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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魏茂宣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3-27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黄必围49号鸿图大厦六楼60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魏茂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圣沅顺昌、深圳圣沅顺昌、圣沅顺昌物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35206860R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335206860R
  • 组织机构代码 33520686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2440838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0-10-23
  • 营业期限 2015-03-27~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黄必围49号鸿图大厦六楼605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物流运输->冷链
  • 公司简介 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黄必围49号鸿图大厦六楼605室,于2015年03月2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仓储服务;兴办实业;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代理报关,代理报检,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茂宣 自然人股东 - 3.00%
许旭华 - - 10.00%
曾光勇 - - 3.00%
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7.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19-05-22 2020-10-22 2020-10-23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零配件销售;仓储服务(经营场所另设);兴办实业;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代理报关,代理报检,国际货运代理。 车零配件销售;仓储服务(经营场所另设);兴办实业;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代理报关,代理报检,国际货运代理。冷链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旅客票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其他农产品仓储(不含原油、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邮政代办业务:装卸搬运。 2020-10-23
章程变更 2015-03-25 2019-05-22 2019-05-24
执照副本数变更 1 3 2016-06-28
审批项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6-06-28
副本数 1 3 2016-06-28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零配件销售;仓储服务(经营场所另设);兴办实业;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 汽车零配件销售;仓储服务(经营场所另设);兴办实业;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代理报关,代理报检,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2016-06-28
其他事项备案 1 3 2016-06-28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300 1000 2016-03-18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曾光勇、出资额:3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股东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70.000000、出资比例:90.000000; 股东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970.000000、出资比例:97.000000;股东名称:曾光勇、出资额:30.000000、出资比例:3.000000; 2016-03-18
投资人变更 股东名称:曾光勇、出资额:3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股东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70.000000、出资比例:90.000000; 股东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970.000000、出资比例:97.000000;股东名称:曾光勇、出资额:30.000000、出资比例:3.000000; 2016-03-18
股东信息变更 名称:许旭华,出资额:30,出资比例:10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70,出资比例:90 名称:曾光勇,出资额:30,出资比例:10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70,出资比例:90 2015-08-12
投资人变更 股东名称:许旭华、出资额:3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股东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70.000000、出资比例:90.000000; 股东名称:曾光勇、出资额:3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股东名称:东莞红山沅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70.000000、出资比例:90.000000; 2015-08-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63****600 x*****sysc.com.cn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1363****600 2777252*****.com - - 86
魏** 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1363****600 6279265*****.com 0755-2****005 - 96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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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陈习权、王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粤0304民初52127号 一、被告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习权赔偿63710.3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陈习权赔偿1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驳回原告陈习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93.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52.66元,原告陈习权自行负担6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12-1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习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粤03民终1539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21
李新嫂、李催弟等与蒋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粤2071民初17684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新嫂、李催弟、李弟弟、李文杰交通事故损失1027460.68元; 二、驳回原告李新嫂、李催弟、李弟弟、李文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0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原告李新嫂、李催弟、李弟弟、李文杰负担182元(四原告已预交71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6963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四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2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李新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粤20民终140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7-11
王水妹、郑某1等与张和祥、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1102民初3871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水妹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合计280320.73元; 二、被告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水妹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非医保医疗费和鉴定费合计23297.9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郑某1和郑某2赔付医疗费661.88元; 四、驳回原告王水妹、郑某1、郑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在付款时,由平安财保宝安公司向王水妹支付162248.95元(280320.73+23297.92-深圳圣沅物流公司预付款90000-51369.70保险预付款),向深圳圣沅物流公司返还预付款66702.08元(90000-23297.92),并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被告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5-08
郑伟、王水妹等与张和祥、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1102民初1837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郑伟、王水妹、郑婷、郑兰、郑式勋、王冬仙赔付因××死亡产生的丧葬费、办理丧事事宜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642618.10元。 以上判决在付款时,由平安财保宝安支公司向原告郑伟、王水妹、郑婷、郑兰、郑式勋、王冬仙支付562618.10元(642618.10-80000预付款),向深圳圣沅物流公司返还预付款80000元,本判决规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6元,减半收取5113元,由被告深圳市圣沅顺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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