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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马颖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0-22
  • 办公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裕民东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颖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宁夏义乌商贸城、义乌、义乌商贸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300715067305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50673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300200007757
  • 登记机关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10-29
  • 营业期限 2002-10-22~
  •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裕民东街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家电/厨电/卫电、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塞上江南吴忠,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裕民东街,于2002年10月22日在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鞋帽;小百货;针纺织品;五金家电的销售;房屋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2人,我公司属于吴忠竹木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颖 自然人股东 - 90.00%
应银光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X 2017-12-19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300715067305X 2017-12-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X 2017-12-19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300715067305X 2017-12-18
期限变更 经营期限(自)2002-10-22,经营期限(至)2012-10-22 经营期限(自)2002-10-22,经营期限(至)长期 2009-06-11
其他变更 6403002200520 ***** 2009-06-11
经营范围变更 主营:服装鞋帽小百货针纺织品五金家电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仅限于宁夏义乌商贸城的开发)**** 其他: 行业代码:6331 主营:服装鞋帽小百货针纺织品五金家电的销售;房屋租赁**** 其他: 行业代码:6331 2006-05-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399****236 10093347*****.com - - 83
应银光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 - 1399****111 14278366*****.com - - 86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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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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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开源投资有限公司、马颖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宁执监1号 驳回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申诉人 2020-06-29
吴忠市众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拍卖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6)宁03执40-4号 一、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忠市2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瑞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马瑞。 二、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忠市2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少利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胡少利。 三、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忠市3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传干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胡传干。 四、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忠市3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国李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国李孟。 五、买受人马瑞、胡少利、胡传干、国李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3-28
吴忠市众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6)宁03执40-2号 一、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忠市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少利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胡少利。 二、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忠市4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明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赵明。 二、买受人胡少利、赵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12-31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马颖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吴民商初字第19号 一、被告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894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7年12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马颖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59.37元,由被告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马颖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6-30
上诉人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忠市众汇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4)宁民终字第125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宁夏义乌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交纳114581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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