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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富学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4-13
  • 办公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1号综合楼3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富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德厦碧桂园、东莞德厦碧桂园、德厦碧桂园房地产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57239456X4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90057239456X4
  • 组织机构代码 5723945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1035951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5
  • 营业期限 2011-04-13~
  • 注册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1号综合楼3楼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凤凰南起!上世纪90年代,碧桂园从清澈的碧江、蜿蜒的番禺河全速起航,怀抱推动中国城市化发展梦想,投身改革刚起步的中国房地行业,奋战在城市化建设前线,为给渴望高品质生活的人们建造“五星级的家”、提供“五星级的服务”而不遗余力。十八年来,碧桂园孜孜不倦,踏踏实实耕耘,在一代代碧桂园人的努力奋斗下,碧桂园事业不断做大做强,并将五星级家园模式生活带到全国各地。目前集团已拥有项目近80个,覆盖全国11省份,成为中国具领导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启了碧桂园事业发展历史的光辉一页。但碧桂园依然坚持“希望社会因我们的存在而变得更加美好”这一朴素理想,矢志在推动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路上走得更高更远。事业发展的巨轮不曾停歇,碧桂园在中国房地产发展的路上继续不倦探求,精益求精。在不断创造出辉煌荣誉的同时,碧桂园的宏愿与梦想需要更多优秀接班人去传承,继续谱写碧桂园事业发展的新篇章。我们需要大量有活力、有激情、有才华的良骏英才,为公司事业的再次飞跃增添源源新动力。方兴未艾、创新前行的碧桂园,将为英才提供充足的成长与发展空间,是有成学子开展卓越生涯并取得成功的佳发展平台。我们欢迎所有德才兼备的优秀学子,在碧桂园广阔的舞台上驰骋梦想,与企业齐头并进、携手前行,创造辉煌人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怀素 - - 0.00%
陈军 - - 0.00%
深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梁裕龙 - - 0.00%
杨文杰 - - 0.00%
张剑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王富学(执行董事,经理);陈怀素(监事); 李成吉(监事);王富学(经理,执行董事); 2024-06-13
主要人员变更 张剑(执行董事,经理);陈怀素(监事); 王富学(执行董事,经理);陈怀素(监事); 2023-08-25
联络员备案 邱林盛 吴苏民 2023-08-25
章程备案 - 章程 2023-08-25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剑 王富学 2023-08-25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邱林盛 吴苏民 2023-08-25
负责人变更 陈军 张剑 2020-11-03
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产租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产租赁。 2020-11-03
股东信息变更 陈军,执行董事,经理;梁裕龙,监事 陈怀素,监事;张剑,执行董事,经理 2020-11-03
股东变更 陈军,执行董事,经理;梁裕龙,监事 陈怀素,监事;张剑,执行董事,经理 2020-11-03
负责人变更 杨文杰 陈军 2019-12-11
股东信息变更 梁裕龙,监事;杨文杰,执行董事,经理 陈军,执行董事,经理;梁裕龙,监事 2019-12-11
章程变更 - 章程 2019-12-11
股东变更 梁裕龙,监事;杨文杰,执行董事,经理 陈军,执行董事,经理;梁裕龙,监事 2019-12-11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2-08-30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25000.00 2012-08-30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2-08-30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2-08-30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2-08-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20、2021 - - 4196451*****.com 0769-2****688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4196451*****.com 0769-8****888 - 73
李成吉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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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执7080号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已作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 2020-10-16
刘智杰与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物权确认纠纷 (2018)粤1973民初15831号 确认原告刘智杰为东莞市XX房的所有权人。 本案受理费5356.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陶怡、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24023号 一、被告陶怡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尚欠贷款本金550824.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21720.17元、罚息196.45元、利息复利706.26元;后续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20%计收,罚息按前述利息利率上浮50%对尚欠本金计算,复利按前述罚息利率对尚欠利息计收,均计算至涉案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陶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案涉抵押物即位于东莞市塘厦镇XX豪园XX幢XX单元XX房(购房合同编号20130813220EDA963841)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前述第一、第二判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案涉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对前述第一判项债务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562256.1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怡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39.10元、保全费3439.55元,共计诉讼费1307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怡、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30
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24023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陶怡、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83910.4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6-3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陶怡、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 (2019)粤1971执保3357号 - 被申请人 2019-05-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林骥、罗文礼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 (2018)粤1971执保11910号 - 被申请人 2019-05-2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林骥、罗文礼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 (2018)粤1971执保12452号 - 被申请人 2019-05-2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林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24323号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林骥、罗文礼、陈素连、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1661.1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3-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林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24323号之二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骥、罗文礼、陈素连、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1661.10元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3-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林骥、罗文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24323号之一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666.61元、保全费1278.30元,合计294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 被告 2019-03-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周子杰、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粤1971民初8441号 一、被告周子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尚欠贷款本金405303.98元及截止至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19429.03元、罚息1119.38元、复利714.37元(后续利息按基准利率上浮5%,后续罚息、复利按照基准利率上浮57.5%,按照《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子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案涉抵押物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碧桂园豪园8幢2503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涉抵押物不足清偿本案债务范围内,在413783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78.5元、保全费2712.83元,合计10591.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子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15
范朝武与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19民终395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范朝武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10-21
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已缴交。原告已预交了诉讼费19077元,全额退回给原告 原告 2016-08-22
周陶沫与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7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4.32元,由上诉人周陶沫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7-07
范朝武与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182号 驳回原告范朝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3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朝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1-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与汪杜鹃、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一、被告汪杜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律师费2021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负担50元,被告汪杜鹃负担9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01
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利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941号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娜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627F14502924150)于2014年12月8日解除; 二、被告刘利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此项在被告刘利娜支付的第一期购房款214926元中抵扣;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0元,由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刘利娜负担221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1-24
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旖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940号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旖旎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717E5A3BC942420)于2014年12月8日解除; 二、被告钟旖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此项在被告钟旖旎支付的第一期购房款216385元中抵扣;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6元,由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6元,被告钟旖旎负担221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1-24
东莞市德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旖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939号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旖旎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717704AF3942423)于2014年12月8日解除; 二、被告钟旖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2000元,此项在被告钟旖旎支付的第一期购房款187807元中抵扣;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2元,由原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6元,被告钟旖旎负担1846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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