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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应超杰
  • 注册资本: 16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8-18
  •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经济开发区皇城北路905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双超SUNCAO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8

技术专家

8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0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5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应超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双超、双超运动器材、浙江双超
  • 注册资本 16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8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Shuangchao Sports Equi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84721086983M
  • 纳税人识别号 330784721086983
  • 组织机构代码 721086983
  • 曾用名 永康市双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84000065446
  • 登记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02
  • 营业期限 2000-08-18~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皇城北路905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助动车制造->助动车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滑板车、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防火门、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哑铃、运动/户外/体育->轮滑滑板溜冰->滑板车、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室内门、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防盗门、运动/户外/体育->轮滑滑板溜冰->电动滑板车、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健身车、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动感单车、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健身器材、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跑步机、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踏步机、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甩脂机、智能硬件->智能代步->电动滑板、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仰卧板、运动/户外/体育->轮滑滑板溜冰->滑板、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滑板车
  • 公司简介 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本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专业户外休闲用品企业,产品包括旅游户外用品系列,健身器材系列等。主要产品有:吊床,吊椅,跳床,活力板,桑拿浴箱等。 欢迎各位客户来电来函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应超杰 自然人股东 840.00万元 50.00%
应超伟 自然人股东 840.00万元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20-08-17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20-04-02
地址变更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皇城北路***号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皇城北路***号 2020-04-02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20-08-17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20-04-02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784000065446 组织机构代码证:7210869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21086983M 2016-01-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330784000065446 组织机构代码证:7210869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21086983M 2016-01-15
地址变更 住所: 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东城 住所: 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皇城北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东城 2010-07-21
注册资本变更 680.00 1680.00 2009-11-11
注册号变更 注册号: 3307842002986 注册号: 330784000065446 2009-11-11
实收资本变更 680 1680 2009-11-11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应超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应超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超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应超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应超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09-11-11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应超杰; 出资额: 340; 百分比: 50% 姓名: 应超伟; 出资额: 340; 百分比: 50% 姓名: 应超杰;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50%姓名: 应超伟;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50% 2009-11-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应超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应超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 姓名:应超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应超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经理姓名:应超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 2009-11-11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防盗门、钢质进户门、钢木门、防火门、室内门、五金产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防盗门、钢质进户门、防火门,室内门、家居用具(竹木制品除外),五金制品(不含计量器具)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09-11-11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防盗门、钢质进户门、钢木门、防火门室内门、五金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防盗门、钢质进户门、防火门室内门、家居用具(竹木制品除外),五金(不含计量器具)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出口业务 2009-11-11
期限变更 680 1680 2009-11-11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五金产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电子执照)行业代码: 3742 经营范围: 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防盗门、钢质进户门、钢木门、防火门、室内门、五金产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电子执照)行业代码: 3742 2007-04-02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五金产品制造、销售(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电子执照)行业代码: 3230 经营范围: 电动滑板车、汽油滑板车、健身器材、五金产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电子执照)行业代码: 3742 2005-12-30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应超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50% 姓名: 应超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40; 百分比: 50% 2005-05-27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680.00 2005-05-27
名称变更变更 永康市双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2005-05-2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金华海关 3307961212 2006-01-1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联** - - - 0579-****162 - 70
- - 1386****086 - - - 81
- - - - 0579-8****272 - 72

联系人共 4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超 副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朱美艳、陈吴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陈梅菊、章华彪、朱伊琳、俞莲芬、陈挺、胡江丽、陈勇军、章玉静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浙1122执异19号 驳回异议人朱美艳、陈吴之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09-0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担保物权纠纷 (2020)浙0784民特375号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皇城北路905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8-0××0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9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9、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1××0号】,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15年永康字第0753号合同、2016年(展)字0035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本金8648664.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算到2017年3月20日止为229527.99元,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8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的最高余额人民币9807万元的范围内(含(2017)浙0784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费374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 2020-09-30
永康市晨欧工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784民初8944号 准予原告永康市晨欧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永康市晨欧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5-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千秋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84执恢663号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恢6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1-07
永康市君之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84执异39号 准予异议人永康市君之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被执行人 2019-12-28
永康市晨欧工具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84执异84号 驳回异议人永康市晨欧工具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9-12-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1122执814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浙1122执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6
陈梅菊、章华彪、朱伊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1122执814号 将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陈梅菊、章华彪、朱伊琳、陈吴、俞莲芬、陈挺、胡江丽、陈勇军、章玉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6
应超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民终407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20元,由上诉人应超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5-2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执4965号 本院(2017)浙0702执49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8-2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武义丰润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民辖终41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8-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吕欲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84民初1700号 一、由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贷款本金4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4.7125‰计算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息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地块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14)第03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武字第××号、20××28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武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7)武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26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25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吕欲军、吕欲战、田乖香在最高本金限额4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应超杰、应超伟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由被告武义丰润工贸有限公司、徐林足、吕笑吹在最高本金限额4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50元,由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84民初3248号 一、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97207364.9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第一笔2015年永康字第0747号合同项下本金为2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到2017年3月20日止为530782.90元,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8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二笔2015年永康字第0753号合同项下本金为8648664.9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到2017年3月20日止为229527.99元,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8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三笔2015年永康字第01386号合同项下本金为3975.8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到2017年3月20日止为1087976.75元,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8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四笔2016年永康字第00030号合同项下本金为23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到2017年3月20日止为609101.80元,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8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五笔2016年永康字第00474号合同项下本金5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到2017年3月20日止为140667.65元,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0002418-××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1160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号〕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最高余额人民币9807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一款项中的第三、四、五笔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对第一款项在最高额人民币36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对第一款项中的第五笔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7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应超杰、应巧华、应超伟、应苏研对第一款项在最高额人民币1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8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5827元,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应超杰、应巧华、应超伟、应苏研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对196432元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对39286元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05
万年县正能置业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民终638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54元,由万年县正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6-05
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民终6405号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5-3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千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84民初4813号 一、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5.481%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止,尚应扣除已付利息12万元;利息从2016年10月12日按年利率5.985%计算至2017年7月1日止;罚息自2017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8.9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215%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止,此后的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9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松大厦8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2)第3803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号]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及诉讼费用在最高限额132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应超杰、应巧华、应超伟、应苏研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及诉讼费用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章华彪、朱伊琳、陈梅菊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98520元在最高本金余额134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045元,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30
应超伟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民终3877号 本案按上诉人应超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5-25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金华稳达利工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84民初6658号 一、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2017年6月6日止,扣除已收利息47900.04元;罚息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 三、以上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由被告金华稳达利工艺有限公司、被告徐精谓、被告应苏姬、被告应超杰、被告应巧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案件受理费171385元在最高本金余额2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万年县正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案件受理费68554元在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由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徐林足、被告吕笑吹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案件受理费102831元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385元,由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0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应超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82民初5750号 一、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日利率0.0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应超杰、应巧华、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徐林足、吕笑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19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富强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17)浙0782民初1524号 一、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12208625.52元并支付利、罚、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万元。 三、被告浙江富强电器有限公司、吴福强、黄巧华、应超杰、应巧华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债务中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平、吴美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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