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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彦斌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1-16
  • 办公地址: 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煤化工厂区西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彦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川卓越塑料、多伦华川卓越、华川卓越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2531797177769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777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531000003476
  • 登记机关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18
  • 营业期限 2007-01-16~2027-01-15
  • 注册地址 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煤化工厂区西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塑料袋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多伦县煤化工西侧,主营 编织袋 塑料袋 集装袋 工农业用塑料制品 国际陆运 等。公司秉承"为顾客服务,勇攀高峰"的经营理念,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700.00万元 100.00%
多伦同盛商贸有限公司 - - 0.00%
北京华川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财务负责人 - 张金涛 2017-10-23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韩效岷 徐国玉 2017-10-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韩效岷,李立新,史宇 徐国玉,张晓 2017-10-23
主要人员变更 韩效岷,李立新,史宇 徐国玉,张晓 2017-10-23
财务人员变更 - 张金涛 2017-10-23
主管部门(出资人) 姓名:身份证 姓名:贾静身[新增 2014-07-25
联络员备案 姓名:身份证 姓名:贾静身 2014-07-25
主要人员变更 - 韩效岷,李立新,史宇 2010-06-0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韩效岷,李立新,史宇 2010-06-0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北京华川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退出]多伦同盛商贸有限公司[退出 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 2010-06-07
其他变更 北京华川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多伦同盛商贸有限公司 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0-06-07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华川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多伦同盛商贸有限公司 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0-06-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史宇 监事 - - - - 79
何** - 1584****899 3522166*****.com - - 86
张晓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韩效岷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金达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内2531民初51号 被告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金达丰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自2016年9月3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被告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09
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纪惠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内2531民初280号 原告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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