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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肖洪成
  • 注册资本: 7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1-30
  • 办公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八路51-2号21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1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3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洪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西部合盛热电、新疆西部合盛、西部合盛
  • 注册资本 7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jiang West Hesheng Thermal Power Co., Ltd.
  • 参保人数 278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9001568856987W
  • 纳税人识别号 91659001568856987W
  • 组织机构代码 568856987
  • 曾用名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9001051004729
  • 登记机关 石河子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24
  • 营业期限 2011-01-30~2061-01-29
  • 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八路51-2号212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锅炉、其他、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是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主要的硅基材料生产企业之一。本公司设计容量2330MW亚临界、直接空冷、单级抽汽、供热凝汽式发电机组,配21180th亚临界、一次中间再热煤粉锅炉。本公司做为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的自备电厂为合盛硅厂、合晶能源、合盛有机硅厂提供强大的电能和热能保障。本工程厂址位于石河子市北郊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一期合盛硅产业园用地范围内,距市中心约16km,厂址地理坐标为N:442715E:860531。工程于2011年工开建设,1号机组于2013年1月3日并网发电,当年累计发电量达20亿千瓦时,2号机组于2014年12月6日并网发电一次成功。本公司属民营自备电厂,2013年3月取得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项目“路条”,于2014年12月30日取得兵团发改委的核准批复。&&&本公司致力打造国内一流电厂,能耗指标先进的热电联产事业。公司环保理念先进,投巨资建设高效的配套环保设施,已投入最先进的半干法脱硫工艺,脱硫效率达96%,采用静电除尘加布袋除尘器,出口SO2达60mgNm3以下,粉尘浓度30mgNm3下。采用的直接空冷、干式除渣和半干法脱硫工艺可有效的节约用水量,比常规电厂年节水率达70%。目前正在进行煤场全封闭工程施工,1、2号机组SCR+SNCR混合脱硝装置均已投运。园区附属的加气块厂将电厂的粉煤灰和脱硫灰制作成加气块砖,综合利用率达100%,已初步形成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公司生产管理高效,下设综合部、计财部、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工程部、企管办、化验室、运行部、检修部、燃运部、物资部11个部门,全厂所有在编人员332人,企业秉承“凝群力锐意进取,结同心共同发展”的企业精神,牢记“为员工发展创造最大空间,为企业腾飞提供不竭动力”的企业使命。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 - 100.00%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56号小区9栋102号 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八路51-2号212室 2022-03-24
联络人员变更 罗立国 吕雁南 2021-04-22
负责人变更 罗立国 肖洪成 2021-04-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闫海峰(总经理)、罗立丰(监事)、罗立国(执行董事) 罗立丰(监事)、肖洪成(执行董事)、蒲云飞(总经理) 2021-04-22
主要人员变更 闫海峰(总经理)、罗立丰(监事)、罗立国(执行董事) 罗立丰(监事)、肖洪成(执行董事)、蒲云飞(总经理) 2021-04-21
联络人员变更 罗立国 吕雁南 2021-04-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闫海峰(总经理) [退出]罗立丰(监事)罗立国(执行董事) [退出 罗立丰(监事)肖洪成(执行董事) [新增]蒲云飞(总经理) [新增 2021-04-21
负责人变更 罗立国 肖洪成 2021-04-21
名称变更变更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2020-08-21
名称变更变更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2020-08-20
多证合一备案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 2019-03-25
多证合一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 2019-03-25
其他变更 ** *** 2019-03-25
从业人数变更 10 386 2019-03-25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对电力、热力的生产投资与管理。行业代码: 7412 经营范围: 对电力、热力的生产投资与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行业代码: 7412 2019-03-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罗立国罗立丰马本列[退出 罗立国罗立丰闫海峰[新增 2017-05-31
主要人员变更 罗立国,罗立丰,马本列 罗立国,罗立丰,闫海峰 2017-05-31
注册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50000 75000(+50.00%) 2015-05-12
投资人变更 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出资: 50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75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2015-05-12
股东信息变更 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出资: *****; 百分比: ***; 企业法人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 百分比: ***; 企业法人 2015-05-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6010624*****.com 0993-****812 - 74
梁志伟 - - - - - 70
01068960600 - - - 010-6****600 - 71

联系人共 1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肖洪成 执行董事 -
蒲云飞 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2024年3月沙湾天山炉渣,粉煤灰多源直采谈判项目 中标公告 天山炉渣粉煤灰多源 新疆 - 2024-03-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兵08民终125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6-08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133号 驳回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08-18
5220上海维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兵9001民初5220号 准许原告上海维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上海维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被告 2021-08-14
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兵08民终46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7-07
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兵08民终77号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交付本案竣工资料光盘一份、工程建设声像资料一份”;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第二至五项,即:“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延期交付竣工资料违约金400000元;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鉴定费285900元;驳回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525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431元,送达费90元,合计78521(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75221元,由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640元(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26489元,由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预交57020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自负。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7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26308元,由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9元。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应给付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48497元,与前款同期给付上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9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16)兵9001民初5970号 一、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交付本案竣工资料光盘一份、工程建设声像资料一份; 二、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延期交付竣工资料违约金400000元; 三、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鉴定费2859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31元(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38431元,由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8640元(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兵9001民初2843号 一、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监理费400000元; 二、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利息135000元(400000元×5‰×67.5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 以上款项合计535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949元,被告负担3913元,被告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兵08民终1112号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04850元”;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8378元; 四、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04850元自2020年4月24日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46元(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3元(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3460元、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预交7373元),合计16819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12906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上述款项同时给付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0-12-02
新疆中泰国信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744号之一 本案中止诉讼 - 2020-11-26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兵9001民初4458号 准许原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 2020-11-26
赵俊涛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兵9001民初1103号 准许原告赵俊涛撤诉 - 2020-11-25
赵海亮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12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海亮劳务费165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送达费180元,合计3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周付亭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13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付亭劳务费171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梁宝英与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21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梁宝英劳务费84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李璐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18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璐劳务费141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李世亮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14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世亮劳务费9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王朋杰与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22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朋杰劳务费18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李晋红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19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晋红劳务费9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杨建疆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20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建疆劳务费9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姚连伟与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615号 一、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姚连伟劳务费93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许可证 91659001568856987W001P 2020-06-27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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