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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余刚
  • 注册资本: 97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0-01-05
  • 办公地址: 崇州市锦江乡余塘村十组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金盆地

联系人

公司高管

8

销售专家

1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

招标金额

33,000,000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余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四川金盆地、金盆地、金盆地集团
  • 注册资本 97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760.00万元
  • 英文名 Sichuan Gold Basin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07302228445
  • 纳税人识别号 510184730222844
  • 组织机构代码 73022284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0000041524
  • 登记机关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25
  • 营业期限 2000-01-05~
  • 注册地址 成都市崇州市锦江乡余塘村十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其他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浓香型白酒、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香精香料
  • 公司简介 种酒,顾名思义,就是将酒种到壤里。这里说的酒,指的是白酒。白酒,因其特有的酿造工艺,储存条件,决定了她特殊的储存方式——种酒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4.50%
强振平 自然人股东 - 14.50%
崇州市金盆地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0.80%
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3.20%
四川崇州蜀乐春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6.00%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高静 *** 备案手机:*** 高静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1-05-27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本企业酒类产品、酿酒原料、食用酒精、香精、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本企业酒类产品、酿酒原料、食用酒精、香精、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8-25
股东信息变更 生产、销售本企业酒类产品、酿酒原料、食用酒精、香精、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本企业酒类产品、酿酒原料、食用酒精、香精、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8-25
投资人变更 生产、销售本企业酒类产品、酿酒原料、食用酒精、香精、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本企业酒类产品、酿酒原料、食用酒精、香精、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8-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强荣,董事 2015-06-18
主要人员变更 / 强荣,董事 2015-06-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肖探,董事 2014-12-30
主要人员变更 / 肖探,董事 2014-12-30
其他变更 1000 9760 2014-06-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余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4-06-13
章程变更 / 杜崇容,监事 2014-06-13
章程备案 - 杜崇容,监事 2014-06-13
期限变更 2020-01-04 3999-01-01 2014-06-1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6-13
法定代表人变更 程勇 余刚 2014-06-13
主要人员变更 / 余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陶术华,董事 余陶丽,董事 余威,董事 马骧,董事 王季明,董事 强振平,董事 2014-06-13
股东信息变更 崇州市金盆地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崇州蜀乐春酒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崇州市金盆地酒业有限公司;强振平;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崇州蜀乐春酒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14-06-13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崇州市金盆地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崇州蜀乐春酒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崇州市金盆地酒业有限公司;强振平;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崇州蜀乐春酒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14-06-1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蓉青关 510196365E 2017-09-2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余** 董事 - yuw*****ailmobile.net - - 81
余** 董事 - yutao*****ailmobile.net - - 81
刘** - 1354****488 17420990*****.com、23224870*****.com 028-6****378 - 85

联系人共 2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余威 董事 -
余陶丽 董事 -
文光会 营销总监 -
肖探 董事 -
强荣 董事 -
陶术华 董事 -
余刚 董事长,总经理 -
马骧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西南联交成2023第751号)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资产 中标公告 金融不良债权资产 四川 3300.00 2023-04-24
招募玉米、小麦、大米、高粱、糯米供应商 招标公告 高粱 大米 玉米 糯米 小麦 四川 - 2016-07-15

新闻舆情

  • 川酒与文化的交融—金盆地酒

    川酒,源远流长,著名的“三星堆”出土见证了川酒至少在2400年之前就有酿造,悠久的历史让川酒具有知名品牌多、产量大的特点,在消费者市场有着“川酒云烟”的称呼。川西崇州,早在唐宋年间,就被喻为有“家家是作坊,户户飘酒香”的酿酒辉煌盛况,崇州也被称之为中国传统白酒原酒生产基地,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就坐落于此。金盆地酒的“三大原素”:金盆地旗下拥有上百年的老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 2022-03-04 00:00:00
  • 金盆地:崇州巴蜀佳酿,传承川西酒道

    崇州,天府之国腹心,中国传统白酒原酒生产基地。清《崇庆州志》记载:“外邻成都,学者文质彬彬,诗礼相尚,弦诵之声,达于四境。”如果说崇州的“川酒”传承了鼎盛辉煌的华夏文明,弘扬了古朴典雅的川酒文化,那么四川金盆地的“种酒”则是对中国白酒藏酒文化新的创新和传承。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是四川八大原酒企业之一, 成立于八十年代初期,经过三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拥有集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 2022-02-28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杨承毅、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民事 (2021)川0184执恢256号 - 被执行人 2021-12-31
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担保物权纠纷 (2021)川0104执5579号之二 中止(2021)川0104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3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执129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22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01执2084号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22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执125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22
成都大地魂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川01民初485号 准许原告成都大地魂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大地魂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6-29
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留置权纠纷 (2021)川0104民初1925号 一、被告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费用1379726.02元并支付违约金133121.66元; 二、原告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就存放于被告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A26、B11、B13、B23、B25、B44、C13、C21、C22、C23、C24、D12、D13、D25原酒罐体的合计重量为4546.05吨的原酒在1512847.6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于质权的留置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9元,由原告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26元,被告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1-06-18
四川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担保物权纠纷 (2019)川0184执2114号之一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80万股)股权的冻结并注销质押登记。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80万股)股权作价10559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四川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按照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执行人 2021-03-31
四川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担保物权纠纷 (2019)川0184执2114号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80万股)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3-31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执2369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01-12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0105民初1013号 一、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399999.96元及相应利息2574538.37元、罚息4957353.99元、复利158316.27元(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2574538.37元、罚息4957353.99元、复利158316.27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799999.96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214BPS再上浮50%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214BPS再上浮50%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止;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599999.96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214BPS再上浮50%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214BPS再上浮50%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止;自2018年2月27日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399999.96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214BPS再上浮50%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214BPS再上浮50%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2574538.37元、罚息4957353.99元、复利158316.27元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款本金9760889.49元及垫款罚息(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垫款罚息2251007.32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垫款罚息,计算方式按照《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具体为:自2018年1月11日起的垫款罚息以垫款本金9760889.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垫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垫款罚息以年利率24%为限); 三、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余刚对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在最高限额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余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布谷农业公司追偿; 四、陶术华在与余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陶术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或将有、质量优级、状况良好、位于崇州市崇阳镇施家坝的保底1000吨原酒在最高限额1800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余刚、陶术华共同所有的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栋××层××路××号××栋××层××路××号××栋××层××路××号××栋××层房屋(权1001560),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栋××层××路××号××栋××层××路××号××栋××层××路××号××栋××层房屋(权1001558)在最高限额1484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陶术华所有的位于青羊区××道××号××栋××层××号的商业用房(权2827678)在最高限额2687000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余刚、陶术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12元,减半收取为56306元,由成都布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余刚、陶术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1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余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91执425号之一 1、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XX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XX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 3、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的XXX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 4、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XXX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崇房权证监证字第××、00××6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02)第××号)予以查封。 5、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宁波姚林典藏酒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价值1530万元)予以查封。 6、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价值500万元)予以查封。 7、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的股权(价值780万元)予以查封。 8、将余刚持有的成都市蜀泉酒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价值100万元)予以查封。 9、将余刚持有的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94%的股权(价值10200万元)予以查封。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导致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1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91执425号之二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如下52个商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1、申请号\注册号4×9; 2、申请号\注册号4×9; 3、申请号\注册号4×6; 4、申请号\注册号4×6; 5、申请号\注册号4×5; 6、申请号\注册号4×2; 7、申请号\注册号3×6; 8、申请号\注册号3×0; 9、申请号\注册号2×7; 10、申请号\注册号2×3; 11、申请号\注册号2×7; 12、申请号\注册号2×0; 13、申请号\注册号2×3; 14、申请号\注册号1×9; 15、申请号\注册号1×1; 16、申请号\注册号1×3; 17、申请号\注册号1×0; 18、申请号\注册号1×6; 19、申请号\注册号1×0; 20、申请号\注册号1×0; 21、申请号\注册号1×7; 22、申请号\注册号1×4; 23、申请号\注册号1×9; 24、申请号\注册号1×2; 25、申请号\注册号1×1; 26、申请号\注册号9×9; 27、申请号\注册号9×6; 28、申请号\注册号9×2; 29、申请号\注册号6×2; 30、申请号\注册号6×7; 31、申请号\注册号6×4; 32、申请号\注册号6×7; 33、申请号\注册号6×0; 34、申请号\注册号6×5; 35、申请号\注册号6×4; 36、申请号\注册号6×4; 37、申请号\注册号5×3; 38、申请号\注册号4×5; 39、申请号\注册号4×6; 40、申请号\注册号4×9; 41、申请号\注册号4×1; 42、申请号\注册号3×3; 43、申请号\注册号3×5; 44、申请号\注册号3×9; 45、申请号\注册号3×0; 46、申请号\注册号3×8; 47、申请号\注册号3×4; 48、申请号\注册号3×5; 49、申请号\注册号3×1; 50、申请号\注册号3×4; 51、申请号\注册号3×7; 52、申请号\注册号1×9。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如下15个商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1、申请号\注册号3×1; 2、申请号\注册号3×5; 3、申请号\注册号3×3; 4、申请号\注册号3×8; 5、申请号\注册号6×6; 6、申请号\注册号5×8; 7、申请号\注册号5×0; 8、申请号\注册号4×9; 9、申请号\注册号3×84; 10、申请号\注册号3×7; 11、申请号\注册号1×9; 12、申请号\注册号1×5; 13、申请号\注册号1×1; 14、申请号\注册号1×1; 15、申请号\注册号1×3。 三、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如下专利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1、申请号CN2×9.1(公开号CN3×S); 2、申请号CN2×8.7(公开号CN3×S); 3、申请号CN2×1.1(公开号CN3×S); 4、申请号CN2×9.3(公开号CN3×S); 5、申请号CN2×7.X(公开号CN3×S); 6、申请号CN2×3.1(公开号CN3×S)。 四、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如下专利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1、申请号CN2×5.1(公开号CN3×S); 2、申请号CN2×3.6(公开号CN3×S); 3、申请号CN9×2.8(公开号CN3×D)。 五、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12
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川0184执1898号 - - 2020-09-0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州市支行、余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84执582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6-30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京01民终64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6-08
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683执102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5-28
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9)川0683执1080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294.00元(未含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5-28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京01民终64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4-09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9)京01执408号 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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