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萧永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7-2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萧永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融华晟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ongrong Huasheng Culture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1692309710N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3692309710
- 组织机构代码 692309710
- 曾用名 博联通宝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亚太华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融金楠博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1213191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17
- 营业期限 2009-07-28~2029-07-2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458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股权投资、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其他、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商业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产业地产
- 公司简介 亚太中金投资集团.中融金楠博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亚太中金资产投资集团是经总局核准注册成立的,总部在北京。经营管理分布在各地的商业物业资产(家乐福、卜蜂莲花超市、专业市场)近100万平方米,以及100万多平方米的写字楼、企业总部楼等资产。目前,集团正致力于投资“科技小镇”、创新创业基地与文化产业综合体的建设。并和相关单位共同发起“国家县域创新产业基金”与“国家文化创新产业基金”事业。截止2015年底,集团已形成以住宅地产、商业地产、产业地产、股权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基金为核心的产业集群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成立以来在内部管理上,致力于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形成了适合自身发展的独特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上,坚持以担负社会责任、务实的原则,稳健经营,走专业化发展道路,致力于风险有效控制下的良性资本积累。集团拥有参控股企业20多家,业务遍布北京、浙江、山东、内蒙古、吉林、海南、新疆、安徽、江苏、湖南、四川、陕西、广东、广西、香港等省、区、市。集团主要战略合作伙伴有:万达集团、中国华建集团、中国华力集团、中铁建设集团、金地集团、复兴集团、上海金桥集团、上海广洋集团、上海绿地集团等单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世敏 | - | - | 0.00% |
亚太京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44.92% |
亚太中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5.08%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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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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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李世敏,自然人股东,亚太京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亚太中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亚太京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亚太中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2021-11-1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11-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工艺品、家具。“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工艺品、家具;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05 |
负责人变更 | 陈金 | 萧永 | 2016-09-08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金*,赵丽珠 | 萧永*,赵丽珠 | 2016-09-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金*执行董事[退出]陈金*经理[退出]赵丽珠监事 | 萧永*执行董事[新增]萧永*经理[新增]赵丽珠监事 | 2016-09-08 |
名称变更变更 | 中融金楠博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2016-09-08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3层303室 |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458号 | 2016-06-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世敏*执行董事[退出]李世敏*总经理[退出]赵丽珠监事 | 陈金*执行董事[新增]陈金*经理[新增]赵丽珠监事 | 2016-04-06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世敏*,赵丽珠 | 陈金*,赵丽珠 | 2016-04-06 |
负责人变更 | 李世敏 | 陈金 | 2016-04-06 |
投资人变更 | 亚太京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5000法人股东李世敏8自然人股东 | 亚太中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2754企业法人[新增]亚太京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246(-55.08%)法人股东李世敏8自然人股东 | 2013-07-10 |
股东信息变更 | 1 亚太京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000 法人股东;2 李世敏 8 自然人股东 | 1 亚太中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754 企业法人;2 亚太京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246 法人股东;3 李世敏 8 自然人股东 | 2013-07-10 |
名称变更变更 | 博联通宝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中融金楠博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2013-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工艺品。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工艺品、家具。 | 2013-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 |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工艺品。 | 2012-12-26 |
名称变更变更 | 亚太华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博联通宝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12-12-26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8 | 5008 | 2009-08-28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3层303室 | 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3层303室 | 2009-07-28 |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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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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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 | 执行董事,经理 | - | georgeliu2*****tmail.com | 010-6****603、010-****560 | - | 82 |
67085603 | - | - | - | 6****603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 | - | - | - | 6****603 | - | 71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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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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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良泉等 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01执4235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8.333636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23 |
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周良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1民初17397号 | 一、原告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周良泉2017年9月的工资差额1636.36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1700元; 二、驳回原告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09 |
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周良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2民终143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融华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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