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峰纸品有限公司
- 法人: 肖卓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12-14
-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同和路37号4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卓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东莞广峰、广峰、广峰纸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Dongguan Guangfeng Paper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MA52MP8QX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2MP8Q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5790650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6
- 营业期限 2018-12-14~
-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同和路3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金融->众筹->加盟
- 公司简介 东莞市广峰纸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珠江口东岸,广东历史文化名城东莞,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进士路3号103室,于2018年12月14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产销:纸箱;销售:纸品、包装盒、塑胶制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东莞纸及纸品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金峰 | 自然人股东 | 10.00万元 | 1.00% |
陈广文 | 自然人股东 | 990.00万元 | 99.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3-11-1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陈广文 | 陈金峰;陈广文 | 2023-11-1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陈广文 1000.000000万 | 陈金峰 10.000000万;陈广文 990.000000万 | 2023-11-16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3-11-1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1-06-11 |
章程备案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1-06-11 |
地址变更 |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同和路37号401室 |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同和路37号 | 2021-06-11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21-05-14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21-05-14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0-03-1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1000.00 | 2020-03-11 |
地址变更 |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进士路3号103室 |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同和路37号401室 | 2019-07-19 |
共 1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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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陈耀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352****333 | 690982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6909825*****.com | 0769-8****299 | - | 74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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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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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广峰纸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欣粤纸制品有限公司、郭伯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18民初919号 | 一、被告广州市欣粤纸制品有限公司、郭伯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443元; 二、被告广州市欣粤纸制品有限公司、郭伯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4288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元,由被告广州市欣粤纸制品有限公司、郭伯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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