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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龚冬香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1-05
  •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远大一路930号西源鑫大厦N单元12层1203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龚冬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unan Xiangzhou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2MA4LAAE71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AAE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2000359264
  • 登记机关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4
  • 营业期限 2017-01-05~2067-01-04
  •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远大一路930号西源鑫大厦N单元12层1203房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冷链、金融->众筹->股权众筹、金融->保险->互联网保险、金融->支付->第三方支付
  • 公司简介 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湖南省省会星城长沙,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远大一路930号西源鑫大厦N单元12层1203房,于2017年01月05日在长沙工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物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长沙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龚冬香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100.00%
文贞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0.00%
刘靖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经理:刘靖;财务负责人: 经理:龚冬香;财务负责人: 2023-11-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刘靖 龚冬香 2023-11-14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靖 龚冬香 2023-11-14
股东变更 刘靖 龚冬香 2023-11-14
章程备案 - 2023-11-10通过新章程 2023-11-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龚冬香 刘靖 2023-11-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经理:文贞;财务负责人:粟汝佳 经理:刘靖;财务负责人: 2023-10-08
章程备案 - 2023-09-25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3-10-08
股东信息变更 文贞 刘靖 2023-10-08
主要人员变更 文贞 刘靖 2023-10-08
主要人员变更 刘靖 龚冬香 2023-10-08
股东变更 文贞 刘靖 2023-10-08
主要人员变更 经理:文贞;财务负责人:粟汝佳 经理:刘靖;财务负责人: 2023-10-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文贞 刘靖 2023-10-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文贞 刘靖 2023-10-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刘靖 龚冬香 2023-10-08
章程备案 - 2022-06-30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2-07-01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砂石除外);国货运代理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大型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仓储代理服务仓储管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流仓储平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冷链营;冷链管理;冷链仓储;电子商平台的开发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7-01
章程变更 2022-06-30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2-07-01
章程备案 2022-01-12新章程 2022-01-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775****514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775****514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777****150 - - - 81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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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文贞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纲要与罗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626民初1097号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纲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60.78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纲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18.6元; 三、由原告李纲要返还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垫付费用4302.44元; 四、驳回原告李纲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000464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李德意与罗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626民初1089号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德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546.1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德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174.08元; 三、由原告李德意返还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垫付费用5589.97元; 四、驳回原告李德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000464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余伟华与罗云华、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626民初1093号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余伟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223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余伟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38.33元; 三、由原告余伟华返还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486.35元; 四、驳回原告余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29
李某与罗云华、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626民初1084号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693.91元; 二、由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垫付费用557.11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湖南湘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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