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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正仓储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石俊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11-06
  • 办公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20栋101-105号07318266351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石俊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联正、湖南联正、联正仓储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Lianzheng Storag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3055832648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3055832648X
  • 组织机构代码 05583264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3000114539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10
  • 营业期限 2012-11-06~2062-11-05
  •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20#1-20栋101号-10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长沙联正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2021-12-29 2022-01-10
股东变更 长沙联正实业有限公司 ,石俊 长沙联正实业有限公司 2022-01-1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2-01-10
股东信息变更 长沙联正实业有限公司 ,石俊 长沙联正实业有限公司 2022-01-10
联络人员变更 邓惠兰 *** 备案手机:*** 覃朝晖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1-04-16
联络员备案 陈琳 *** 备案手机:*** 邓惠兰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0-03-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邓正军 2019-05-07
主要人员变更 石俊 邓正军 刘原成 黎勇 石俊 2019-05-07
经营范围变更 仓储管理服务;市场经营管理;房屋租赁;业信息咨询;金属及金属矿、钢材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仓储管理服务;房屋租赁;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07
章程变更 2019-04-29章程 2019-05-07
经营范围变更 仓储管理服务;金属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商信息咨询。(不含前置审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的凭许可证经营) 仓储管理服务;市场经营管理;房屋租赁;商信息咨询;金属及金属矿、钢材的批发。(依法须经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7-11-22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10-27章程修正案 2017-11-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97****875 - - - 81
官网联系人 - 1597****404 - 0731-8****186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87****270 3820907*****.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石俊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与湖南联正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81民初2165号 一、湖南联正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质保金及部分验收款4764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5年1月2日起以4764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6元,由湖南联正仓储有限公司负担726元,由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7
罗某、费某1等与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市同星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湘0111民初2548号 一、被告衡阳市同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罗某、费某1、费某2、费添仕损失489802.2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费某1、费某2、费添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4元,由原告罗某、费某1、费某2、费添仕负担1729.6元,被告衡阳市同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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