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
- 法人: 蔡可光
- 注册资本: 14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4-12
-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A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1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可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盛船务、泉州安盛、安盛
- 注册资本 14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00739520119J
- 纳税人识别号 350503739520119
- 组织机构代码 73952011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00100000892
- 登记机关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27
- 营业期限 2002-04-12~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A区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泉州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于2002年04月12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5(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机务、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其他船舶管理服务;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货物代理、集装箱仓储;销售:船用材料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泉州物流货代公司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东泽 | - | - | 0.00% |
郭东圣 | - | - | 0.00% |
纪世贤 | - | - | 0.00% |
王强 | - | - | 0.00% |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卢天赠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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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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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蔡可光 证件号码:***监事:李炳红 证件号码:***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蔡可光 证件号码:***监事:胡文彬 证件号码:*** | 2024-01-23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旧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3-10-27 |
法定代表人 | 袁济忠 | 蔡可光 | 2023-10-27 |
董监事高管备案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袁济忠 证件号码:***监事:李炳红 证件号码:***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蔡可光 证件号码:***监事:李炳红 证件号码:*** | 2023-10-27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机务、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其他船舶管理服务;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货物代理、集装箱仓储(化学危险品除外);销售:船用材料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沿海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拖带服务;船舶租赁;船舶销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国际班轮运输;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3-10-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12-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鸿辉李炳红王经文 | 袁济忠 | 2021-04-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鸿辉 李炳红 王经文 | 袁济忠 | 2021-04-15 |
负责人变更 | 王经文 | 袁济忠 | 2021-04-15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04-15章程备案 | 2021-04-15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宏鹏 李炳红 王经文 周鸿辉 | 周鸿辉 王经文 李炳红 | 2021-03-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宏鹏李炳红王经文周鸿辉 | 周鸿辉王经文李炳红 | 2021-03-29 |
联络人员变更 | 周瑜 | 吴嘉楠 | 2021-03-29 |
期限变更 | 2002-04-12~2022-04-12 | 2002-04-12~ | 2021-03-29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2-04-12~2022-04-12 | 2002-04-12~ | 2021-03-29 |
董事备案 | 胡宏鹏郭东圣[退出]李炳红周鸿辉 | 李炳红周鸿辉胡宏鹏王经文[新增] | 2019-11-18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宏鹏 郭东圣 李炳红 周鸿辉 | 李炳红 周鸿辉 胡宏鹏 王经文 | 2019-11-18 |
负责人变更 | 郭东圣 | 王经文 | 2019-11-18 |
地址变更 | 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A区 | 2018-06-26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本 | 副本数:2本 | 2018-06-26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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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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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刺桐办 | 3505961340 | 2013-11-2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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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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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76****928 | - | 0595-****999 | - | 92 |
周鸿辉 | 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renji*****njian.cn | 0595-2****999 | - | 73 |
联系人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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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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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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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济忠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郭东泽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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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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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 | 并购 | 安通控股 | 2015-05-09 |
80000.00 | 被收购 | 安通控股 | 2015-05-09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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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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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1)闽72民初907号 | 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72民初570号案合并审理,本案原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作为(2022)闽72民初570号案之本诉 | 原告 | 2022-07-23 |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1)闽72民初891号 | 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72民初568号案合并审理,本案原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作为(2022)闽72民初568号案之本诉 | 原告 | 2022-06-17 |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19)闽72民初330号 | 一、确认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AS2016-×××2J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已于2019年2月25日解除; 二、驳回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600元,合计52700元,由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9 |
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南沙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 (2021)闽0503民初1978号 | 准许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南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计403.50元,由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南沙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6-03 |
厦门市新四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2021)闽72民初342号 | 一、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新四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688.1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2688.1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新四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3.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21.72元,由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3.38元,由原告厦门市新四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29 |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1)闽72民初66号 | 准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1-17 |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1)闽72民初69号 | 准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1-17 |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1)闽72民初65号之一 | 准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1-11 |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诚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19)粤01民辖终237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11-02 |
江苏福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东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12民初150号 | 一、被告郭东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福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卢天赠对郭东泽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卢天赠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郭东泽追偿。 三、确认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对郭东泽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福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300元,由被告郭东泽、卢天赠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按规定予以退还,被告郭东泽、卢天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被告 | 2021-09-29 |
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与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闽72民初1011号 | 一、确认租赁协议号为GVC/ATS-07-031-LA、GVC/ATS-07-041-LA、GVC/ATS-07-079-LA、UES/ATS-08-073-LA、UES/ATS-08-079-LA、UES/ATS-08-082-LA、UES/ATS-15-115-LA的集装箱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归还本案集装箱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剩余的95个集装箱(相关箱号见判决附件); 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租金133754.23美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565.25美元; 四、驳回原告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7元,由原告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074元,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6 |
广州市泽诚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琼0105民初341号 | - | - | 2021-03-29 |
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郭东圣郭东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5民终64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00元,由上诉人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21-03-26 |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20)闽民终144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271元,由上诉人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1-26 |
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19)闽72民初985号 | 一、确认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与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AS2016-XSI422H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已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 二、本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的利息496973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8755元、反诉受理费5266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18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6 |
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与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19)闽72民初263号之二 | 一、准许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撤回对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1-20 |
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闽民辖终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1-06 |
广州市泽诚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与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2民初8941号 | 一、被告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泽诚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929.89元和利息(利息以货款148929.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泽诚船舶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元,由被告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1 |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2019)闽72民初952号之二 | 准许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2-2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初2091号 | 一、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Z1806LN156307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768099.57元及罚息199278.82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李木理、傅爱宝、傅雅敏对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李木理、傅爱宝、傅雅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傅阿瑜以其与被告李木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曲成以其与被告傅爱宝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傅阿瑜、陈曲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李木理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所有权及所对应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5002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79.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220元,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李木理、傅阿瑜、傅爱宝、陈曲成、傅雅敏共同负担7445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李木理、傅阿瑜、傅爱宝、陈曲成、傅雅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陈曲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木理、傅阿瑜、傅爱宝、傅雅敏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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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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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 (2022)闽72民初570号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1-12-16 | (2021)京03民初1700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30 | (2021)闽72民初766号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被告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1-05-25 | (2021)闽72民初342号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原告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1-03-23 | (2020)苏民终8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闽72民初66号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原告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1-03-10 | (2021)闽72民初65号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原告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0-08-06 | (2020)桂72民初349号 | 追偿权纠纷 | - | 北海海事法院 |
2019-11-28 | (2019)闽72民初985号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被告 | 厦门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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