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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高水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4-16
  • 办公地址: 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水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海纳、海纳能源、杭州海纳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Hangzhou Haina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0552683532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268353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0000117743
  •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25
  • 营业期限 2010-04-16~2030-04-15
  • 注册地址 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1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轮椅
  • 公司简介 杭州海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成立,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天城路,主要生产经营null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水华 自然人股东 - 70.00%
高攀 自然人股东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2016-11-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330100000117743组织机构代码证:5526835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2683532H 2016-11-25
实收出资变更 实收资本:5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1000万人民币元;(+100%) 2011-06-30
实收资本变更 实收资本: 5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1000万人民币元; 2011-06-30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太阳能设备、太阳能光板、电动轮椅、太阳能电动残疾车、新能源设备的技术开发(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太阳能设备、太阳能光板、电动轮椅、太阳能电动残疾车、新能源设备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电动轮椅,太阳能轮椅,太阳能电动车。; 2010-05-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高攀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2 - - - 8****205 - 71
王** - - - 0571-8****172 - 72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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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高水华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白石纸箱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杭余商初字第1312号 一、被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间利息302400元; 三、被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123353元(按借款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3年7月8日暂计至2013年9月13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计); 四、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杭州白石纸箱厂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杭江抵2013字第1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杭州海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纳实业有限公司、高水华、郑小妹、高攀分别在最高限额3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白石纸箱厂、杭州海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纳实业有限公司、高水华、郑小妹、高攀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0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被告 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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