: 66; 自然人股东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2015-08-31
投资人变更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80;百分比:34;企业法人李芝璞;出资:1320;百分比:66;自然人股东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2015-08-31
经营范围变更 企业名称: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680;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李芝璞; 出资额: 1320; 百分比: 66;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5-08-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伟 董事 - - - - 79
吴娟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shani*****naturalcity.com ****757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伟 董事 -
池城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69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64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3113.04元及利息2718.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2-08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602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72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8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2-08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85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60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7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12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2-08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57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88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56909.59元; 三、驳回上诉人徐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2元,由上诉人徐强负担5元,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7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2-08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93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51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3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22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2-08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73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62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4518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4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2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601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76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211033.46元及利息178956.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2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76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401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42750元及利息25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2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86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59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345983.83元及利息318997.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0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2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65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80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8233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0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1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68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63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606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06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1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84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61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223267.45元及利息170576.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08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1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89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55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326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26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14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21)新43民再1号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8)新432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 2021-11-16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72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67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0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26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99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95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16753.4元及利息1588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26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78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99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466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66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26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88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57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11040元及利息935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26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63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82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644092.25元及利息468469.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4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26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4579号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398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22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均由被上诉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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