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王立文
- 注册资本: 2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1-15
- 办公地址: 香坊区旭升南街21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1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49,979,914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立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哈尔滨东实、东实房地产、东实
- 注册资本 2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4000.00万元
- 英文名 Harbin Dongsh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1007313726339
-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1007313726339
- 组织机构代码 73137263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100100012997
- 登记机关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30
- 营业期限 2001-11-15~
-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1-2层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家电/厨电/卫电->商业商用电器->集中供暖、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本公司为黑龙江省地产企业,经过十余载风雨洗礼,斐然业绩铸就今日东实。东实集团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多元化集团。集团业务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管理、集中供暖、文化旅游、酒店五大产业板块,集团以“东实地产”及“浩瀚建筑”为集团代表企业。东实地产注册资金达两亿四千万,曾先后成功开发建设位于三合路与旭升南街之间的绿海华庭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目前绿海华庭三期工程、哈平路绿海花园项目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总建筑面积累计达80万米。东实地产始终致力于为城市建设大型综合类房地产项目,为冰城市民奉上人居。开发产品涵盖住宅、酒店以及商用物业等多种产品形式。企业坚持以促进城市的发展与提升市民居住质量为原则,秉承“客户、服务至上”的理念,树立起优良的形象,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企业严把质量关口,精选建材,以树建筑为标注,铸就经典品质工程,先期开发建设的绿海系列工程曾获得建筑行业“丁香杯”等诸多奖项。建筑质量获得业主。东实地产现面向社会诚征行业,愿有识之士共同续写绿海系列辉煌篇章,同时企业也将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助力员工共同成长。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立文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别秀华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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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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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 | * | 2023-03-30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26-11-14 | 长期 | 2023-03-3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王立文(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别秀华(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王立文:(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别秀华:(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2023-03-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立文、王立民、王力君、齐国伟 | 马英昕、王立文 | 2023-03-30 |
地址变更 |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1-2层 |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1-2层 | 2023-03-3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1-2层 |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1-2层 | 2023-03-30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 | 2016-10-11 |
地址变更 | 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1-2层 | 2014-08-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24000.00 | 2010-08-12 |
实收资本变更 | 王立文 ,1/ ,6000.000000 ,60.0000 ,6000.000000 ,2010-7-2 ;别秀华 ,1/ ,4000.000000 ,40.0000 ,4000.000000 ,2010-7-2 ; | 王立文 ,1/ ,14400.000000 ,60.0000 ,14400.000000 ,2010-7-26 ;别秀华 ,1/ ,9600.000000 ,40.0000 ,9600.000000 ,2010-7-26 ; | 2010-08-12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00.000000 | 24000.000000 | 2010-08-12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10000.00 | 2010-07-14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000000 | 10000.000000 | 2010-07-14 |
实收资本变更 | 王立君 ,1/ ,600.000000 ,20.0000 ,600.000000 , ;王立民 ,1/ ,600.000000 ,20.0000 ,600.000000 , ;王立文 ,1/ ,1800.000000 ,60.0000 ,1800.000000 , ; | 王立文 ,1/ ,6000.000000 ,60.0000 ,6000.000000 ,2010-7-2 ;别秀华 ,1/ ,4000.000000 ,40.0000 ,4000.000000 ,2010-7-2 ; | 2010-07-14 |
实收出资变更 | 王力君 ,1 ,200.000000 ,20.0000 ,200.000000 , ;王立民 ,1 ,200.000000 ,20.0000 ,200.000000 , ;王立文 ,1 ,600.000000 ,60.0000 ,600.000000 , ; | 王立君 ,1 ,600.000000 ,20.0000 ,600.000000 , ;王立民 ,1 ,600.000000 ,20.0000 ,600.000000 , ;王立文 ,1 ,1800.000000 ,60.0000 ,1800.000000 , ; | 2008-04-03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3000.00 | 2008-04-03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04.11.11 | 2006.07.20 | 2006-07-20 |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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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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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5539550 | - | - | - | 028-8****550 | - | 71 |
01057692032 | - | - | - | 010-5****032 | - | 71 |
王立民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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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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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轩小区B区(高A、高B、一栋多层)建设工程施工 | 中标公告 | - | 黑龙江-哈尔滨 | - | 2017-03-14 |
祥和轩小区B区(高A、高B、一栋多层)建设工程施工 | 中标公告 | - | 黑龙江-哈尔滨 | 4997.99 | 2017-03-07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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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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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4997.99 | 201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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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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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禹、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黑01民终357号 | 本案按上诉人王洪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6-01 |
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薛玉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黑0110民初3987号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玉杰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580802306); 二、被告薛玉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购买的坐落于哈尔滨香坊区旭升街绿海华庭小区一期G9栋3单元1702号房屋一处返还给原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840元(原告已预交4840元),由被告薛玉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0-26 |
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韩云峰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黑0110执3343号之一 |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执3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3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申请执行韩云峰、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0110执432号 |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9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2-0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沙海涛、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黑0110民初7018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被告沙海涛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关系; 二、被告沙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418981.66元; 三、被告沙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8年6月12日,计为14770.56元,自2018年6月13日起,被告沙海涛以418981.66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利息至全款付清时止); 四、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沙海涛、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0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张海洋、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黑0110民初5794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被告张海洋、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张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400172.45元; 三、被告张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利息、罚息(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四、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张海洋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张海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张海洋、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张海明、王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黑0110民初5793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被张海明、王亚娟、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张海明、王亚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387548.82元; 三、被告张海明、王亚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利息、罚息(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四、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张海明、王亚娟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张海明、王亚娟、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曲红与申请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黑0110执1492号 |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银行账户内存款327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黑01民辖终124号 | 准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06 |
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与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黑民再251号 | 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申诉人 | 2017-10-26 |
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与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黑民抗90号 |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诉人 | 2017-07-05 |
宋志民与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36号 | 一、解除原告宋志民与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 限公司于2011年3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宋志民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于2011年5月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30866270-011-2011006236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志民已付购房首付款217296元。 四、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志民给付原告宋志民已偿还给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47053.39元,合计257053.39元; 五、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志民煤气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有限电视初装费、装修损失费,合计70152元; 六、原告宋志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贷款本金370000元,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七、原告宋志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应付利息1769.23元,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宋志民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3-30 |
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82号 | 一、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908946.4元; 二、原告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具89068689.41元建筑安装发票。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71.57元,由原告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72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3-19 |
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香执字第723号 |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6-03-08 |
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香民一初字第311号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冶金建设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赔偿金336万元; 三、被告黑龙江冶金建设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业资料(明细附后)并在有关部门完成竣工验收;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原告已预交60800元),由被告黑龙江冶金建设总公司负担33680元,原告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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