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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王能良
  • 注册资本: 65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11-04
  • 办公地址: 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6

招标金额

123,241,218

供应商

4

中标数量

58

中标金额

808,186,138

客户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能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伟业、宁波伟业、伟业建设
  • 注册资本 65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8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5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26780423572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042357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26000013624
  • 登记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1-02
  • 营业期限 2005-11-04~
  • 注册地址 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建筑幕墙、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
  • 公司简介 公司有你才更加精彩,公司需要水利贰级以上项目经理2人,市政项目经理2人,土建项目经理2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区,于2005年11月04日在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管道工程、桥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加工其他未分类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华峰 - - 10.00%
王能良 自然人股东 - 41.98%
杨剑波 自然人股东 - 16.05%
季方亮 自然人股东 - 41.98%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 2005-11-04 至 2015-11-03 营业期限: 2005-11-04 至 2015-11-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33022600001362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80423572D 2015-11-02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2600001362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80423572D 2015-11-02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2005-11-04 至 2015-11-03 营业期限: 2005-11-04 至 2015-11-02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2600001362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80423572D 2015-11-02
地址变更 住所: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跃龙街道 住所: 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越溪乡 2014-09-15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 一般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凭相应资质经营) 2013-06-26
注册资本变更 6180.00 6580.00 2012-09-07
投资人变更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17.08%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2562; 百分比: 41.46%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562; 百分比: 41.46%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16.04%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2762; 百分比: 41.98%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762; 百分比: 41.98% 2012-09-07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4811 行业代码:4812 2012-09-07
实收出资变更 6180 6580 2012-09-07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17.08%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2562; 百分比: 41.46%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562; 百分比: 41.46%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16.04%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2762; 百分比: 41.98%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762; 百分比: 41.98% 2012-09-07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20%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2112; 百分比: 40%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112; 百分比: 40%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17.08%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2562; 百分比: 41.46%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562; 百分比: 41.46% 2012-09-03
实收出资变更 5280 6180 2012-09-03
投资人变更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2-09-03
注册资本变更 5280.00 6180.00 2012-09-03
投资人(股权)变更 姓名: 高华峰; 出资额: 528; 百分比: 10%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20%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1584; 百分比: 30%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112; 百分比: 40%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1056; 百分比: 20%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2112; 百分比: 40%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2112; 百分比: 40% 2011-12-30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高华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剑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季方亮;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能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1-12-30
实收资本变更 2280 5280 2011-11-23
注册资本变更 2280.00 5280.00 2011-11-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 - 0574-****266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13****655 11816709*****.com - - 86
- - - - 0574-8****215 - 71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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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阿克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基础材料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跳绳 面粉 一次性纸杯 大米 牙膏 洗衣液 核桃 拖鞋 小麦粉 糖果 洗洁精 米类 香皂 坚果 沐浴露 面巾 花生 牙刷 亚麻籽油 洗头膏 辣条 方巾 抑菌洗手液 巧克力 布丁 炒货 搓澡巾 果冻 基础材料 沐浴球 居家鞋 浴擦 洗衣粉 毛巾 抽纸 食用油 胡麻籽油 稻香米 头发护理 食用粉 公共厕所及牛棚工程 一次性勺叉 收纳罐 浴刷 可降解纸盘 一次性盘子 新疆-阿克苏 48.86 2024-09-26
宁海县桃源商务楼二期泛光照明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泛光照明工程 浙江-宁波 159.23 2016-04-05
宁海县桃源商务楼二期泛光照明工程发包公告 招标公告 泛光照明工程 浙江-宁波 159.23 2016-03-24
宁海县桃源商务楼24-1地块幕墙工程 中标公告 幕墙工程 浙江-宁波 5790.67 2015-09-17
宁海县桃源商务楼24-1地块幕墙工程 中标公告 幕墙工程 浙江-宁波 - 2015-09-17
宁海县桃源商务楼24-1地块幕墙工程 招标公告 石材幕墙 地弹簧门 玻璃栏杆 玻璃幕墙 铝板吊顶 幕墙工程 浙江-宁波 6215.00 2015-08-25
宁海县桃源商务楼24-1地块幕墙工程 招标公告 石材幕墙 地弹簧门 玻璃栏杆 铝板吊顶 铝合金百叶 幕墙工程 轻钢玻璃幕墙 裙楼玻璃幕墙 浙江-宁波 - 2015-08-25
宁海县越溪乡大陈村水环境整治工程 中标公告 水环境整治工程 浙江-宁波 - 2014-12-26
茶院乡道士桥村级(双宫自然村)村民服务中心工程 中标公告 村民服务中心工程 浙江-宁波 59.81 2014-11-20
宁海县桃源街道堂墙村生态公墓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生态公墓工程 浙江-宁波 97.81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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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口三村改造安置小区二期雨蓬改造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雨蓬改造工程 雨蓬新建 浙江-宁波 44.00 2014-01-16
竹口三村改造安置小区三期雨蓬改造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雨蓬改造工程 雨蓬新建 浙江-宁波 44.05 2014-01-16
越溪乡南庄村慈周综合楼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综合楼工程 浙江-宁波 132.16 2013-12-04
越溪乡南庄村慈周综合楼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综合楼工程 浙江-宁波 132.16 2013-12-04
宁海县金水路改造工程(气象北路-桃源北路) 中标公告 路改造工程 浙江-宁波 1770.52 2013-10-11
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90t/h供热管网工程(基础部分) 中标公告 供热管网工程 浙江-宁波 244.07 2013-09-24
桑洲镇竹山头村环境整治提升村项目--溪坑堤防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溪坑堤防工程 环境整治提升村项目 浙江-宁波 17.00 2013-08-29
茶院乡后坑李村厕所改造工程 中标公告 厕所改造工程 浙江-宁波 19.32 2013-07-29
茶院乡后坑李村厕所改造工程 中标公告 厕所改造工程 浙江-宁波 19.32 2013-07-29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 1 159.23 2016-04-05
2 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 1 - 2015-09-17
3 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1 1 - 2015-09-17
4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2 11581.34 2015-09-17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宁海县新时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 2 88.05 2014-01-16
2 宁海杭热热力有限公司 2 1 244.07 2013-09-24
3 宁海县梅林卫生院 1 1 160.73 2013-04-11
4 宁海县中医医院 1 1 24.15 2013-03-26
5 宁海县西店宜居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 2 9456.40 2012-12-18
6 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5 2 62948.39 2012-10-15
7 宁海县一市镇中心小学 1 1 590.02 2012-09-26
8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 2 543.55 2012-08-27
9 宁海县人民政府梅林街道办事处 1 1 701.92 2012-07-25
10 宁海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1 1 48.70 2012-07-05
11 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4 2 412.21 2011-12-16
12 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小学 1 1 22.84 2011-05-09
13 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 1 1 42.87 2010-09-06
14 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 1 600.91 2010-08-09
15 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 2 1 179.82 2008-09-2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赵佑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浙0226民初244号 一、被告王能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佑旺挖机款55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挖机款55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王能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佑旺支出的诉前保全费5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195元,由被告王能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赵佑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 2022-06-29
冯明霞、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26执831号之二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8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5
宁波威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26执1626号之二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16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5
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浙0226执2291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2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4-01
宁波威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226民初5710号 一、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威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788500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以178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以及支付之后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0年11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威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1346元,减半收取10673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威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 2021-02-24
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浙0226民初5606号 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款300万,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00万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 2021-01-29
宁海县永坚运输有限公司、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浙0226执3643号 终结(2019)浙0226执36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0-07-03
马永飞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有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浙0226民初2268号之一 准许原告马永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马永飞负担 被告 2019-06-18
叶田英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104民初7223号 一、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归还原告叶田英本金人民币4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支付原告叶田英利息人民币246024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叶田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99元,由原告叶田英负担人民币5377元,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负担人民币605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负担。 原告叶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09
浙江金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7)浙0212民初3826号 、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金联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4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以未支付的担保代偿款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能良、应橙娟、王能选、季方亮、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能良、应橙娟、王能选、季方亮、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3380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应橙娟、王能选、季方亮、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30
车红霞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226民初2432号 一、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车红霞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300元(2015年4月1日前所欠利息为413100元,2015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为367200元); 二、被告王能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能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9473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7-09-29
刘海晓、王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5)甬宁执民字第2887-1号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能良、季方亮、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2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9-29
刘海晓、王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甬宁执民字第2887号 (2015)甬宁执民字第2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9-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03民初1260号 一、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11709.2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清;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应橙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城水岸小区×幢××号××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王能良、被告应橙娟对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条款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能良、被告应橙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45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74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王能良、被告应橙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9-09
刘起与蔡祥汉、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甬宁商初字第1604号 一、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起货款164376.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自2015年8月10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588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6-05-06
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甬宁商初字第1597号 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费78743.85元及违约金8000元,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081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6-05-06
宁海县宁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季方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5)甬宁民初字第2264号 一、判令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宁海县宁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算至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日止); 二、判令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诉争房屋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实际腾空房屋止的房屋占用费(按50000元÷365日=137元/日计算); 三、驳回原告宁海县宁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67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6-03-29
吴小涛与王能良、季方亮等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4)甬东执民字第1781号 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178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2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甬宁商初字第1572号 一、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借款本金 2996771.68元,支付2015年7月28日前的逾期利息180829.71元,2015年7月28日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000元; 三、被告王能良、应橙娟、宁海县岔路高坛液化气站、宁海县永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四、在被告宁海县岔路高坛液化气站财产不足清偿上述一、二款项的,被告葛珊鸿对其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五、被告王能良、应橙娟、宁海县岔路高坛液化气站、葛珊鸿、宁海县永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2637元,减半收取163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18.50元,由被告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能良、应橙娟、宁海县岔路高坛液化气站、葛珊鸿、宁海县永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5-11-03
李亚静与季方亮、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4)甬宁执民字第3376号 (2014)甬宁执民字第3376号案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9-07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00200270 - 2013-12-15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 2011-04-22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浙233070705704 - 2018-08-02
建筑业企业资质 D233095318 2017-06-02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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