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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赵成一(CHO SUNG IL)
  • 注册资本: 2834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4-23
  • 办公地址: 苏州昆山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中路一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KUKDO国都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8

人力资源专家

2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501,900

客户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成一(CHO SUNG IL)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国都化工、国都、昆山国都
  • 注册资本 2834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8340.00万元
  • 英文名 Kukdo Chemical (Kunshan) Co., Ltd.
  • 参保人数 252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737086080K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3737086080K
  • 组织机构代码 7370860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400004195
  • 登记机关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13
  • 营业期限 2002-04-23~2052-04-22
  •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中路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树脂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艾迪科株式会社 外国(地区)企业 436.00万元 10.00%
国都化学株式会社 外国(地区)企业 3924.00万元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型膜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6-13
负责人变更 宋垣(SONG WON) 赵成一(CHO SUNG IL) 2022-11-15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生产环氧树脂; 危险化学品的批发(具体经营项目见危险经营许可证)。生产环氧树脂的加工制品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电子用高科技学品、程塑料制品)、多元醇树脂、多元醇树脂的加工制品(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等其它关联制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3-12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环氧树脂; 危险化学品的批发(具体经营项目见危险经营许可证)。生产环氧树脂的加工制品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电子用高科技学品、程塑料制品)、多元醇树脂、多元醇树脂的加工制品(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等其它关联制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3-12
负责人变更 辛千泳(SHIN CHEON YOUNG) 宋垣(SONG WON) 2021-03-12
负责人变更 李光源(LEE KWANG WON) 辛千泳(SHIN CHEON YOUNG) 2015-11-2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昆山海关 3223941452 2002-07-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韩承佑(HAN SEUNG WOO) 监事 - - - - 79
钱** - - - 0512-5****013 - 72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销售部 女士 - 1377****279 - - - 81

联系人共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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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合肥工业大学国产化高性能环氧纳米复合绝缘材料配方体系液体双酚A型环氧树脂采购(二次)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液体双酚A型环氧树脂 安徽-合肥 50.19 2020-08-10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合肥工业大学 1 1 50.19 2020-08-1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苏05民初1270号 一、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5117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373000元自2018年5月18日起,2008521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130230元自2018年5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46000元。 三、驳回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2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780元,由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412364元,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82元,由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6787元,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09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捷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京04民初614号 准许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20-02-10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纠纷 (2015)园商初字第03874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理赔款2083521.98元。 案件受理费24060元,由原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59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23468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20-01-02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上海泽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83执31号之二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泽昌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三凯社(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18-10-30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武汉宇添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鄂01民终679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鉴定费21170元合计26000元,由武汉宇添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853元,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20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0-15
7088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583执7088号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原告 2018-08-27
武汉宇添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116民初4875号 一、由被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宇添星化工材料公司454137.08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宇添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0元、鉴定费2117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29
882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纠纷 (2017)苏05民终88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4-26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昆千商初字第0305号 被告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货款4045567.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45567.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营业部,账号32×××60。)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其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6306元,由被告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负担。该项费用原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8-01-02
江苏未未西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昆千商初字第0304号 驳回原告江苏未未西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江苏未未西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被告 2017-12-18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上海泽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583民初1664号 被告上海泽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货款794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949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支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60)。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175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920元,由被告上海泽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7-05-10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孙玉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苏05民终1040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3-28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581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6元,由上诉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11-25
江苏未未西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226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上诉人江苏未未西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8-02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86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6-04-28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莆执字第120-4号 终结本院(2014)莆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5-12-15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闽民终字第518号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5-06-2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州阀门厂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苏中商终字第046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上诉人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2-18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州阀门厂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昆千商初字第0361号 被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州阀门厂货款199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营业部,账号3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州阀门厂负担800元,被告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该项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被告 2014-12-05
苏州贝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千灯)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昆千商初字第0221号 准许原告苏州贝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苏州贝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4-09-1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4-09 (2020)苏民终8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NOA1822373 2020-12-08 2023-11-29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NOA2099644 2020-01-14 2023-01-1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CNBJ313203-UK 2019-03-22 2022-03-21
排污许可证 91320583737086080K001P 2018-11-16 2021-11-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CNBJ311809-UK 2016-03-22 2018-09-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213E21897R0M 2013-09-17 2016-09-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310688-UK 2013-03-22 2016-03-21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www.kukdo.com.cn kukdo.com.cn 苏ICP备05041007号-1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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