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蒋恩良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7-21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五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蒋恩良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海都、海都商务、黑龙江海都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ilongjiang Haidu Business Management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200790515462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0515462
- 曾用名 黑龙江省海都沐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300100004313
- 登记机关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10
- 营业期限 2006-07-21~2026-07-20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五路(四中南侧)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一般旅馆->其他一般旅馆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五路(四中南侧),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住宿;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蒋恩良 | 自然人股东 | 1500.00万元 | 50.00% |
秦好平 | 自然人股东 | 1500.00万元 | 50.00% |
闫松 | - | - | 50.00% |
张淑华 | - | - | 5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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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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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保健按摩服务;洗浴、住宿;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餐饮服务、住宿;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2015-06-0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保健按摩服务;洗浴、住宿;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餐饮服务、住宿;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2015-06-03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黑龙江省海都沐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2015-06-03 |
名称变更变更 | 黑龙江省海都沐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2015-06-03 |
负责人变更 | 闫松 | 蒋恩良 | 2015-05-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闫松:*%;张淑华:*%; | 蒋恩良;秦好平; | 2015-05-1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闫松 | 蒋恩良 | 2015-05-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许 | 保健按摩服务;洗浴、住宿;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2015-05-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闫松;张淑华; | 蒋恩良;秦好平; | 2015-05-14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许 | 保健按摩服务;洗浴、住宿;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2015-05-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闫松;张淑华; | 蒋恩良;秦好平; | 2015-05-14 |
投资人变更 | 闫松;张淑华; | 蒋恩良;秦好平; | 2015-05-1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 | 3000.00 | 2015-05-14 |
股东信息变更 | 闫松;张淑华; | 蒋恩良;秦好平; | 2015-05-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闫松:*%;张淑华:*%; | 蒋恩良;秦好平; | 2015-05-14 |
主要人员变更 | 闫松;张淑华; | 蒋恩良;秦好平; | 2015-05-1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 | 3000.000000 | 2015-05-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培训服务,保健按摩服务(有效期至2008年7月20 日)。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培训服务,保健按摩服务;洗浴、住宿(有效期至2010年4月1 日)。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2008-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培训服务,保健按摩服务(有效期至2008年7月20日)。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培训服务,保健按摩服务;洗浴、住宿(有效期至2010年4月1日)。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 2008-04-28 |
其他事项备案 | 批准文号: | 批准文号:2007086 | 2008-04-28 |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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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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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 | - | - | - | 0455-****496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380****672 | 9632994*****.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12929001*****.com | 0455-****377 | - | 73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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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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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蒋恩良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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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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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与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恩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12民初84号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与被告黑龙江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绥分绥化分行安达支行2015年(企固)字第2551-000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借款本金46679805.11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借款利息(①至2019年4月13日止,利息1917429.74元、罚息135247.07元、复利66084.22元,合计2118761.03元;②利息:按年利率5.635%计算,以借款本金46679805.1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罚息:按年利率2.8175%计算,以借款本金46679805.11元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④复利:按年利率8.4525%计算,以利息191742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总和为①+②+③+④); 四、如被告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有权对被告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抵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后附抵押财产明细); 五、如被告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有权对被告蒋恩良、秦好平质押的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蒋恩良、秦好平、贾彦跃、张学苏、邹佳滨、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珊珊、李晗、宋玥、董炳霞、张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792.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海都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恩良、张静、张学苏、宋玥、贾彦跃、卢珊珊、邹佳滨、李晗、秦好平、董炳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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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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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2019)黑12民初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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