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马海香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3-01
- 办公地址: 灵石县夏门镇梁家疙瘩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海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灵石吉诚、吉诚物流、吉诚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Lingshi Jiche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72959088233X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088233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729250007811
- 登记机关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2-18
- 营业期限 2012-03-01~
-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夏门镇梁家圪塔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古老而活跃的现代化城市晋中,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夏门镇梁家圪塔村。,于2012年03月01日在灵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经销:原煤、精煤、焦炭、煤泥、中煤,汽车,汽车配件,仓储货物,装卸、搬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晋中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海香 | 自然人股东 | 700.00万元 | 70.00% |
马永旺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30.00% |
李俊琦 | - | - | 7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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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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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2016-02-28 | 无 | 2016-02-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销: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仓储货物,装卸、搬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销:原煤、精煤、焦炭、煤泥、中煤,汽车,汽车配件,仓储货物,装卸、搬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17 |
其他变更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姓名:李俊琦;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姓名:马海香;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姓名:马海香;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 | 2014-12-17 |
股东信息变更 | 马永旺;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300.0;认缴出资(万元):300.0;出资比例(%):30.0; 李俊琦;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700.0;认缴出资(万元):700.0;出资比例(%):70.0; | 马永旺;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300.0;认缴出资(万元):300.0;出资比例(%):30.0; 马海香;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700.0;认缴出资(万元):700.0;出资比例(%):70.0; | 2014-12-17 |
其他事项备案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140729198202130099;职务产生方式:选举姓名:李俊琦;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142433197604221917;职务产生方式:姓名:马海香;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经理;证件编号:142433197605191924;职务产生方式: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140729198202130099;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姓名:马海香;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编号:142433197605191924;职务产生方式:; | 2014-12-17 |
投资人变更 | 马永旺;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李俊琦;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马永旺;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马海香;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2014-12-17 |
负责人变更 | 李俊琦 | 马海香 | 2014-08-14 |
其他变更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9;职务产生方式:选举姓名:李俊琦;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编号:*****7;职务产生方式: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9;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姓名:李俊琦;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7;职务产生方式:; 姓名:马海香;企业:;职务:经理;证件编号:*****4;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 2014-08-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销: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仓储货物,装卸、搬运。(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经许可审批的凭有效的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期限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期限经营)*** | 经销: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仓储货物,装卸、搬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14 |
其他事项备案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140729198202130099;职务产生方式:选举姓名:李俊琦;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编号:142433197604221917;职务产生方式: | 姓名:马永旺;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140729198202130099;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姓名:李俊琦;企业: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编号:142433197604221917;职务产生方式:; 姓名:马海香;企业:;职务:经理;证件编号:142433197605191924;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 2014-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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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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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139945857*****3.com | 0354-****012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864****878 | 8931820*****.com | - | - | 83 |
马** | 经理 | - | 139945857*****3.com | 0354-****012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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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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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红兵与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16)晋0121财保39号 | 对被申请人灵石县吉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由清徐县东城停车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拆卸、更换汽车零件,不得使用,保证该车原样完好无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29 |
司盖英与吴晋凯、张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34民初522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19240.01元,返还被告张晓东1691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3318元,由原告司盖英负担9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2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5 |
张三姣、蔡健等与吴晋凯、张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34民初503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376593.17元,返还被告吴晋凯30000元,返还被告张晓东106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张三姣、蔡健、蔡娜、蔡瑜、蔡雯负担208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3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与张三姣、蔡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10民终67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6-2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与司盖英、吴晋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10民终678号 | 一、变更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8)晋103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司盖英89346.01元,返还张晓东16915.8元。 二、维持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8)晋103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3318元,由被上诉人司盖英负担99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23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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