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谭静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2-01
-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127号3楼34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谭静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山泰龙、青岛山泰龙、山泰龙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dao Shantailo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11550805102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051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11230030096
- 登记机关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3-10-11
- 营业期限 2010-02-01~
-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127号3楼346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贺延臣 | - | - | 0.00% |
谭静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刘海龙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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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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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数 | 1 | 3 | 2020-04-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国际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国际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道路救援服务;清障服务;工程救险;大型物件运输护送服务(不含安保);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国际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国际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道路救援服务;清障服务;工程救险;大型物件运输护送服务(不含安保);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国际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国际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28 |
企业类型变更 | 1130 | 1151 | 2018-04-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30 | 1151 | 2018-04-23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海龙,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4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0,认缴出资方式:其他,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发起人)名称:谭静,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6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0,认缴出资方式:其他,认缴出资时间:; | 股东(发起人)名称:谭静,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5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6-12-31; | 2018-04-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23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 | 2018-04-23 |
股东发起人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海龙,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4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0,认缴出资方式:其他,认缴出资时间:;[退出]股东(发起人)名称:谭静,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6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0,认缴出资方式:其他,认缴出资时间:; | 股东(发起人)名称:谭静,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500(+733.33333%)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6-12-31; | 2018-04-23 |
号变更 | 331室 | - | 2018-04-12 |
地址变更 | 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26号331室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127号3楼346室 | 2018-04-12 |
乡变更 | - | 黄河东路127号3楼346室 | 2018-04-12 |
村变更 | 秦皇岛路26号 | - | 2018-04-12 |
工商所变更 | 370211003 | 370211001 | 2018-04-1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谭静,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刘海龙,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谭德超,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谭静,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7-12-20 |
负责人变更 | 刘海龙 | 谭静 | 2017-12-20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姓名:谭静,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刘海龙,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谭德超,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谭静,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5063001170; | 2017-1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报验,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代理经纪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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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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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静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355****779 | 965232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55****779 | 26019327*****.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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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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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静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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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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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至西安的进口集装箱汽运运力采购 | 中标公告 | 集装箱汽运运力 | 陕西-西安 | - | 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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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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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外运陕西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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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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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秦玉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鲁14民终107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6-01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东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鲁02民终7827号 | 准许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8-30 |
高东敏与郑银昌、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鲁0281民初5595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东敏经济损失15350.78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东敏经济损失192685.07元; 三、驳回原告高东敏对被告郑银昌、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高东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42.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62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035元,被告原告高东敏负担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5 |
张怀霞、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鲁0323执153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3-11 |
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鑫华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鲁0211民初14928号 | 被告青岛鑫华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损失318667.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被告青岛鑫华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项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4 |
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鑫华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鲁0211民初14288号 | 准许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原告 | 2020-12-14 |
李庆与郑银昌、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281民初7285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庆经济损失共计104649.2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庆经济损失共计6491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驳回原告李庆对被告郑银昌、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2439.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196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13元,原告李庆负担53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30 |
李庆与郑银昌、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281民初5684号 | 准许原告李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0-11-30 |
张怀霞与陈锡山、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323民初3477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原告张怀霞124510.95元。 二、被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怀霞3384元。 三、驳回原告张怀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张怀霞承担363元,被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0 |
王俊华与孙强、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782民初292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俊华损失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俊华损失341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原告王俊华负担3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8 |
解日亮与赵先省、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282民初4207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96300.98元[交强险120000元(110000元+10000元)+商业三者险76300.98元(68047.34元+8253.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直接汇入原告解日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62×××90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0元,由原告负担53.5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2106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直接汇入原告解日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62×××90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07-11 |
王书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鲁06民终51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9551元,由上诉人王书平负担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3-12 |
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与冀协亮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鲁0781民初1047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车损等共计34473.7元; 二、被告冀协亮赔偿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1064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冀协亮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0-19 |
原告赵红福诉被告宋俊超、王庆义、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赵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陕0204民初1818号 |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赔偿原告各项赔偿16012.3元。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00元。 三、由被告宋俊超承担原告各项费用37362元。 四、驳回原告对赵虎、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觉履行完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78元(原告己交纳3050元),减半收取2239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3839元,由宋俊超负担2687.3元,由王庆义负担1151.7元,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30 |
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与郭明军、寿光市富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鲁0281民初8815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740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明军、寿光市富士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7-06 |
段良明与任万欣、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胶民初字第6656号 | 准许原告段良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6-10-28 |
王均波与张培明、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鲁1103民初1073号 | 准许原告王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均波负担 | 被告 | 2016-06-24 |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韩家庄东村民委员会与张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历城民初字第2722号 | 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韩家庄东村民委员会维修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韩家庄东村民委员会维修费948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被告张涛承担。诉前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韩家庄东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4-2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韩家庄东村民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鲁01民终83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青岛开发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4-27 |
张爱风、程石成与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新民初字第0707号 | 一、太平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爱风、程石成各项损失110000元,其中支付张爱风、程石成90000元,支付山泰龙公司20000元。 二、平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爱风、程石成各项损失2986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张爱风、程石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61元(该款已由张爱风、程石成预交),由张爱风、程石成负担617元,由太平洋公司负担658元,由平安公司负担1786元(张爱风、程石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太平洋公司、平安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太平洋公司、平安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此款由太平洋公司、平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爱风、程石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 被告 | 2016-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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