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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武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7-25
  • 办公地址: 镇江市长江路289号金山水岸6幢1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镇江飞洋、飞洋国际船务代理、飞洋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11664933719H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111664933719H
  • 组织机构代码 66493371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00000069082
  • 登记机关 镇江市润州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9-18
  • 营业期限 2007-07-25~2027-07-02
  • 注册地址 镇江市征润州路6号金山东街8号楼5楼501-507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介绍:&&&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创建于1986年7月,我们企业是在,具体的地址是: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时代精英424,这里交通方便,环境优美。&&&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主营:运输代理服务。目前企业现有员工1000人以上,且员工团队实力不断加强;实到注册资金不详(单位万元),且在加大投入。今后我们将本着创新发展,用户至上的原则把我们主营业务搞好。为社会作出自已的贡献。&&&热忱各界朋友来人、来电(电话0511051113052925699)与我们洽谈业务,我们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时代精英424这里欢迎你的到来!更多详细信息请进入本单位官网了解。&&&最后我们需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及良好的业务素质,能与我们同舟共济、艰苦创业的优秀品格的人才,欢迎您的加盟。&&&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不详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806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武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50.00%
任智伟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500.000000 2000.000000 2023-09-18
地址变更 镇江市长江路289号金山水岸6幢101室 镇江市征润州路6号金山东街8号楼5楼501-507 2019-01-15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 500.00 2017-11-1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镇江海关 321196S001 2018-07-26 正常 2038-07-26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任智伟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0511-8****661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24718944*****.com 0511-8****663 - 73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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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武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743号 一、被告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付清170952.08元元及利息(以170952.08元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67元,被告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3733元。被告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6-12-21
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40号 准许原告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飞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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