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李栾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12-02
- 办公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东方大道16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锦辉、荆州锦辉、荆州锦辉硅能、锦辉硅能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hui (Jingzhou) Silic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1000565462712D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1000565462712D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62712
- 曾用名 腾国迅(荆州)科技有限公司 锦辉(荆州)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1000000088747
-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23
- 营业期限 2010-12-02~
- 注册地址 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6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其他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自行车、其他、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蓄电池、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锦辉”)是锦辉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硅能蓄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综合性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大连金弘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上海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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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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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建生 | 李栾 | 2023-02-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张建生,职务:经理;姓名:张建生,职务:执行董事 | 姓名:李栾,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栾,职务:经理 | 2023-02-23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建生 | 李栾 | 2023-02-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张建生,职务:经理;姓名:张建生,职务:执行董事 | 姓名:李栾,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栾,职务:经理 | 2023-02-23 |
企业名称 | 腾国迅(荆州)科技有限公司 |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5-11-23 |
名称变更变更 | 腾国迅(荆州)科技有限公司 |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5-11-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李栾 | 张建生 | 2015-10-16 |
管理人员 | 李栾,戴效军 | 戴效军,张建生 | 2015-10-16 |
主要人员变更 | 戴效军;李栾; | 张建生;戴效军; | 2015-10-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栾 | 张建生 | 2015-10-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李栾 | 张建生 | 2015-10-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戴效军;李栾; | 张建生;戴效军; | 2015-10-1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12-31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0 | 10000.0 | 2014-12-31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人民币,占100.0%, | 大连金弘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占100.0%, | 2014-09-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林杰生 | 李栾 | 2014-09-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林杰生 | 李栾 | 2014-09-23 |
股东名录 | 上海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人民币,占100.0%, | 大连金弘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占100.0%, | 2014-09-23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杰生;监事,张峥; | 监事,戴效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栾; | 2014-09-23 |
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杰生;监事,张峥; | 监事,戴效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栾; | 2014-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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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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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海关 | 421226006A | 2016-05-3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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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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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gq000*****6.com | 0716-****004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ann04*****3.com | 0716-****004 | - | 74 |
张** | - | 1517****69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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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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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生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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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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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5.00 | A轮 | - | 201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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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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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敬、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鄂1002执621号 |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38245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朱凡、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鄂1002执608号 |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7486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朱凡、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鄂1002财保63号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称:腾国迅(荆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 被申请人 | 2021-03-22 |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骏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正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1002民初1869号 | 一、被告上海骏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7479元及违约金(以75749元为基础,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润正电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721139元及利息(以1721139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2276元,由被告上海骏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94元,被告扬州市润正电源有限公司负担19527元,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8-06 |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1002民初2221号 | 一、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685元; 二、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85685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705.5元; 四、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2V38AH型号的电池639个。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9-12-05 |
中山市小榄镇兴发五金塑料电器厂与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2072民初5282号之一 | 驳回被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02 |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骏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7)鄂1002财保104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骏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 原告 | 2018-12-28 |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骏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1002民初217号 | 被告上海骏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8618元; 二、被告上海骏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07861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零点五向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76元,减半收取23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38元由被告上海骏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07-22 |
王志安与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鄂1002民初1725、1742号 | 一、被告(互为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互为被告)王志安补发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生活费3500元。 二、被告(互为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互为被告)王志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475元。 三、驳回原告(互为被告)王志安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互为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互为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互为原告)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3-19 |
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文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7)鄂10民特6号 | 驳回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锦辉(荆州)硅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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