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
- 法人: 吴松利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1-25
- 办公地址: 新密市平陌镇簸箕掌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松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郑州豫顺、豫顺合成炉料、豫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83782218820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221882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82100004875
- 登记机关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3-23
- 营业期限 2005-01-25~
- 注册地址 新密市平陌镇簸箕掌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陶粒、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铝酸盐水泥; 钙粉;。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属于铝酸盐水泥; 钙粉;企业。 地址位于:新密市电话:(13938281843、0371-69228824)。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景松营 | 自然人股东 | 268.00万元 | 100.00% |
陈保全 | - | - | 18.66% |
冯林生 | - | - | 1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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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景松营、吴松利 | 栗爱伟、吴松利 | 2017-03-23 |
经营范围变更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陶粒砂、耐火骨料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陶粒砂、耐火骨料生产销售;石子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 2017-03-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景松营[退出]吴松利 | 栗爱伟[新增]吴松利 | 2017-03-23 |
负责人变更 | 景松营 | 吴松利 | 2017-03-23 |
变更 | 景松营 | 吴松利 | 2016-11-01 |
主要人员变更 | 景松营、吴松利 | 栗爱伟、吴松利 | 2016-11-01 |
负责人变更 | 景松营 | 吴松利 | 2016-11-01 |
经营范围变更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陶粒砂、耐火骨料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陶粒砂、耐火骨料生产销售;石子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 2016-11-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景松营[退出]吴松利 | 栗爱伟[新增]吴松利 | 2016-11-01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15-01-2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生产销售;陶粒砂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陶粒砂、耐火骨料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2014-03-31 |
注册资本变更 | 268.00 | 10000.00 | 2014-03-31 |
经营范围变更 |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生产销售。(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生产销售;陶粒砂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2013-1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生产销售。(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 耐火材料、特种水泥生产销售;陶粒砂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凭有效的批准证件经营) | 2013-11-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林生;陈保全;景松营; | 吴松利;景松营; | 2010-07-29 |
股东信息变更 | 景松营:62.69%;冯林生:18.66%;陈保全:18.66%; | 景松营:1000%; | 2010-07-2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201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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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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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海关 | 4101965319 | 2013-11-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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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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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 | 1350****108 | - | 0371-6****108 | - | 86 |
- | - | 1393****843 | - | 0371-6****824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11053416*****.com | 0371-6****369 | - | 74 |
联系人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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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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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与王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民初3638号 | 被告王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被告王晓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1-06-03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豫0183执100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6 |
梁小五与登封市金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备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豫0185民初1724号 | 一、被告登封市金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小五264347.04元。 二、驳回原告梁小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1660元,被告登封市金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0-08-31 |
马立峰、景松营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豫0105执2437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0-03-19 |
马立峰与景松营、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105民初15429号 | 一、被告景松营、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立峰偿还借款本金222963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296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73元,减半收取21736.5元,由被告景松营、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08-2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豫0183行审10号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的新密国土资罚〔2018〕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3-01 |
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河南省书勤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民申878号 | 驳回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8-11-09 |
河南省书勤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名洋、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郑州市鹏翱冶金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85执1641号之一 | 终结(2018)豫0185执1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05 |
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宝亮耐材有限公司、景松营、吴松利、韩保亮、韩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183执232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宝亮耐材有限公司、景松营、吴松利、韩保亮、韩亚东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9-28 |
河南省书勤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鹏翱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豫0185财保79号 | 对被申请人郑州市鹏翱冶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账户及该行账户41×××74的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05-29 |
新密市好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韩保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豫01民终58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8-05 |
巩发灿与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韩汝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豫0183民初451号 | 准予原告巩发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为624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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