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玉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河南冠英、冠英教育、冠英
- 注册资本 10993.75万元
- 实缴资本 4878.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Guanying Educ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700590835998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0835998
- 曾用名 新乡市冠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791000020121
- 登记机关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9-08-14
- 营业期限 2012-03-06~
- 注册地址 新乡市开发区文岩路699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其他教育服务->教育咨询、教育/文具/乐器->图书杂志出版->报纸、教育/文具/乐器->图书杂志出版->出版、教育/文具/乐器->图书杂志出版->期刊、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苏翔 | 自然人股东 | 7475.75万元 | 68.00% |
深圳汉德育志行教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 | 8.00% |
河南湛华嘉邺实业有限公司 | - | - | 30.00% |
河南君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30.00% |
张彩娥 | - | - | 0.85% |
何元猛 | 自然人股东 | - | 32.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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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22-09-27 |
主要人员变更 | 苏翔、何玉娜 | 雒战超、何玉娜 | 2022-09-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彩娥 | 何玉娜 | 2019-08-14 |
主要人员变更 | 梁好、张彩娥 | 苏翔、何玉娜 | 2019-08-14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元猛:32%;河南湛华嘉邺实业有限公司:30%;河南君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深圳汉德育志行教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 | 何元猛:32%;苏翔:68%; | 2019-08-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梁好[退出]张彩娥[退出] | 苏翔[新增]何玉娜[新增] | 2019-08-14 |
投资人变更 | 何元猛:32%;河南湛华嘉邺实业有限公司:30%;河南君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深圳汉德育志行教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 | 何元猛:32%;苏翔:68%; | 2019-08-14 |
其他变更 | 何元猛:99.14%;张彩娥:0.85%; | 河南湛华嘉邺实业有限公司:30%;河南君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深圳汉德育志行教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何元猛:32%; | 2018-09-26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元猛:99.14%;张彩娥:0.85%; | 河南湛华嘉邺实业有限公司:30%;河南君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深圳汉德育志行教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何元猛:32%; | 2018-09-26 |
注册资本变更 | 3518.00 | - | 2018-09-26 |
投资人变更 | 何元猛:99.14%;张彩娥:0.85%;[退出] | 河南湛华嘉邺实业有限公司:30%;[新增]河南君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新增]深圳汉德育志行教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新增]何元猛:32%; | 2018-09-26 |
投资人变更 | 张彩娥;陈培朝;吕彩霞;张淑巧;乔毓芳;郑惠良;张兴意;连静涛;文晶晶;李保峰;畅鹏;刘环喜;青松;韩星;倪芳;陈欣;李颋;于振耀;杜国强;邱云平;史克平;袁伟霞;何元猛; | 张彩娥:0.85%;何元猛:99.14%; | 2018-09-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彩娥;陈培朝;吕彩霞;张淑巧;乔毓芳;郑惠良;张兴意;连静涛;文晶晶;李保峰;畅鹏;刘环喜;青松;韩星;倪芳;陈欣;李颋;于振耀;杜国强;邱云平;史克平;袁伟霞;何元猛; | 张彩娥:0.85%;何元猛:99.14%; | 2018-09-25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玉奇、何元猛、王玲、王凯辉、倪芳、高健、张凌、张彩娥 | 梁好、张彩娥 | 2018-09-25 |
负责人变更 | 何元猛 | 张彩娥 | 2018-09-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玉奇[退出]何元猛[退出]王玲[退出]王凯辉[退出]倪芳[退出]高健[退出]张凌[退出]张彩娥 | 梁好[新增]张彩娥 | 2018-09-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秦国杰[退出]何元猛王玲王凯辉倪芳高健张凌张彩娥 | 胡玉奇[新增]何元猛王玲王凯辉倪芳高健张凌张彩娥 | 2017-08-10 |
主要人员变更 | 秦国杰,何元猛,王玲,王凯辉,倪芳,高健,张凌,张彩娥 | 胡玉奇,何元猛,王玲,王凯辉,倪芳,高健,张凌,张彩娥 | 2017-08-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教育信息开发、策划、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销售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组织文化交流;出版策划;编辑服务;技术服务、技能培训;企业形象设计;销售文化用品、计算机。 | 教育信息开发、策划、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销售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组织文化交流;出版策划;编辑服务;技术服务、技能培训;企业形象设计;销售文化用品、计算机;房屋租赁。 | 2017-07-07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晋西;何元猛; | 张彩娥;张凌;高健;倪芳;王凯辉;王玲;何元猛;秦国杰; | 2016-06-30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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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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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zceyy20*****3.com | 0373-****111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zce20*****63.com | 0373-****111 | - | 73 |
何** | - | - | wierr_a*****.com | 0373-****111、0373-****001 | - | 73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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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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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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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娜 |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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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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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波、何元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104执3063号之二 | (2021)鲁0104执30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16 |
山西森杰服饰有限公司与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603民初439号 | 一、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森杰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校服款4521476元; 二、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森杰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9月1日起,以45214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山西森杰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9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负担47185元,由山西森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14 |
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豫01执5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18 |
山西森杰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603执399号 |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坐落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28 |
河南蚁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711执40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8-15 |
郑惠良、何元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豫0103执2783号 | 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2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等与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7403号 |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5-25 |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等与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6808号 |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5-19 |
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王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19577号 | 一、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1000万元; 二、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的保理利息404444.44元; 三、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215304.52元; 五、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王玲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何元猛持有的被告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800万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王玲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追偿; 八、驳回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已交纳),由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王玲负担案件受理费865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08 |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等与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6534号 |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5-08 |
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何元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19575号 | 一、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750万元; 二、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的保理利息303333.33元; 三、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211327.68元; 五、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何元猛持有的被告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800万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追偿; 八、驳回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已交纳),由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负担案件受理费688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06 |
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何元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19578号 | 一、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500万元; 二、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的保理利息280000元; 三、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207459.2元; 五、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何元猛持有的被告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800万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追偿; 八、驳回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已交纳),由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负担案件受理费502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06 |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等与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6663号 |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5-06 |
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何元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19576号 | 一、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500万元; 二、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的保理利息280000元; 三、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207607.6元; 五、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何元猛持有的被告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800万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追偿; 八、驳回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已交纳),由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负担案件受理费688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06 |
新乡冠英实验中学等与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民终442号 |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33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336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至第七项; 三、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31050.76元; 四、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主文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新乡冠英中学追偿; 五、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款项对何元猛名下持有的冠英文化公司60%的质押股权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54元,由新乡冠英实验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承担663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664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新乡冠英实验中学负担2580元(已交纳),由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08 |
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何元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08民初63364号 | 一、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750万元; 二、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的保理利息606666.67元; 三、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11050.76元; 五、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元猛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主文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追偿; 六、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何元猛名下持有的被告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0%的质押股权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54元,原告华商保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何元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华商保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何元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08 |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伍开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豫02民辖终1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07 |
新乡市红旗区嶷林启蒙乐器有限公司与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02民初2773号 |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市红旗区嶷林启蒙乐器有限公司货款120480元,并以120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新乡市红旗区嶷林启蒙乐器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6.5元,由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6 |
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郑力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7民终2341号 |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力铭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9元,由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由郑力铭负担63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26 |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嶷林启蒙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民终323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冠英教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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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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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2020)豫07民初1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豫07民终432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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