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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田正余
  • 注册资本: 103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12-26
  • 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8号丰球新天地A棟5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9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4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60

招标金额

309,250,099

供应商

36

中标数量

14

中标金额

5,383,682,938

客户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正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凯宏城市投资运营、凯宏集团、黔东南州凯宏、凯宏、凯宏投资运营、凯宏投资运营(集团
  • 注册资本 103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3200.00万元
  • 英文名 Qiandongnan Kaihong City Investment Operation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26007801910621
  • 纳税人识别号 915226007801910621
  • 组织机构代码 780191062
  • 曾用名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2600000008336
  • 登记机关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28
  • 营业期限 2005-12-26~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新天地A栋五楼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5年12月26日,注册地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新天地A栋五楼 ,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的管理、房地产产权经营及土地储备;国有资金产管理服务、州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中式供水,投融资及资本运营(以上经营范围需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法人 - 96.90%
黔东南州公产管理办公室 - - 100.00%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3.1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6.8992%;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1008%; 2021-12-2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0 103200.00 2021-12-28
股东信息变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6.8992%;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1008%; 2021-12-2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2021-12-28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理先 田正余 2021-03-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田正余、王万钧、郑艳敏 柴增刚、粟静、郑可为、杨军、龙正林、吴培荣、田正余、王万钧、郑艳敏、陆永敏、赵洺 2021-03-17
主要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田正余、王万钧、郑艳敏 柴增刚、粟静、郑可为、杨军、龙正林、吴培荣、田正余、王万钧、郑艳敏、陆永敏、赵洺 2021-03-17
主要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田正余、王万钧、郑艳敏 2020-06-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田正余、王万钧、郑艳敏 2020-06-22
主要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2020-05-28
负责人变更 郑泽林 王理先 2020-05-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龙跃明、杨军、王理先、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2020-05-28
经营范围变更 负责城市地产、燃气、停车场、管廊、市场、物流产业、健康药业、电线电缆生产销售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负责城市地产(写字楼商业地产、住宅地产)、燃气、停车场、管廊、市场、物流产业、健康药业、电线电缆生产销售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资本运营 2019-05-07
主要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2019-04-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郑艳敏 2019-04-02
主要人员变更 杨军、付纯波、郑泽林、曾万平、龙正林、陆科、黄湘凯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 2018-12-26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18-12-26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18-12-26
名称变更变更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12-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杨军、付纯波、郑泽林、曾万平、龙正林、陆科、黄湘凯 龙跃明、杨军、郑泽林、龙正林、吴培荣、陈俊、王万钧 2018-12-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 - 0855-****239-17 - 72
郑** 监事 1858****134 - -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92
姚** - 1388****319 - 0855-****239 房屋征收民居安置区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激流回旋水闸门工程、景观工程、廊桥打造工程、旅游开发建设项目重点建筑建设工程、房屋征收民居安置区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84

联系人共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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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田正余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龙跃明 董事 -
王万钧 董事 -
龙正林 董事 -
郑艳敏 董事 -
郑泽林 董事长 -
杨军 董事 -
吴培荣 董事 -
吴鸿梅 财务负责人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凯里州府路支行营业用房续租采购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中标公告 营业用房续租 贵州-黔东南 43.68 2022-09-16
凯里经济开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PPP项目 中标公告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PPP项目 贵州-黔东南 - 2020-10-23
凯里经济开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PPP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PPP项目 贵州-黔东南 - 2020-10-22
凯里经济开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PPP项目预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PPP项目 贵州-黔东南 - 2020-10-14
州府路支行营业用房续租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中标公告 营业用房续租 贵州-黔东南 - 2019-12-17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四次)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4-02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四次)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业主名称更正及中标候选人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3-20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四次)中标(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29.77 2019-03-08
【站外信息】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四次)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3-04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四次)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3-04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四次)采购需求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45.00 2019-02-28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三次)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1-18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三次)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1-14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三次)采购需求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45.00 2019-01-11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二次)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1-08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二次)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9-01-02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二次)采购需求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45.00 2018-12-29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8-12-17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 2018-12-13
凯宏大厦(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财务决算审计服务 竣工决算审计服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贵州-黔东南 45.00 2018-12-10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 2 29.77 2019-03-20
2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2 7638.71 2018-10-08
3 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 1 386.67 2018-08-31
4 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 1 247.00 2018-05-21
5 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 2 815.07 2018-02-08
6 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1 1 144.90 2018-01-23
7 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1 1 - 2017-12-19
8 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1 - 2017-12-13
9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 1 - 2017-12-06
10 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1 29.88 2017-10-30
11 鑫美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 1 124.68 2017-09-22
12 贵州百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1 1 473.21 2017-09-14
13 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 1 467.01 2017-09-12
14 贵州威特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 1 364.21 2017-09-12
15 贵阳昱宇生花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 1 369.17 2017-09-12
16 中山市富邦家具有限公司 1 1 1246.89 2017-09-06
17 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 193.80 2017-09-01
18 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3 1228.30 2017-08-11
19 贵州英思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1 176.10 2017-06-16
20 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1 3611.39 2017-02-09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 1 1 43.68 2022-09-16
2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3 3 - 2020-10-23
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4 479.16 2018-12-05

新闻舆情

  • 踩雷贵州凯里棚户区改造项目 中泰信托:剩余2.27亿本金预计近期解决

    每经记者 陈玉静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旗下一款名为“中泰·贵州凯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贵州凯里项目)的信托产品发生部分逾期,该项目总规模合计4.5亿元,融资方为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里开元城投),凯里开元城投将所获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凯里市棚户区

    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04-03 21:03:4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2867号 一、被告杨政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16610元及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违约金9766,并从2021年3月9日起,以尚欠的租赁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至付清租赁费日止; 二、被告杨政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12元,由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元,由杨政琼负担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 2022-01-06
陶永仲、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民终24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上诉人陶永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31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桃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2842号 一、被告罗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31000元及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利息为1476元,并从2021年3月2日起,以尚欠的租赁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租赁费日止;杨桃仙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8元,由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元,由杨桃仙、罗康成负担35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1-12-31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千户金钱柳种植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2866号 一、解除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凯里市千户金钱柳种植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凯里市千户金钱柳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租赁费97140元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9006元,并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尚欠的租赁费为基数(以97140元为上限),按年利率15.40%支付违约金至付清2019年的租赁费日止; 三、被告凯里市千户金钱柳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解除租赁合同日止期间的租赁费,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按10185元/月的标准支付,2020年12月20日后按5092元/月的标准支付; 四、被告周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92元,由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2元,由凯里市千户金钱柳种植有限公司、周勇共同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 2021-12-31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玉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2870号 一、被告邹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91040元及2020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违约金19971元,并从2021年5月13日起,以尚欠的租赁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至付清租赁费日止; 二、被告邹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22元,由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2元,由邹玉刚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 2021-12-31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2872号 一、被告张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30852元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违约金5782元,并从2021年3月9日起,以尚欠的租赁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至付清租赁费日止; 二、被告张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8元,由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元,由张哲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 2021-12-31
贵州威特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6229号 限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威特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安装款项1785286元、质保金资金占用利息(以18210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3178.9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28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1-10-13
贵州威特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6229号 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56880.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8-29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新美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凯盛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20)黔2601民初12487号 一、被告贵州新美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089000元,并以808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贵州凯盛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勇、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98元,由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436元,被告贵州新美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凯盛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勇、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告 2021-06-22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 (2021)黔2601执110号之一 冻结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07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4-29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 (2021)黔2601执110号之六 冻结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07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4-29
张秀红与黔东南州财政局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9387号 一、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国投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账户名:国投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前海分行)支付第四期投资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283750元; 二、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国投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账户名:国投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前海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78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2.5%标准计算); 三、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国投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账户名:国投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前海分行)支付律师费255000元、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中金国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义务后,对国投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进行清算; 六、驳回原告李永斌、张秀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96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720元,由被告中金国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7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郝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黔2601执1549号 一、终结本院(2020)黔2601执1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12-30
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黔2630民初861号 由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8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4.00元,减半收取148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7.00元,被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8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邓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黔2601民初12486号 一、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3913246元; 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13元,由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53元,原告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 2020-12-28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庄锦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黔26民终1767号 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庒锦云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减半收取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共计90元由被上诉人庒锦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24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黔2601执恢44号之五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标的2025200元,执行到位174045元,未执行标的185115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 2020-11-30
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2601民初6511号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10-15
庄锦云、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20)黔26民终1号 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庄锦云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庄锦云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07-14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郝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黔2601民初2006号 一、解除原告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硕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凯宏租字(2014)永28、29号)。 二、被告郝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租金91430元及违约金15879元。 三、驳回原告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公告费400,共计3078元,由被告郝硕负担2600元,原告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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