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
- 法人: 李远鹏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3-29
- 办公地址: 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远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大冶汉龙、大冶汉龙发动机、湖北大冶汉龙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318.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Daye Hanlong Engine Co. Ltd.
- 参保人数 4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281MA48Y2QB8Y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281MA48Y2QB8Y
- 组织机构代码 MA48Y2QB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281000120291
- 登记机关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09
- 营业期限 2017-03-29~
- 注册地址 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汽车/骑行/车品
- 公司简介 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华夏青铜文化的发祥地之一黄石市,黄石大冶市长乐大道1号,于2017年03月29日在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汽油发动机、发动机零配件、汽车用铸锻毛坯及汽车关健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黄石发动机总成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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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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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黄亚凯(监事)、罗光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黄亚凯(监事)、李远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2-03-09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亚凯(监事)、罗光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黄亚凯(监事)、李远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2-03-09 |
负责人变更 | 罗光胜 | 李远鹏 | 2022-03-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石罡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亚凯(监事) | 黄亚凯(监事)、罗光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7-30 |
主要人员变更 | 石罡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亚凯(监事) | 黄亚凯(监事)、罗光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7-30 |
负责人变更 | 石罡明 | 罗光胜 | 2021-07-30 |
联络人员变更 | 李宜春 | 陈悦 | 2021-01-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田大军(执行董事)、赵立飞(监事) | 石罡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亚凯(监事) | 2021-01-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田大军 | 石罡明 | 2021-01-05 |
主要人员变更 | 田大军(执行董事)、赵立飞(监事) | 石罡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亚凯(监事) | 2021-01-05 |
投资人变更 |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 |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100%; | 2019-07-11 |
股东信息变更 |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 | 2019-07-1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 | 2019-07-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7-11 |
投资人变更 |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100%; |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 | 2019-02-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 |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2019-02-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2-26 |
股东信息变更 |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100%; |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 | 2019-02-26 |
地址变更 | 大冶市长乐大道1号 | 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 | 2018-12-03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油发动机、发动机零配件、汽车用铸锻毛坯及汽车关健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汽油发动机、发动机零配件、汽车用铸锻毛坯及汽车关键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类)。(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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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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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海关 | 42029610C2 | 2017-09-0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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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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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光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158711952*****.com | 0714-****999 | - | 73 |
田大军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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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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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鹏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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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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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执1496号 | 终结(2022)鄂0281执1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冠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29 |
浙江桥架母线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执1775号 | 终结(2022)鄂0281执1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桥架母线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29 |
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执1493号 | 终结(2022)鄂0281执1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29 |
武汉中启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民初5287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武汉中启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10-12 |
武汉市欣虹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民初4554号 | 准许原告武汉市欣虹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汉市欣虹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8-16 |
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执899号 | 终结(2022)鄂0281执8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07 |
杭州宝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执1080号 | 终结(2022)鄂0281执10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宝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07 |
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执异43号 | 驳回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5-06 |
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鄂0281执异46号 | 驳回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5-06 |
宁波运生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225执2831号之三 |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28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15 |
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6394号 | 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170.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537295.7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以848170.0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2.85元,减半收取6276.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1 |
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执116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08-02 |
宁波运生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浙0225民初9112号 | 一、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运生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66158.65元以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3元,减半收取计1811.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诉讼费用合计3181.5元,由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和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30 |
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20)鄂0281财保15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651866667亿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如存款余额不足,则: 1、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二年;(清单附后) 2、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金阳路29号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二年;(清单附后) 3、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在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4、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长乐大道3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0)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7840号),查封期限三年; 5、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中堰路3号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二年;(清单附后) 6、冻结被申请人杨鑫宇在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02 |
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281民初5484号 | 一、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货款651881.17元; 二、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4745.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34元,由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2-01 |
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6247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909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01 |
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62477号 | 一、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货款2114358.97元; 二、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75256.41元; 三、驳回原告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3元,减半收取计134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36.50元,由原告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0元,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1779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1 |
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鄂0281民初3825号 | 一、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66万元及违约金(以6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36元,由原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1元,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5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1-29 |
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鄂0281民初3484号 | 一、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货款504743元; 二、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货款的同时向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合同价款25192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015%为标准,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合同价款25282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015%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15元,由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1-08 |
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鄂0281民初3661号 | 一、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价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6579元,由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15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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