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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童国旗
  • 注册资本: 16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6-05
  • 办公地址: 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6层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童国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易贷金融、武汉易贷信通、易贷信通金融、易贷信通
  • 注册资本 16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346.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Yidai Xinto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633359007X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335900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6000453627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6-05
  • 营业期限 2015-06-05~2035-06-04
  • 注册地址 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6层6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金融->理财、物流运输->仓储服务、金融->金融机构->银行
  • 公司简介 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经湖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大型投资管理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亿6800万元。公司坐落于湖北省乃至华中地区的金融中心武汉市徐东,公司依托金融区域优势,立足武汉,辐射湖北,力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身边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提供高品质的投融资服务,辅助湖北中小企业成长壮大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结盟银行、担保公司、券商、信托、小额贷款、典当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尽力解决燃眉之急。为广大的个人投资者提供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收益高的金融产品,为个人投资者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童国旗 自然人股东 - 60.00%
江舟 自然人股东 - 4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刚 风控总监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0*****3.com -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252483252*****.com 027-8****559 - 74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徐刚 风控总监 徐刚,为广东阳光视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冯垚 技术总监 易贷金融公司技术总监,先后在湖北省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湖北钢易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华洲集团任职。
童国旗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莉姣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鄂0106民初5842号 一、确认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413.79元(3500.00元×10个月+3500.00元÷21.75天×15天); 三、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500.00元(3500.00元×1.5个月×2倍); 四、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工资1468.39元(3500.00元÷21.75天×20天-1750.00元) 上述款项由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其他请求事项。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4-19
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莉姣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终1919号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陈莉姣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413.79元; 四、驳回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易贷信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陈莉姣负担5元,陈莉姣负担部分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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