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友福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6-21
- 办公地址: 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村委会办公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友福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白石生态农业、浙江白石、白石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1000577700079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770007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1000000038369
- 登记机关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2
- 营业期限 2011-06-21~9999-09-09
- 注册地址 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村委会办公楼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其他农业->其他农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花卉园艺、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枇杷膏、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张友福,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中小型企业。****63人,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段宝成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张友福 | 自然人股东 | -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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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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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31000000038369 组织机构代码证:57770007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777000798 | 2016-12-09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1000000038369 组织机构代码证:57770007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777000798 | 2016-12-0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农业观光(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农业种植、养殖技术开发、咨询,农业技术推广,杨梅、枇杷、蔬菜种植、销售,花卉、果树种植。 | 一般经营项目: 农业观光(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旅游景区开发,农业种植、养殖技术开发、咨询,农业技术推广,杨梅、枇杷、蔬菜种植、销售,花卉、果树种植;物业管理。 | 2011-08-25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农业观光(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农业种植、养殖技术开发、咨询,农业技术推广,杨梅、枇杷、蔬菜种植、销售,花卉、果树种植。 | 一般经营项目: 农业观光(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旅游景区开发,农业种植、养殖技术开发、咨询,农业技术推广,杨梅、枇杷、蔬菜种植、销售,花卉、果树种植;物业管理。 | 2011-08-25 |
地址变更 | 住所: 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社区西街41号; 邮政编码: 318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台州市黄岩区 | 住所: 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村委会办公楼; 邮政编码: 318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台州市黄岩区 | 201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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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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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明 | 监事 | - | - | - | - | 79 |
张艳 | 董事 | - | - | - | - | 79 |
翁则增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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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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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 董事 | - |
翁则增 | 董事 | - |
张友福 | 董事长 | - |
段宝成 | 董事,经理,经理,董事 | - |
梁秀方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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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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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曙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浙1081执异116号 | 变更申请人孙红斌(公民身份号码:XXX)为本院(2017)浙1081执30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 | 被执行人 | 2021-11-20 |
台启军、台州曙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令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1081执异39号 | 中止对异议人台启军的限制消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 | 被执行人 | 2020-05-12 |
李云法、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浙10民再16号 | 一、撤销本院(2015)浙台民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诉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诉人李云法支付工程款9361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申诉人李云法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被申诉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申诉人 | 2019-11-01 |
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1003民初430号 | 一、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635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763501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100000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897元(原告预缴13000元),合计44473元,由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2 |
李婉珍、胡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10民终1982号 |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1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婉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82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8-10-30 |
胡正生与张友福、梁秀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1081民初1451号 | 一、被告张友福、梁秀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正生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止2014年6月26日的利息2209904.01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张苍军、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82元,由原告胡正生负担1682元,由被告张友福、梁秀方、张苍军、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05 |
李云法、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浙民申1742号 | 驳回李云法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5-29 |
王春玉与牟同积、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浙1003民初2357号 | 一、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春玉铝合金门窗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春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28 |
台州曙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浙1081民初728号 | 一、解除原告台州曙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曙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778.6米、扣件1982只、0.1套管61只、0.2套管217只。若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则按钢管23元/米、扣件6元/只、套管6元/只的价格予以赔偿。 三、被告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曙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包括装卸费、养护费、运费,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止)140250.9元,支付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每日33.606元的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并支付以140250.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曙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本案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五、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990元,由被告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 被告 | 2016-09-30 |
徐乃河、殷学龙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台黄民初字第1879号 | 一、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乃河、殷学龙工程款人民币2011502.6元;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的1667270元内承担偿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徐乃河、殷学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34元,由原告徐乃河、殷学龙负担27634元;由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3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 被告 | 2016-06-01 |
浙江省台州城建设计研究院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6)浙1003民初302号 | 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台州城建设计研究院设计费82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5-24 |
徐乃河、殷学龙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浙台民终字第12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2元,由上诉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4-23 |
李存好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24号 | 一、被告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存好货款100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100450元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存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9元,由被告上海启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 被告 | 2016-03-02 |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5)台黄行审字第145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的全部构建筑物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负责业务指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 | 2016-01-27 |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台黄执非字第132-2号 | 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非字第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5-12-21 |
李云法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15号 | 驳回原告李云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李云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12-02 |
赵平平与张友福、王国琴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5)台仙执民字第462号 | 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4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平平发现被执行人张友福、王国琴、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5-11-30 |
李云法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浙台民终字第67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上诉人李云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1-20 |
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杭江民初字第1664号 | 一、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管理人员工资补偿款、生活费补偿款、差旅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1888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237769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以人民币61888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08513元,由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513元,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00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人民币780元,由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1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12 |
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杭江商初字第1928号 | 一、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54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1064335.26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25元,由原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678元,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75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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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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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2019)浙10民再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申诉人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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