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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忠
  • 注册资本: 1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10-2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聂庄村二街临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京新雅天骄、新雅天骄、新雅天骄环保
  • 注册资本 1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Xinya Tianji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35844164559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35844164559
  • 组织机构代码 5844164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3014365139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01
  • 营业期限 2011-10-26~2061-10-2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聂庄村二街临5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锅炉、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忠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12-01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12-01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12-01
注册资本 150 12000 2015-01-09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 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1-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1-09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安装;销售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 。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锅炉、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 2014-11-13
股东信息变更 1 李忠 100 自然人股东 1 李忠 150 自然人股东 2013-08-23
实收出资变更 25 150 2013-08-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3-08-23
实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额 李忠100自然人股东 李忠150(+50%)自然人股东 2013-08-23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安装 。下期出资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 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安装;销售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机械设备租赁 。下期出资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 2013-01-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14****789 9293137*****.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70****711 sylizho*****3.com.cn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33****033 28642356*****.com - - 86

联系人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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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忠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梁福与李忠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京0113民初4914号 一、被告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梁福工程款二万七千二百元; 二、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梁福工程款四万元; 三、驳回原告梁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五元,由原告梁福自行负担八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忠负担四百八十元,由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9
梁福与李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京0113民初4913号 准许原告梁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二百四十元,由原告梁福负担 被告 2021-09-09
梁福与李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京0113民初17255号 准许原告梁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福负担。(已交纳) 被告 2021-03-09
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京0113执异369号 追加李忠为(2019)京0113执470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 2021-02-18
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京0113执异368号 追加李忠为(2019)京0113执470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 2021-02-18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9)京0113执2659号 终结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盐字第00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13执4705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8175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26
北京正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13执4706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8398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26
北京市远东压力容器厂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京0113执1418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31
李忠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侵权 (2018)京0113执257号 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026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31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8)冀09执416号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调盐字第0014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8-09-05
北京市远东压力容器厂与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7)京0113民初2448号 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远东压力容器厂加工费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3-23
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忠与刘孟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京03民终13978号 准许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忠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2-06
刘孟辉与李忠、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京0113民初14654号 一、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刘孟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十四万零一百一十八元三角八分(已扣除二被告垫付的费用八万九千六百元); 二、驳回原告刘孟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刘孟辉负担五百零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忠共同负担二千零三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孟辉负担八百七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忠共同负担三千四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刘孟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2-28
王振杰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7)京0113执479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2916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18
河北北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无因管理纠纷 (2014)盐执字第00351号 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10-25
河北北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无因管理纠纷 (2014)盐执字第00351号 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10-25
李朝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7)京0113执221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2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6-28
杨新雨与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陵商初字第858-1号 查被告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北京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得支付给他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6-12-28
孙玉茂与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5)陵执字第107号 对被执行人北京新雅天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北京华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6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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