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苟俊康
- 注册资本: 206.9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4-2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十层1001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熊猫星厨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苟俊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熊猫星厨、联创聚兴、北京联创聚兴
- 注册资本 206.97万元
- 实缴资本 206.97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Lianchuang Juxing Catering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MA0053A57Y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MA0053A57Y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53A57
- 曾用名 北京联创聚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2110477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30
- 营业期限 2018-01-1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7号2层02层A38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美食广场、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熊猫星厨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878东区,是一家创新型餐饮服务运营商,品牌隶属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WeWork模式,公司致力于餐饮品牌孵化和场地运营服务,从知名连锁餐饮、互联网快餐到网红餐饮品牌,熊猫星厨帮助众多餐饮企业实现快速业务扩张,提供厨房场地、运营管理、市场推广等一体化解决方案。熊猫星厨以共享厨房为核心业务,旗下拥有美食广场、美食市集等多条业务线,全国开设100余家门店,覆盖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是全国最大规模的共享厨房品牌。目前熊猫星厨与海底捞、汉拿山、瑞幸咖啡、真功夫、德克士、嘉禾一品、桃源眷村等上千家优质餐饮品牌合作,包含传统美食、健康轻餐、地方小吃、海鲜水产等多种品类。我们传递对美食的热情,希望让外卖变得简单放心,在这里,你获得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份事业。我们拥有餐饮行业的资深管理团队,汇集了金融、地产、餐饮、广告等行业的优秀人才,目前公司已累计完成数千万美元融资,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我们以开放的文化迎接每一位优秀的伙伴,加入我们,你将获得与公司快速发展和共同成长的机会,在成就公司的同时,成就自己!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法人 | - | 7.33% |
肖徽 | 自然人股东 | - | 14.50% |
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28% |
李海鹏 | 自然人股东 | - | 28.99% |
李任重 | - | - | 0.00% |
方怀月 | 自然人股东 | - | 4.11% |
外国(地区)企业 | - | - | 0.00% |
外商投资企业 | - | - | 0.00% |
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北京联众聚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8.94% |
共青城嘉腾明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1.29% |
上海星敦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33% |
Limited | - | - | 0.00% |
GENERATION ETA HK INVESTMENT LIMITED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2.22% |
DCM INVESTMENTS (HK3)LIMITED | 外商投资企业 | - | 19.00% |
DCM INVESTMENTS (HK | - | - | 0.00%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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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2023-06-14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文丽,弗兰克 林,李海鹏,李海腾,李明员,李新国*,王鹏飞,肖徽,张鑫钊 | 李海腾,李新国* | 2023-06-14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蔡文丽,弗兰克 林,李海鹏*,李海腾,李明员,王鹏飞,肖徽,张鑫钊 | 蔡文丽,弗兰克 林,李海鹏,李海腾,李明员,李新国*,王鹏飞,肖徽,张鑫钊 | 2023-02-28 |
法定代表人 | 李海鹏 | 李新国 | 2023-02-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海鹏 | 李新国 | 2023-02-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不含弩)、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2-10-20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餐饮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软件销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2-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餐饮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软件销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2-05-31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蔡文丽,方文君,弗兰克 林,李海鹏*,李海腾,李明员,肖徽,张鑫钊 | 蔡文丽,弗兰克 林,李海鹏*,李海腾,李明员,王鹏飞,肖徽,张鑫钊 | 2020-04-01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文丽,方文君,弗兰克 林,李海鹏*,李海腾,李明员,肖徽,张鑫钊 | 蔡文丽,弗兰克 林,李海鹏*,李海腾,李明员,王鹏飞,肖徽,张鑫钊 | 2020-04-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海鹏* 董事长弗兰克 林 副董事长李明员 董事方文君 董事 [退出]张鑫钊 董事肖徽 董事蔡文丽 董事李海鹏* 经理李海腾 监事 | 李海鹏* 董事长弗兰克 林 副董事长李明员 董事王鹏飞 董事 [新增]张鑫钊 董事肖徽 董事蔡文丽 董事李海鹏* 经理李海腾 监事 | 2020-04-01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11层1101-G84(园区) |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D0957 | 2019-11-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不含弩)、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11-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25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25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计;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25 |
投资人 | DCM Investments (HK3) Limited,外商投资企业,GENERATION ETA HK INVESTMENT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北京联众聚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李海鹏,自然人股东,上海星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肖徽,自然人股东 | DCM Investments (HK3) Limited,外商投资企业,GENERATION ETA HK INVESTMENT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北京联众聚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共青城嘉腾明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李海鹏,自然人股东,上海星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肖徽,自然人股东 | 2018-10-19 |
股东信息变更 | DCM Investments (HK3) Limited,外商投资企业,GENERATION ETA HK INVESTMENT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北京联众聚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李海鹏,自然人股东,上海星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肖徽,自然人股东 | DCM Investments (HK3) Limited,外商投资企业,GENERATION ETA HK INVESTMENT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北京联众聚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共青城嘉腾明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李海鹏,自然人股东,上海星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肖徽,自然人股东 | 2018-10-19 |
投资人变更 | 李海鹏 自然人股东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DCM Investments (HK3) Limited 外商投资企业肖徽 自然人股东北京联众聚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GENERATION ETA HK INVESTMENT 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上海星敦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李海鹏 自然人股东DCM Investments (HK3) Limited 外商投资企业肖徽 自然人股东GENERATION ETA HK INVESTMENT 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北京联众聚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上海星敦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共青城嘉腾明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 [新增]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018-10-19 |
企业名称 | 北京联创聚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 | 2018-09-11 |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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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400-990-9311 | - | - | - | 400-990-9311 | - | 71 |
王鹏飞 | 董事 | - | - | - | - | 79 |
Martin | COO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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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鹏飞 | 董事 | - |
李海鹏 | 董事长,CEO,创始人,经理 | 李海鹏,熊猫星厨创始人&CEO。曾从事消费及地产行业项目投资管理,并主导并参与了小南国、满记等投资交易。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多伦多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Shining Capital分析 师。 |
肖徽 | 联合创始人,Martin,董事,COO | 肖徽,熊猫星厨COO&联合创始人。加拿大乔治布朗学院商业管理专业,是一名连续创业者,曾涉及红酒、服装等行业电商领域,原北京韩式炸鸡连锁品牌OUMUNI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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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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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00 | C轮 | 老虎环球基金 | 2019-02-22 |
数千万美元 | B轮 | 启承资本、红星美凯龙、嘉御资本、DCM中国、世界银行 | 2018-03-22 |
数千万美元 | C轮 | 嘉御资本、世界银行、DCM中国、红星美凯龙、启承资本 | 2018-03-22 |
数千万人民币 | C轮 | DCM中国、嘉程资本 | 2017-09-01 |
数千万人民币 | A轮 | DCM中国、嘉程资本 | 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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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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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云鹏与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9457号 | 一、解除贾云鹏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签订的《熊猫星厨.场地经营管理服务合同》; 二、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贾云鹏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贾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贾云鹏已预交),由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947元(贾云鹏已预交)由贾云鹏负担3767元,已交纳;由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28 |
裴元与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4707号 | 一、解除裴元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签订的《熊猫星厨.场地经营管理服务合同》; 二、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裴元各项损失15000元; 三、驳回裴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裴元已预交),由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870元(裴元已预交),由裴元负担3545元,已交纳;由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28 |
王占瑜与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7922号 | 一、解除王占瑜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签订的《熊猫星厨.场地经营管理服务合同》; 二、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占瑜退还履约保证金20850元; 三、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占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00元; 四、驳回王占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王占瑜已预交),由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553元(王占瑜已预交),由王占瑜负担2899元,已交纳;由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18 |
赵彭与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7906号 | 判决书正文第五页倒数第四、五、六、七行、第六页倒数第二行、第七页第一行中“王占瑜”补正为“赵彭” | 被告 | 2022-10-18 |
北京宏达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26187号 | 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宏达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及安装排烟排烟系统款7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25 |
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达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京03民终9768号 | 准许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2-08-25 |
孔祥彬与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8175号 | 本案按孔祥彬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2-07-19 |
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可丽亚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京03民终4596号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1782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可丽亚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万元; 三、北京可丽亚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43.5万工程款的利息,以4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北京可丽亚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4.5万元; 五、北京可丽亚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14.5万元质保金的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六、驳回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北京可丽亚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5元,由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50元(已交纳6700元,剩余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可丽亚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7-01 |
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47090号 | 一、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闯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X号院XXX房屋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李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842204.06元; 三、被告李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租金842204.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0元,由被告李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17 |
李闯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京03民终394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0元,由李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6-17 |
杭州巨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沪0105民初1224号 | 准许原告杭州巨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杭州巨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6-14 |
王影与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38484号 | 本案按王影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01 |
北京联创聚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尹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6民初3435号 | 准许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创聚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2-05-26 |
杭州巨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沪0105民初26013号 | 准许原告杭州巨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杭州巨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3-31 |
北京国中好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63372号 | 一、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国中好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6万元; 二、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国中好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国中好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11 |
李青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77508号 | 准许原告李青撤诉 | 被告 | 2022-03-08 |
王筱婷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10576号 | 一、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筱婷8792.98元; 二、驳回王筱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王筱婷已预交),由王筱婷负担2492元,已交纳;由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22 |
张爱华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55919号 | 准许原告张爱华撤诉 | 被告 | 2022-02-04 |
李涛与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43381号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李涛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李涛保证金二万二千八百八十元、食品安全保证金和消防安全保证金一万五千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场地使用费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八元、系统运营服务费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涛负担372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04 |
创立方惠众(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175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38元,由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78元(已交纳),由创立方惠众(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46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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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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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2020)沪02民终37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京03民终87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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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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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11000933 | 2018-07-19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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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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