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冯磊
- 注册资本: 3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8-08
-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四路以北第十大街以西(河南出口加工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44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9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0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华晶、华晶精密制造
- 注册资本 3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4000.00万元
- 英文名 SINO CRYSTAL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580338349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0338349
- 曾用名 华晶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8000024109
- 登记机关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 核准日期 2020-08-26
- 营业期限 2011-08-08~2031-08-07
-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四路以北第十大街以西(河南出口加工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进制造->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制造->新材料->磁性材料
-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8日,注册资金2.2亿元,是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坐落于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内,是一家专业从事微米钻石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公司主营产品为电镀微米钻石线,广泛应用于光伏、LED、半导体等行业,为硅切片、硅开方、蓝宝石切片、精密陶瓷加工、亚铁钕集成电路等超硬材料切割提供完全解决方案。&&&发展历程&&&2004年12月24日郑州华晶金刚石有限公司&&&2004年7月26日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08年6月29日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正式挂牌上市&&&2011年6月15日设立控股子公司河南省豫星华晶微钻有限公司&&&2011年8月8日设立控股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科研实力&&&一、公司拥有国内行业内院士工作站&&&公司在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基础上,与九家科研院所和大学建立了长期产、学、研紧密合作关系,同时公司设有院士工作站,先后聘请了邹广田院士、吴养洁院士、沈德忠院士指导工作,公司的自主研发与外部支持、研发和生产已形成良性互动,成效显著。&&&二、公司拥有五部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刚石及相关超硬材料和制品研发,研发力量雄厚、研发成果丰硕,2007年9月被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五部委联合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三、公司拥有国内行业内国家认可实验室&&&金刚石的检测是研发和生产的基础性工作。行业标准的制定、产品质量的提升、产品获国际认可均离不开产品的检测。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程技术中心拥有目前行业内唯一的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中心,配置了国际先进的金刚石和原辅材料的试验检测设备,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被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认可。&&&资质荣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可CNAS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品牌&&&企业文化&&&1、企业目标&&&打造中国超硬材料***,创立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2、企业精神&&&忠诚、协作、创新、奉献&&&3、经营理念&&&创新是发展的基石&&&品质是企业的生命&&&诚信是前进的力量&&&4、管理理念&&&用科学的制度进行管理&&&用量身定做的流程贯穿工作&&&用量化的指标数据考核业绩&&&5、人才理念&&&广纳贤才、以德为先&&&知人善用、人尽其才&&&我们始终坚信:华晶精密有着清晰的发展目标,有着对未来强烈的期望,在满怀真诚和激情的华晶人的拼搏奋斗下,必将一步一步走向更加的明天。&&&公司为员工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假,注重员工的发展,统一为员工办理统筹,为员工提供个人发展和晋升的平台!&&&华晶精密期待您的加盟!&&&联系人:固定电话:037155199889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冯磊 | - | 220.00万元 | 0.6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傲逸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99.3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傲逸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99.35%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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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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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树民、焦长川、任秋霞、王永兰、张廷玉、冯磊、魏国贤、冯红梅 | 吴树民、焦长川、任秋霞、黄连英、冯磊、魏国贤、冯红梅、程建飞 | 2021-1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树民、焦长川、任秋霞、王永兰、张廷玉、冯磊、魏国贤、冯红梅 | 吴树民、焦长川、任秋霞、黄连英、冯磊、魏国贤、冯红梅、程建飞 | 2021-1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超博、王磊、陈威、张廷玉、王慧彩、汪金磊、冯磊、杨露露 | 吴树民、焦长川、任秋霞、王永兰、张廷玉、冯磊、魏国贤、冯红梅 | 2020-11-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超博[退出]王磊[退出]陈威[退出]张廷玉王慧彩[退出]汪金磊[退出]冯磊杨露露[退出] | 吴树民[新增]焦长川[新增]任秋霞[新增]王永兰[新增]张廷玉冯磊魏国贤[新增]冯红梅[新增] | 2020-11-09 |
经营范围变更 | 超硬材料、超硬材料制品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半导体材料、单晶硅、多晶硅、磁性材料、金属材料、电子配件、矿产品、五金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及与其相关的原辅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超硬材料、超硬材料制品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半导体材料、单晶硅、多晶硅、磁性材料、金属材料、电子配件、矿产品、五金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及与其相关的原辅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 2020-08-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磊陈威张廷玉王慧彩汪金磊冯磊侯相合[退出]杨露露 | 张超博[新增]王磊陈威张廷玉王慧彩汪金磊冯磊杨露露 | 2019-10-14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磊、陈威、张廷玉、王慧彩、汪金磊、冯磊、侯相合、杨露露 | 张超博、王磊、陈威、张廷玉、王慧彩、汪金磊、冯磊、杨露露 | 2019-10-14 |
地址变更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四路以北第十大街以西(河南出口加工区)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四路以北第十大街以西(河南出口加工区) | 2019-02-27 |
负责人变更 | 侯相合 | 冯磊 | 2019-02-27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清国、张建华、潘金涛、李素芬、刘永奇、位登辉、张辉、邵静茹、侯相合 | 王磊、陈威、张廷玉、王慧彩、汪金磊、冯磊、侯相合、杨露露 | 2019-02-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清国[退出]张建华[退出]潘金涛[退出]李素芬[退出]刘永奇[退出]位登辉[退出]张辉[退出]邵静茹[退出]侯相合 | 王磊[新增]陈威[新增]张廷玉[新增]王慧彩[新增]汪金磊[新增]冯磊[新增]侯相合杨露露[新增] | 2019-02-27 |
负责人变更 | 刘永奇 | 侯相合 | 2017-10-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清国、张建华、潘金涛、李素芬、刘永奇、位登辉、张辉、邵静茹 | 赵清国、张建华、潘金涛、李素芬、刘永奇、位登辉、张辉、邵静茹、侯相合 | 2017-10-30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清国、张建华、潘金涛、李素芬、刘永奇、位登辉、张辉、邵静茹 | 赵清国、张建华、潘金涛、李素芬、刘永奇、位登辉、张辉、邵静茹、侯相合 | 2017-10-30 |
经营范围变更 | 人造金刚石下游制品及设备的生产、销售;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上述范围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 | 超硬材料、超硬材料制品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半导体材料、单晶硅、多晶硅、磁性材料、金属材料、电子配件、矿产品、五金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及与其相关的原辅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2017-09-29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0 | 20 | 2015-07-16 |
注册资本变更 | 22220.00 | 34000.00 | 2015-07-16 |
期限变更 | 10 | 20 | 2015-07-16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钢铁;刘永奇; | 邵静茹;张辉;位登辉;刘永奇;李素芬;潘金涛;张建华;赵清国; | 2014-05-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钢铁;刘永奇; | 邵静茹;张辉;位登辉;刘永奇;李素芬;潘金涛;张建华;赵清国; | 2014-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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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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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长川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 | 79 |
李晓京 | - | - | - | - | - | 70 |
牛光锋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6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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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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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连英 | 董事 | - |
程建飞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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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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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81民初553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郭留希、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9-06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81民初5534号 |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9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26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科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81民初5536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26 |
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1)豫民申7048号 | 驳回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2-01-07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91执5522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8-0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91执55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6-29 |
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05执5167号 | 终结(2021)豫0105执5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1-06-1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91执3932号 | 终结(2021)豫0191执3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6-09 |
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1)豫01民终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7710元、保全5000元,二项共计32710元,由被上诉人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40元,由上诉人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上诉人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担元55420、55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01 |
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执3036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3-0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191民初22830号 | 一、被告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7800000元,利息554322.92元、罚息329014.06元,复利19591.85元,共计8702928.83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利息、复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0元,减半收取40960元,由被告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2-2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191民初23795号 | 一、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金49994742.69元、截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1087385.65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其中复利仅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 二、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35台机器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机器设备详见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 四、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经开区经开第十大街西、经北四路北的土地使用权(郑国用(2014)第XQ1113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11元,减半收取148605.5元,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1-2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民初2245号 | 冻结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银行存款9321797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12-09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民初2245-1号 | 解除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所有的查封保全措施 | 被告 | 2020-12-08 |
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87700号 | 一、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291111.74元; 二、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1169104.98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违约金1285566.96元; 三、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对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47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告 | 2020-11-2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初771号 | 一、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罚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的约定); 二、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1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2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执105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07-02 |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70731号 | 一、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41903.87元; 二、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29309.22元,及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9941903.8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对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541元,由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被告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共同负担148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告 | 2020-05-18 |
海城市腾鳌镇荣元配货站与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浙0421民初287号 |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0-05-11 |
郑州许多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1民初1883号 | 准许原告郑州许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800元,减半收取5384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许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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