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谢亿平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1-17
- 办公地址: 福建省永春县济川轻工基地7#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亿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福建风生水、风生水厨业、风生水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Fengshengshui Kitchen Industr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25567343194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734319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25100019962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06
- 营业期限 2011-01-17~
- 注册地址 永春县轻工基地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其他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体厨房、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衣柜、家电/厨电/卫电->商业商用电器->商用厨具、百货/厨具/宠物->厨具锅具刀具->厨具、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体衣柜、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板材、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厨房电器
- 公司简介 “装修房子选厨柜,只要来风生水厨柜城”,产品“更专业、更集中、更好选择”。品牌厨柜限量特价2999元/套,销售服务电话:15980098999,欢迎惠顾!上百种产品任你选择,总有适合你的!永春县风生水厨柜城(风生水家居建材联盟主办方),专业厨柜销售展厅面积8000M2,系泉州市大的厨柜衣柜专业销售市场,主营销售中国厨柜衣柜企业领军十强系列整体厨房、整体衣柜、厨房电器产品。本公司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厨房设备分会副会长单位”、“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橱柜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橱柜业商会副会长单位”。公司被福建省橱柜业商会评为“福建省厨柜行业优秀供应商、福建省厨柜行业售后服务标杆企业、福建省厨柜行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公司销售网络系统健全,在福建省各地区均有直营销售网点,发展了众多优秀的代理商。在销售方面,凭借良好的商业信誉,拥有了一大批忠实的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亿平 | 自然人股东 | 1910.00万元 | 95.50% |
商晓东 | - | - | 0.00% |
厦门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5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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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12-06 |
联络员备案 | 无 | 郑克明 | 2016-10-12 |
联络员备案 | - | 郑克明 | 2016-10-1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商晓东 证照号码:******************;谢亿平 证照号码:******************; | 谢亿平 证照号码:******************;厦门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 2014-08-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商晓青 | 谢亿平 | 2014-08-18 |
章程备案 | 商晓东 | 谢佳玲 | 2014-08-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商晓东 | 谢佳玲 | 2014-08-18 |
股东信息变更 | 商晓东 证照号码:******************;谢亿平 证照号码:******************; | 谢亿平 证照号码:******************;厦门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 2014-08-18 |
投资人变更 | 商晓东 证照号码:******************;谢亿平 证照号码:******************; | 谢亿平 证照号码:******************;厦门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 2014-08-18 |
负责人变更 | 商晓青 | 谢亿平 | 2014-08-1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商晓青 | 谢亿平 | 2014-08-18 |
登记机关变更 | 整体橱柜开发、生产、销售;厨房电器设备销售;商用厨具销售。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整体橱柜开发、生产、销售;厨房电器设备、商用厨具、橱柜板材及橱柜配件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3-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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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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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佳玲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0****888 | - | - | - | 84 |
谢亿平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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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谢亿平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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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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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忠与谢亿平、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闽0583民初3756号 | 本案按原告洪文忠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1-24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81民初5078号 | 一、被告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谢亿平、被告商晓东、被告商晓青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谢亿平、被告商晓东、被告商晓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谢亿平、被告商晓东、被告商晓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50元,由被告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谢亿平、被告商晓东、被告商晓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0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81执71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10 |
赖礼煌、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26执2402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9-03 |
刘景大与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闽0525民初4326号 | 准许刘景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景大负担 | 被告 | 2019-05-23 |
谢亿平、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民终3969号 | 本案按上诉人谢亿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4-26 |
赖礼煌与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谢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526民初1056号 | 一、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赖礼煌借款人民币284.76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谢亿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亿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20元,由赖礼煌负担4682元,由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谢亿平负担376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赖礼煌、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谢亿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5民辖终29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7-30 |
福建省永春县生益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25民初3049号 | 一、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永春县生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3788元及其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二、商晓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10 |
福建省永春县生益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525执1006号 | 终结本院(2016)闽0525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18 |
原告赖礼煌与被告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谢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526民初2005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6-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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