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邹勇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5-19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7-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邹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瑞、重庆中瑞、中瑞投资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Zhongrui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16688934310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893431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381000022257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8-02
- 营业期限 2009-05-19~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7-1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金融->支付
- 公司简介 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9-5-19,注册地址在江津区几江新街子393号附2号 ,主要从事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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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5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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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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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8-02 |
股东信息变更 | 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8-0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2019-08-02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500.00 | 2018-08-20 |
股东信息变更 | 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8-08-20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 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劵、期货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支付结算、个人理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8-08-20 |
地址变更 |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新街子393号附2号 |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7-1号 | 2013-05-13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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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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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 经理 | - | - | - | - | 79 |
傅茂竹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 | 023-4****494 | - | 71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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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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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勇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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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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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98号 | 一、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定金1400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2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从2014年7月29日起,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 二、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69460元。 三、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60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2000元,共计214047元,由原告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47元,由被告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勇共同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1-24 |
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2017)渝民终228号 | 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14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82333.67元;支付从2014年7月29日起,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勇对本判决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2000元,共计214047元,由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47元,由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勇共同负担2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47元,由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7-11-13 |
申请人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 - | (2014)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234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勇的银行存款2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云鼎阳光3-12-1号地块一宗(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3字第06503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5-08-26 |
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设立纠纷 | (2014)津法民初字第05349号 | 准许原告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800.00元,减半收取为85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90900.00元,由原告重庆中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4-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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