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王鹤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5-13
- 办公地址: 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14
无角色
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5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安徽大德、大德、大德中电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455.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a teacher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200099807866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9807866
- 曾用名 安徽大德中电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200000155488
- 登记机关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8-07
- 营业期限 2014-05-13~2034-05-12
- 注册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东侧1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通讯设备批发
- 专业行业 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家居、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家居、智能硬件->智能家居、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家居、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服务器、先进制造->7G通信->光通信设备
- 公司简介 安徽大德中电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成立,公司位于,主要生产经营智能家居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敏 | - | - | 2.00% |
许继武 | - | - | 1.00% |
范育楼 | - | - | 30.00% |
王鹤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王毛毛 | - | - | 70.00% |
王娜娜 | - | - | 30.00% |
王务平 | - | - | 70.00% |
段伟 | - | - | 1.00% |
杨云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杨乾龙 | - | - | 30.00% |
李德军 | - | - | 2.00% |
张辉 | - | - | 4.00% |
张振赢 | - | - | 70.00%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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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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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王鹤:70%;范育楼:30%; | 王鹤:70%;杨云:30%; | 2020-08-07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育楼、王鹤 | 杨云、王鹤 | 2020-08-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范育楼[退出]王鹤 | 杨云[新增]王鹤 | 2020-08-07 |
投资人变更 | 王鹤:70%;范育楼:30%; | 王鹤:70%;杨云:30%; | 2020-08-07 |
投资人变更 | 王鹤:70%;杨乾龙:30%; | 王鹤:70%;范育楼:30%; | 2019-09-27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鹤:70%;杨乾龙:30%; | 王鹤:70%;范育楼:30%; | 2019-09-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乾龙[退出]王鹤 | 范育楼[新增]王鹤 | 2019-09-27 |
其他事项备案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税务登记证 | 2019-09-27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乾龙、王鹤 | 范育楼、王鹤 | 2019-09-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振赢[退出]王娜娜[退出]王务平[退出] | 杨乾龙[新增]王鹤[新增] | 2019-05-2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娜娜 | 王鹤 | 2019-05-22 |
投资人变更 | 王娜娜:30%;张振赢:70%; | 王鹤:70%;杨乾龙:30%; | 2019-05-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振赢、王娜娜、王务平 | 杨乾龙、王鹤 | 2019-05-22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娜娜:30%;张振赢:70%; | 王鹤:70%;杨乾龙:30%; | 2019-05-22 |
投资人变更 | 王娜娜:30%;王务平:70%; | 王娜娜:30%;张振赢:70%; | 2019-03-21 |
其他事项备案 | 机构代码证 | 统计证 | 2019-03-21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娜娜:30%;王务平:70%; | 王娜娜:30%;张振赢:70%; | 2019-03-2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8-11-14 |
其他变更 | 7320 | - | 2018-11-14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鹤、王娜娜、项南、郑友平、文冠华、张振赢、杨玉、刘明光 | 张振赢、王娜娜、王务平 | 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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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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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海关 | 3410960785 | 2015-03-2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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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95****111 | 8768307*****.com | - | - | 86 |
沈贺军 | - | - | - | - | - | 70 |
项南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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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项南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文冠华 | 董事 | - |
王娜娜 | 董事 | - |
王鹤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彭磊 | 董事 | - |
刘明光 | 董事 | - |
郑友平 | 董事 | -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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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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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225民初5052号 | 一、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34400元(利息算至2021年3月2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本息合计为10434400元;被告王鹤、范育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将依法处置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路××王化路西侧,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南房字第1××1号、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0××1号、0××2号、0××3号、0××4号、0××5号、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0)阜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9号的房屋,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3元,由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鹤、范育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16 |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225民初5053号 | 一、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94844.47元,利息958668.13元(利息算至2021年3月2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本息合计为8753512.6元;被告王娜娜、王鹤、聂昀思、张振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将依法处置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路××路××号楼(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南房字第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阜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的房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37元,由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娜娜、王鹤、聂昀思、张振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16 |
冯东丙与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皖1225民初4047号 | 准许原告冯东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东丙负担 | 被告 | 2021-05-11 |
卢庆德、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皖1225执199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03-02 |
福建省聚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德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闽0103执48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13 |
王俊伟与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1702民初4432号 | 限被告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俊伟借款6727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67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王鹤与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0 |
张大民与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5669号 | 驳回原告张大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0 |
丁慧与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6718号 | 驳回原告丁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1元(原告丁慧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4 |
王其勤、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皖1225执284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0-12 |
郑峰、周晓侠、王鹤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皖1225执28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0-12 |
孔祥义与王鹤、赵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4870号 | 驳回原告孔祥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66元,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2 |
董恩超、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皖1225执266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0-12 |
张晓静与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6708号 | 驳回原告张晓静的起诉。 原告张晓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3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6 |
刘晓东与王娜娜、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5564号 | 驳回原告刘晓东的起诉。 原告刘晓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2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6 |
卢庆德与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141号 | 一、被告王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庆德借款本金437万元及利息(以43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时扣除已经给付的45172.50元);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范围为厂房、其他固定资产和股权); 二、被告王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庆德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6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鹤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6 |
孔祥义、王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4870号之二 | 对王鹤、赵怀侠、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及账户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03 |
孔祥义、王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4870号之一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鹤、赵怀侠、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以1500000元为限)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孔祥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03 |
董恩超与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3829号 | 一、被告王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6412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425%,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后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至款还清未止)。 二、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被告王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2 |
王其勤与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4344号 | 被告王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其勤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14250元(从2019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止,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425%另行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合计114250元;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财产保全费1091元,均由被告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2 |
郑峰、周晓侠等与王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225民初3331号 | 被告王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峰、周晓侠借款本金380万元,并按月利率1.425%支付相应利息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16年8月22日的10万元从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2016年12月25日的10万元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2017年2月16日的20万元从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2017年2月24日的100万元从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2017年3月8日的40万元从2019年6月9日起计算、2017年12月10日的50万元从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2018年2月11日的20万元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2018年4月2日的30万元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2018年12月28日的50万元从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2019年1月4日的50万元从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被告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6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鹤、安徽大德中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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