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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

  • 法人: 钟富玮
  • 注册资本: 877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1995-12-25
  • 办公地址: 昆山市开发区黄浦江南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钟富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宏大、中国宏大、宏大拉链
  • 注册资本 8775.00万元
  • 实缴资本 8775.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6082815099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36082815099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8150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400025804
  • 登记机关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19
  • 营业期限 1995-12-25~2045-12-24
  •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南路一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拉链、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
  • 公司简介 西大門宏大拉链股份有限公司于1978年成立于台湾,经过二十五年的不懈努力,公司以自创*MAX,不断拓展为的拉链制造大厂。进入二十一世纪,宏大拉链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内客户,2002年在邻近上海的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两千万美金设立新厂。新厂未来主要生产符合顾客需求的产品。主要有尼龙拉链、塑钢拉链、隐形拉链、金属拉链、拉链配件及拉头等,同时还为顾客提供代工服务。本公司主要客户有:WalMart、Target、J.CPenney、May、Sears、Samsonite、AmericanTourister、SwissArmy、Ricardo、Toyota、Honda等国际*。新厂在产品设计上更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能迅速配合下游业者潮流的转变,开发新式样,以创造流行趋势。面对21世纪高度自由化与国际竞争时代的来临,宏大拉链将会积极地与上下游厂商建立良好地合作关系,以策略联盟地形式创造竞争优势,凭借*的*形象、高层次的自动化生产技术及准确的交期与完善的售后服务、以顾客满意度为导向,与客户共创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宏大拉錬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300.00万元 0.00%
智通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300.00万元 22.22%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1050.00万元 77.78%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宏大拉錬股份有限公司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智通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3-09-19
负责人变更 洪宝川 钟富玮 2021-01-14
注册资本变更 1050.00 - 2020-06-1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2020-06-17
股东变更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宏大拉錬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2020-06-17
投资人变更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宏大拉錬股份有限公司 2020-06-17
股东信息变更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宏大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宏大拉錬股份有限公司 2020-06-1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2020-06-17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各种拉链及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各种拉链及其配件;从事纽扣、拉链、塑料制品和标牌、服装辅料及原辅料、金属制品、塑胶工艺品、机械配件、模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并从事拉链产品、拉链设备及拉链生产工艺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2-2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昆山海关 3223940314 2002-05-1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郭先生 - - - - - 70
陈明宗 监事 - - - - 79
高** - - 125*****.herostart.com 0512-5****001 - 74

联系人共 6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钟富玮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苏瑞松拉链科技有限公司、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1民初7765号 准予原告江苏瑞松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诉讼费合计10300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21-11-01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执667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08
2398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民初2398号 被告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货款83614.75元及利息损失(以83614.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746元,由被告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746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2056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110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9-11-21
18981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8981号之二 准许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3539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470元,合计6009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9-07-29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恒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77号 准许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7-22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乔佩斯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17民初8527号 本案按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18-07-11
2132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开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2132号之一 准许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8-05-30
3455常耳与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6)苏0583民初3455号 驳回原告常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常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被告 2017-05-24
常耳与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6)苏05民终563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常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11-01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任海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苏中民终字第18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海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4-26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96号 被告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货款33599.8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599.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3元,由被告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6-01-15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任海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4)昆民初字第0743号 一、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波之间劳动合同自2013年12月9日起解除。 二、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任海波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工资559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任海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被告指定帐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原告 2015-10-16
苏州市志飞贸易有限公司与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虎商初字第00794号 准许原告苏州市志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5-08-26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任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返还原物纠纷 (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35号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853号民事判决。 二、任海波返还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51626.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任海波负担1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任海波负担10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5-04-23
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212号 被告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宏大拉链(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121975.1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7449元,由被告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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