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谭昭国
- 注册资本: 584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1993-04-26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谭昭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重庆银鑫、银鑫文化、银鑫
- 注册资本 5842.00万元
- 实缴资本 5842.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Yinxi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6219074307
- 纳税人识别号 500902621907430
- 组织机构代码 621907430
- 曾用名 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000000004534
- 登记机关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4-16
- 营业期限 1993-04-26~
- 注册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2栋37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教育/文具/乐器->高等教育->求职教育、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网络/游戏/传媒->影视、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
- 公司简介 介绍:&&&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华复兴时代应运而生,我们这里人文环境优良,交通极为方便,至20040502以来业务年年上升。我们的主营项目有:房地产综合开发;,唐鑫政荣幸代表全体员工,热忱欢迎您!目前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招聘事项,但我们重视人才,欢迎您毛遂自荐,共图发展。&&&主营项目:房地产综合开发;&&&注册资本或投资:1000万以上&&&职员人数:101200人&&&法人或负责人:唐鑫政&&&设立时间:20040502&&&联系地址:重庆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28楼&&&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坚持做人民满意,国家放心的工程,多年来在各地积极开展工程实施,建筑项目深受市场欢迎,企业坚持不断创新提高企业自身品牌,不仅百分百保证工程质量,而且不断追求卓越艺术,让建筑项目成为所在地区的城市地标。&&&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624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228.45万元 | 51.75% |
唐鑫政 | 自然人股东 | 2819.00万元 | 48.25% |
黄泽琼 | - | - | 0.00% |
谭昭容 | - | - | 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谭昭容,唐鑫政,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鑫政 | 2019-04-1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谭昭容,唐鑫政,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2019-04-16 |
股东信息变更 | 谭昭容,唐鑫政,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鑫政 | 2019-04-16 |
股东信息变更 | 黄泽琼,唐鑫政,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谭昭容,唐鑫政,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2-27 |
投资人变更 | 黄泽琼,唐鑫政,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谭昭容,唐鑫政,重庆银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2-2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影视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摄影器材、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影视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摄影器材、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房屋租赁,房屋销售,物业管理(不含一级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1-24 |
注册资本变更 | 5047.46 | 5842.00 | 2017-10-24 |
股东信息变更 | 黄泽琼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7-10-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贰级),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房屋销售。 | 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影视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摄影器材、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0-24 |
名称变更变更 | 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7-10-24 |
其他变更 | 5000002102555 | 500000000004534 | 2010-07-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0-07-2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0-07-2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无)。 | 2010-07-20 |
投资人变更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0-07-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 三会 | 2010-07-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三会 | 2010-07-20 |
负责人变更 | 谭召文 | 谭昭国 | 2010-07-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0-07-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0-07-20 |
共 3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yinx*****nxinchina.com | 023-6****680 | - | 73 |
谭** | 执行董事 | - | - | 023-6****651 | - | 80 |
唐** | - | - | - | 023-6****651 | - | 71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谭昭国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唐忠武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渝民申3199号 | 驳回唐忠武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6-05 |
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鲁1002执保1113号 |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29 |
唐忠武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渝01民终4790号 |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4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45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4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唐忠武支付工程款529137.49元(含质保金130302.02元)。 四、变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45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唐忠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以下方式分别计算:以130302.02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时止;以398835.47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时止。 五、驳回唐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63元,鉴定费150200元,合计163763元,由唐忠武负担75331元,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84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唐忠武负担7716元,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12 |
唐忠武与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渝0112民初14595号 | 一、原告唐忠武与被告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忠武支付工程款415332.98元; 三、被告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忠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工程款415332.9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至); 四、驳回原告唐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3元,鉴定费150200元,合计163763元,由原告唐忠武负担81133元,被告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2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12 |
申请人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鲁1002民初5934号之一 | 一、解除本院(2019)鲁1002执保1113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登记在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号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1-09 |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鲁1002民初6027号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3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9-11-07 |
重庆佳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7民初373号 | 准许原告重庆佳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重庆佳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4-26 |
重庆佳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7民初3671号 | 准许原告重庆佳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 原告 | 2019-04-26 |
邬军与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6)渝0112民初20231号 | 一、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排除登记在原告邬军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号X幢物理层XX层内铺设的固定物及杂物对原告邬军的妨害,包括但不限于排污管道、中央空调循环管网、冷热水循环管网、管道槽、用于放置水箱的水泥平台、消防排烟管、给排水管道、装修垃圾等; 二、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邬军支付从2016年7月8日起至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上述固定物及杂物对原告邬军的妨害时止按照72305.69元/月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 三、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邬军支付评估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邬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03-19 |
卢玲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渝01民初911号 | 驳回原告卢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由原告卢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7 |
严寒冰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渝01民初834号 | 驳回原告严寒冰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严寒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9 |
毛瑞喜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渝01民初839号 | 驳回原告毛瑞喜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毛瑞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9 |
严太华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渝01民初831号 | 驳回原告严太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严太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9 |
王锐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渝01民初842号 | 驳回原告王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王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9 |
黄东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渝01民初828号 | 驳回原告黄东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黄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9 |
唐忠武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渝01民终3084号 |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还 | 被上诉人 | 2018-08-30 |
严寒冰与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渝民终178号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严寒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严寒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严寒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8-13 |
邬军与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8)渝民申461号 | 驳回邬军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8-13 |
王锐与重庆银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明渝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渝民终176号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8-06 |
严太华与张明渝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渝民终177号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严太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严太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严太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8-06 |
共 5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