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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况斌
  • 注册资本: 464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1-04
  • 办公地址: 涪陵区兴华东路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66

招标金额

7,751,928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1

中标金额

1,216,829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况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达、重庆恒达、恒达交通资产
  • 注册资本 464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1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Longtougang Logistics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18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2683910993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39109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2000015399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1
  • 营业期限 2009-01-04~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涪陵兴华东路(顺江一、二组)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涪陵兴华东路(顺江一、二组),于2009年01月04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01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投资与资产管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488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土地整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旅游业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住宿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土地整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洗车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建筑材料销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代驾服务,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外),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3-0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土地整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旅游业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住宿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土地整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洗车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建筑材料销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代驾服务,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外),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3-08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土地整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1-11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土地整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1-11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土地整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1-11
经营范围变更 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12-0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12-0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黄伟 况斌 2021-12-08
经营范围变更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仓储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仓储服务;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9-14
负责人变更 况斌 黄伟 2016-09-14
负责人变更 瞿伦明 况斌 2014-10-09
经营范围变更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仓储服务(有效至2014年6月16日止)**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以上经营范围中律、法规禁止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仓储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从事经营];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0-09
注册资本变更 90100.00 40100.00 2013-09-17
实收出资变更 90100.0 40100.0 2013-09-1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10 1153 2013-08-23
负责人变更 杨平 瞿伦明 2013-08-23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以上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凭资质证书执业);交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资产管理(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以上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3-06-28
其他变更 前置许可 2013-06-28
其他变更 - 前置许可 2012-11-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三会 2012-11-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0、2023 - - 1361883*****.com 023-7****511 - 74
罗** - - - 023-7****311 房产招租 74
- - - - 023-8****333 - 71

联系人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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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况斌 执行董事 -
李洪敏 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关于【G319线大溪河2号桥维修处治工程】中选结果的公告 中标公告 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 桥维修处治工程 重庆 - 2025-03-26
关于【G348线涪陵乌江二桥维修处治工程】中选结果的公告 中标公告 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 二桥维修处治工程 重庆 - 2025-03-26
关于【G319线涪陵长江大桥维修处治工程】中选结果的公告 中标公告 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 大桥维修处治工程 重庆 - 2025-03-26
关于【2024年公路(桥隧)安全隐患及水毁整治工程(后溪河1号桥安全隐患整治)】中选结果的公告 中标公告 安全隐患整治 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 公路桥隧安全隐患及水毁整治工程 重庆 7.35 2025-03-25
涪陵区沙溪大道36号36-39房产招租 招标公告 房产招租 重庆 -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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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沙溪大道36号36-49房产招租 招标公告 房产招租 重庆 -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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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沙溪大道36号36-29房产招租 招标公告 房产招租 重庆 - 2025-01-24
涪陵区沙溪大道36号36-28房产招租 招标公告 房产招租 重庆 -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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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沙溪大道36号36-23房产招租 招标公告 房产招租 重庆 - 2025-01-24
涪陵区沙溪大道36号36-18房产招租 招标公告 房产招租 重庆 -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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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沙溪大道36号36-12房产招租 招标公告 房产招租 重庆 - 2025-01-2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明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渝0102民初7070号 一、被告肖明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用的涪陵区龙头港二期A段2栋16、17号的门面房屋归还给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肖明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1673元及违约金(以1167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肖明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用涪陵区龙头港二期A段2栋16、17号门面房屋的占用费(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涪陵区龙头港二期A段2栋16、17号门面房屋交付给原告时止,占用费按每月972.8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肖明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原告 2021-04-07
涪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渝0102民初7064号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4
重庆涪陵联星汽车快速客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渝0102民初7068号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4
冉蓝洋与勾文裔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19)渝0102民初3707号 一、被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冉蓝洋损失共计5953.17元; 二、驳回原告冉蓝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元,原告冉蓝洋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0-01-15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项亚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渝0102民初764号 一、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亚琼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项亚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涪陵区兴华东路43号独立二楼房屋。 三、被告项亚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按月租金1500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项亚琼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7-03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一、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 二、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 四、被告明方成对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1195069.45元的破产债权【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9日)93000元、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1月9日)31000元】; 六、驳回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0元,由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方成负担15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0-30
韩巨明与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6)渝0102民初9550号 一、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巨明劳务工程款335601元和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支付以335601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韩巨明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7-02-06
杨永银与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6)渝0102民初9548号 一、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永银劳务工程款65036元,并承担支付从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杨永银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永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7-01-22
彭仪林与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6)渝0102民初9554号 一、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仪林劳务工程款297672.2元,并承担支付从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彭仪林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彭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由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2017-01-22
张建贵与五一实业有限公司、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6)渝0102民初4143号 一、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贵劳务工程款1097196元,并承担支付从2015年3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张建贵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建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由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6-11-01
贺洪奇与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5)涪法民初字第07341号 准许原告贺洪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贺洪奇负担 被告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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