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王聚印
- 注册资本: 2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4-13
- 办公地址: 王城大道金燕物流1A-09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0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5次
中标金额
4,980,000元
客户
4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聚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洛阳豪运、豪运、豪运汽车运输
- 注册资本 2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300573561964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356196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391017005387
- 登记机关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核准日期 2021-08-24
- 营业期限 2011-04-13~
- 注册地址 洛阳市老城区葛家岭村委会二楼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工程机械、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是王聚印,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中小型企业。****1000人,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聚印 | 自然人股东 | 1100.00万元 | 50.00% |
彭春玲 | 自然人股东 | 1100.00万元 | 50.00% |
崔豪 | - | - | 66.66% |
崔根圈 | - | - | 0.33%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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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含对本公司所运物件陪送)(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煤炭、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服务,汽车救援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电子过磅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船舶租赁;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8-24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21-03-30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9-08-08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含对本公司所运物件陪送)(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煤炭、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服务,汽车救援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08-08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05-22 |
地址变更 | 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34号院三号楼 | 洛阳市老城区葛家岭村委会二楼 | 2019-05-22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2018-12-1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2200.00 | 2018-03-14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7-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7-02-23 |
投资人变更 | 彭春玲:33%;王聚印:66.66%;崔根圈:0.33%; | 彭春玲:;王聚印:; | 2014-03-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彭春玲:33%;王聚印:66.66%;崔根圈:0.33%; | 彭春玲:;王聚印:; | 2014-03-26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03月21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4-03-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聚印;崔根圈; | 王聚印;彭春玲; | 2014-03-26 |
主要人员变更 | 崔根圈,王聚印 | 彭春玲,王聚印 | 2014-03-2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1000.00 | 2014-03-2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300.00 | 2013-06-17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聚印:66.66%;崔根圈:33.33%; | 彭春玲:33%;王聚印:66.66%;崔根圈:0.33%; | 2013-06-17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000 | 300.000000 | 2013-06-17 |
负责人变更 | 崔豪 | 王聚印 | 2013-05-13 |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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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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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0、2021 | - | 1337****999 | 10155938*****.com | - | - | 83 |
彭春玲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 | 10314203*****.com | 0379-6****072 | - | 7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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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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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聚印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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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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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区麒麟二期50MW风电项目运输服务-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风电项目运输服务 | 重庆 | - | 2024-03-11 |
湖南高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运输服务供应商入库采购项目入库供应商公示 | 中标公告 | 运输服务供应商入库 | 湖南-长沙 | - | 2023-04-17 |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第14周 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绿植组摆服务 低压柜柜体 镀锡铜排集采项目 公网通信模块 移动储能集成 以太网交换机 租赁用可调负荷资源池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安全改造 箱体一体化预装组件 线路保护测控柜 智能量测组件 用公专一体化模块 土建施工及电气安装调试服务 微型断路器 单相宽带载波模块 储能系统施工服务 PLC 仪表用测控功能模块集采项目 拆回表分拣工序加工 风力发电机组运输服务 保护自动化 智能化数字测量仪表 | 湖南-福州 | - | 2022-04-11 |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第53周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低平板半挂车 扩展模块 隔离开关 叶片转运运输服务 局放测试仪 监控系统扩容 终端模块 在线巡检智能化设备 滤波补偿装置 小型工程设计服务框架 充电模块 金具 母线数控冲剪折弯 电源模块 调度通信扩容 基于虚拟容器的APP安全隔离技术研究服务 动力电池系统 造价咨询服务框架 职工慰问品 带料喷漆工序业务 直流零件集采项目 分布式光伏保护断路器箱体 自动充电装置 水性漆生产线用过滤器钢丸等配套物资集采项目 用控制模组 电池配件 一体化预装组件箱体 双电源切换开关 铸铝导体及支撑筒类零部件 电气维修改造工程 保护自动化南网主网保护及厂站自动化电气试验服务 固体进出线柜组件 风电项目用预制舱 监测终端配件 | 山东 | - | 2022-01-05 |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继风电长垣、睢县、新安、包头、丰华、郸城、新野、察北风电场项目用风力发电机组运输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风力发电机组运输服务 | 河南-商丘 | - | 2021-07-21 |
深能扎鲁特保安风电场叶片及塔筒倒运工程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保安风电场叶片及塔筒倒运工程 风机叶片运输 | 内蒙古-通辽 | 184.00 | 2021-06-02 |
深能扎鲁特保安风电场叶片及塔筒倒运工程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保安风电场叶片及塔筒倒运工程 | 内蒙古-通辽 | 184.00 | 2021-05-27 |
深能扎鲁特保安风电场叶片及塔筒倒运工程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保安风电场叶片及塔筒倒运工程 加油 | 内蒙古-通辽 | - | 2021-05-25 |
深能扎鲁特保安风电场举升车叶片转场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举升车叶片转场 | 内蒙古-通辽 | - | 2021-03-08 |
深能扎鲁特保安风电场举升车叶片转场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举升车叶片转场 | 内蒙古-通辽 | 130.00 | 2021-03-06 |
鲁山风电设备二次倒运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风电设备二次倒运项目 风力发电设备二次倒运项目 | 河南-平顶山 | - | 2021-02-18 |
鲁山风电设备二次倒运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风电设备二次倒运项目 风力发电设备二次倒运项目 | 湖北-武汉 | - | 2021-02-18 |
扎鲁特300MW风电项目叶片举升特种车租赁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特种车租赁 | 内蒙古-通辽 | - | 2021-01-29 |
滑县风电8.8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风机主机叶片运输采购询价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风机主机叶片运输 | 河南-安阳 | - | 2020-09-04 |
大唐陕县燕山风电场风机叶片 装车、运输紧急采购询价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风机叶片装车运输紧急采购 | 河南-三门峡 | - | 2020-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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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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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高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17 |
2 |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 3 | 2 | - | 2022-04-11 |
3 |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1-02-18 |
4 | 大唐鲁山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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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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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1)豫0311民初1687号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596700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26 |
闫玉梅、范曾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1627民初2743号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闫玉梅各项损失34311.3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84245.49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闫玉梅各项损失253299.19元。 四、驳回原告闫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原告闫玉梅负担281元,被告范曾印负担2355元、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0)豫03民终845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23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豫03民终6910号 | 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26770元;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驳回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0665元,由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53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2133元。反诉费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本诉受理费6864元,由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49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1373元。反诉受理费58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04-20 |
金盛素与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牛保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渝0116民初9154号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金盛素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873.33元、护理费8520元、残疾赔偿金56909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83802.33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金盛素医疗费628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60元、鉴定检查费360.1元,共计10903.32元,扣除被告张松伟多垫付的4284.2元,实际支付6619.12元。 三、被告张松伟、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金盛素医疗费1570.8元,此款已抵扣,不再实际支付。 二、驳回原告金盛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1145元,由被告张松伟承担,此款现系原告预交,且已在上述给付义务中进行抵扣,不再实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9 |
阳光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盛素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渝05民终21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19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34号院3号楼与谢海港、大连合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和园7栋-1-5-1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内0522民初7176号 | 一、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载货物损失56340元,此款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承保交商业险的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如保险仍不足赔付的,由被告大连合益物流有限公司赔付。上述判决,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被告大连合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08元,原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416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原告 | 2020-12-28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谢海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内05民终1494号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2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2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载货物损失费56340元,运输损失费29500元,共计85840元。此款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险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如保险仍不足赔付的,由大连合益物流有限公司赔付。上述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16元,由大连合益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28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0)豫0305民初4145号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7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6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4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三峰、阜南县佳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722民初1221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载货物损失1740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直接赔付至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单位名称: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账号:67×××3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被告王三峰、阜南县佳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9-28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03民终66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5-18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聚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0305民初1436号 |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96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18 |
皇甫兴明与刘子军、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扬江民初字第01675号 | 准许原告皇甫兴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皇甫兴明负担 | - | 2019-06-27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8)豫0303民初3794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4500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831.50元,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26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谢海港、大连合益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内0522民初9606号 | 驳回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08 |
重庆博厚物流有限公司与许春彦、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425民初486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重庆市博厚物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重庆市博厚物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4555.15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博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被告许春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3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7)豫03民终66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1-05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0311民初211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维修费共计182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4元,由被告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小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18 |
赵龙英与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甘0981民初1013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龙英损失116274.30元[2000元+(165249-2000)×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1元,由原告赵龙英负担414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17-12-12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赵龙英、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甘09民终95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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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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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2020)内05民终14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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