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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董惠林
  • 注册资本: 6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1-22
  • 办公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B座23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董惠林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陕西惠林百货、惠林百货电器、惠林、惠林百货
  • 注册资本 6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万元
  • 英文名 Shaanxi Huilin Department Store Electric Appliance Marke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00073266040XG
  • 纳税人识别号 9161000073266040XG
  • 组织机构代码 73266040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0000100311519
  • 登记机关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01
  • 营业期限 2001-11-22~
  •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B座23楼2301室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创建于2001年,座落在西安市东门外互助路16号。以代理苏泊尔精品厨具、苏泊尔精品小家电、格兰仕微波炉、双喜及顺达不锈钢制品为主。是苏泊尔炊具和电器西北区综合实力强的公司,并辅以售后维修等业务的现代化企业。同时和国美电器、苏宁电器、华润万家、晶众家乐、人人乐、沃尔玛、大商新玛特、家乐福、麦德龙及世纪金花宜品生活超市建立了稳固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销售网络遍布全省各终端及县区零售网点。从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快速的良好发展势头,09年销售突破7500万元。公司以人为本,给每位员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有一套人尽其才、物尽其能的开放式管理体系。上下团结一致,是一支强有力的建设性队伍。展望未来,公司将在专业化,规模化和服务细致化的经营战略基础上,通过建立更多的服务网点,强化销售网络,优化服务等方法,力争2012年销售突破1亿元。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董斌 自然人股东 - 10.00%
董惠林 自然人股东 - 90.00%
崔国利 - - 16.6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搪铝不锈钢制、土产日杂、民用建材及化工产品(化学危险除外)、五金(小轿车除外)、厨房设备具、化妆洗涤用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销售服务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销售;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搪瓷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筑用金属配件销售;轻质建筑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零售;五金产品研发;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新型陶瓷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1-12-01
章程变更 - 同意本次章程备案 2021-12-01
地址变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号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号帝标大厦B座**楼****室 2020-04-15
邮政编码变更 原邮政编码: 新邮政编码:710000 2020-04-15
股东信息变更 宫振雷;康正权; 胡宏立;钟文浪; 2018-06-07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建林 宫振雷 2017-10-25
股东信息变更 陈彬琳;张建林; 宫振雷;康正权; 2017-10-25
章程备案 章程备案(变更前) 准予章程备案 2017-10-25
组织机构备案 陈彬琳(监事);张建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宫振雷(执行董事兼经理);康正权(监事); 2017-10-25
组织机构备案 陈彬琳,监事,选举, ;张建林,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宫振雷,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康正权,监事,选举, ; 2017-10-25
章程修正案备案 - 同意本次章程备案 2017-03-06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董斌; 出资额: 10; 百分比: 6.25姓名: 董惠林;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93.75 姓名: 董斌; 出资额: 66; 百分比: 10姓名: 董惠林; 出资额: 594; 百分比: 90 2017-03-06
注册资本变更 160.00 660.00 2017-03-06
投资人变更 姓名:董斌;出资额:10;百分比:6.25姓名:董惠林;出资额:150;百分比:93.75 姓名:董斌;出资额:66;百分比:10姓名:董惠林;出资额:594;百分比:90 2017-03-06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2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2017-03-06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2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2017-03-06
投资人(股权)变更 姓名: 董斌; 出资额: 10; 百分比: 6.25 姓名: 董惠林;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93.75 姓名: 董斌; 出资额: 66; 百分比: 10 姓名: 董惠林; 出资额: 594; 百分比: 90 2017-03-06
联络员备案变更 原联络员姓名:;电话:******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孙丽娜;电话:******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sunlina****@***.com;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刘国娟;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supar*****@***.com;证件号码********* 2015-11-27
增、补、换照变更 - 办理换照业务 2015-11-27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孙丽娜,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sunlina****@***.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刘国娟,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supar*****@***.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5-11-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supor30*****3.com 029-8****002 - 74
董斌 监事 - - - - 79
刘国娟 财务负责人 - - - - 79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董惠林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2021年离退休人员祝寿礼品购置 中标公告 祝寿礼品 - - 2021-04-2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相娜、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陕0103民初12004号 一、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相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266元。 二、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相娜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配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驳回被告相娜其他仲裁申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20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仙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陕0102民初4002号 1、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仙妮经济补偿金5643.66元; 2、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仙妮未休年休假工资648.70元; 3、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仙妮加班工资648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31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林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陕0102民初4003号 1、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林娟经济补偿金6211.16元; 2、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林娟未休年休假工资856.71元; 3、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林娟加班工资7139.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31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林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陕01民终1226号 准许上诉人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3-31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宁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陕0102民初3993号 1、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宁飞经济补偿金5989.66元; 2、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宁飞未休年休假工资1376.93元; 3、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宁飞加班工资688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30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张宁飞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陕01民终1228号 一、准许上诉人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宁飞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张宁飞负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3-30
张宁飞与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陕0102民初10011号 准许原告张宁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宁飞负担 被告 2019-12-30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钢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陕0102民初3994号 准许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 2019-12-12
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强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执字第00020号 本院(2014)新执字第000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2-24
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强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04号 一、被告陕西强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98999元及违约金119599.6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惠林百货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476元,由被告陕西强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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