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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志刚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2-23
  • 办公地址: 上高工业园区黄金堆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人力资源专家

2

技术专家

42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0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9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志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威动力能源、江西新威、新威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xi Xinwei Power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923568675326F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923568675326F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7532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923110000546
  • 登记机关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9-30
  • 营业期限 2011-02-23~2061-02-22
  •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蓄电池、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亚洲锂都宜春,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于2011年02月23日在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蓄电池及极板、蓄电池原辅材料及零配件、蓄电池生产设备制造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宜春能源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10000.00万人民币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姓名:朱砚平,职务:监事;姓名:余江,职务:执行董事; 姓名:朱砚平,职务:监事;姓名:刘志刚,职务:执行董事; 2020-09-30
负责人变更 余江 刘志刚 2020-09-30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万人民币,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05-17; 投资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万人民币,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05-17;[名称变更] 2020-06-11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投资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0-06-11
其他变更 姓名:陈松平,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朱砚平,职务:监事; 姓名:朱砚平,职务:监事;姓名:余江,职务:执行董事; 2017-09-22
负责人变更 陈松平 余江 2017-09-22
其他变更 - 91360923568675326F 2016-05-30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钱顺荣 证件号码:******,姓名:陈松平 2015-06-12
其他变更 执行董事,钱顺荣,***;监事,朱砚平,***; 执行董事,陈松平,;监事,朱砚平,***; 2015-06-12
主要人员变更 执行董事,钱顺荣,***;监事,朱砚平,***; 执行董事,陈松平,;监事,朱砚平,***; 2015-06-12
经营范围变更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100.0%;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出资10000.0万元,占100.0%; 2012-05-22
股东信息变更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100.0%;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出资10000.0万元,占100.0%; 2012-05-22
期限变更 注册资本1000;币种人民币;固定资金;流动资金 注册资本10000;币种人民币;固定资金;流动资金 2012-05-22
实收出资变更 1000 10000 2012-05-2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2-05-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母建平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4503721*****.com 0795-****798 - 74
高小萍 - - - - - 70

联系人共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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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志刚 执行董事 -

新闻舆情

  • 省级标杆!宜春10家企业上榜!

    近日,省工信厅发布 2022年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 全省共65家企业上榜 宜春占10席 分别是 江西国泰龙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天孚科技有限公司 捷和电机(江西)有限公司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

    江西国泰龙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捷和电机(江西)有限公司 2022-08-20 21:36: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2021)赣09民辖终6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9-29
胡茂林与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吉星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赣0923民初1811号 一、原告胡茂林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166537元,由被告浙江吉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70%,计币116575.9元。扣减其已支付的30000元,实际还应支付原告胡茂林86575.9;被告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计币24980.6元;原告胡茂林自行承担15%计币24980.5元。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胡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计1638元,由被告浙江吉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46.6元,被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告胡茂林各承担245.7元。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1-29
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赣0923民初2484号 准许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6元,减半收取3288元,由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2-30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赣0923民初997号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30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细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9)赣0923民初2777号 一、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细苟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王细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386.37元(5340.91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363.64元(5340.91元∕月×4个月)、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69431.83元(5340.91元∕月×1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6022.73元(5340.91元∕月×3个月),共计14420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0-09-30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华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0)赣09民特1号 驳回申请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劳人仲字(2020)第1-2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20-09-27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华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赣0923民初583号 一、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林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罗华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65元(436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80元(4365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135元(4365元/月×1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3185元(4395元/月×3个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元(10元/天×15天)、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共计1188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0-09-15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赣0923民初169号 一、被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16.9208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496元,由原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904元。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原告 2019-12-23
罗先明与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赣0923民初2871号 一、被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先明支付工伤赔偿金144731.45元。 二、驳回原告罗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0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9)赣09行终11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0-30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力同合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赣09民终979号 一、撤销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7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19-09-03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力同合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8)赣0923民初1248号 一、北京力同合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1600元(即720000元×30%=21600元) 二、驳回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被告北京力同合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原告 2019-09-03
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王细苟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9)赣09行终9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7-31
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赣09民辖终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5-27
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019)赣0923民特1号 申请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国娥于2019年3月14日经上高县敖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 2019-03-29
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8)赣09行终12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03
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8)赣09行终10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1-23
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8)赣09行终10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1-20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高民一初字第821号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赣CW1300号小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内向原告彭某某理赔医疗费用5000元、伤残费用46229.4元,合计人民币51229.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赣C5C968号小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内向原告彭某某理赔医疗费用5000元、伤残费用46229.4元,合计人民币51229.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彭某某赔偿损失余款112549.2元的50%计人民币56274.6元(已垫付56000元,该款由原告彭某某在收到保险理赔款后返还给被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赔偿款56274.6元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赣CW1300号小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内理赔54054.6元(不包括鉴定费1440元、专家出诊费3000元的50%)。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喻某某向原告彭某某赔偿损失余款112549.2元的50%计人民币56274.6元(已垫付56000元,该款由原告原告彭某某在收到保险理赔款后返还给被告喻某某)。该赔偿款56274.6元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赣C5C968号小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内理赔44054.6元(不包括鉴定费1440元、专家出诊费3000元的50%及先行理赔的医疗费1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由被告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30.5元、由被告喻某某承担23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9-18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易健然、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高民一初字第592号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8581.2元,合计43581.2元给原告冷某某。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8581.2元,合计43581.2元给原告冷某某。 三、原告冷某某的其他损失73922.9元,由被告喻某某赔付50%即36961.5元(已赔付医疗费34000元);其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不计免赔赔付33941.5元(扣除鉴定费1020元、专家会诊费2000元)给原告冷某某。 四、由被告江西新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赔付50%即36961.5元(已赔付医疗费34000元);其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不计免赔赔付33941.5元(扣除鉴定费1020元、专家会诊费2000元)给原告冷某某。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被告喻某某承担1881元,由被告江西新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7-3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568675326 - -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36000658 2019-09-16 2022-09-16
排污许可证 91360923568675326F001V 2019-08-06 2022-08-05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USA19S22439R2M 2019-06-13 2022-05-2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USA19Q42437R2M 2019-06-13 2022-05-28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SA19E42438R2M 2019-06-13 2022-05-27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636000511 2016-11-15 2019-11-15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T11295/0246130 2016-08-25 2018-09-1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SA16E23302R1M 2016-06-14 2018-09-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USA17Q33155R1M 2016-06-14 2019-06-1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USA16Q23301R1M 2016-06-14 2018-09-15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USA16S23303R1M 2016-06-14 2019-05-28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SA17E43156R1M 2016-06-14 2019-05-28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23609230002556 2016-05-18 2021-05-1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XK06-006-01198 2015-02-15 2018-03-27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336000124 2013-12-1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USA13Q26681R0M 2013-05-29 2016-05-28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413S23808R0M 2013-05-29 2016-05-28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SA13E26682R0M 2013-05-29 201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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