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杨学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1987-01-19
- 办公地址: 北京 北京 朝阳区 水岸南街一号 (北苑地铁站附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2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学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国供销外贸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ina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100005634F
- 纳税人识别号 110229100005634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05634
- 曾用名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0000000000563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09
- 营业期限 1987-01-1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东南康西路北侧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农药、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一带一路企业->一带一路企业、母婴/玩具、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截止2016年底,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2个,基层社29016个,基层社经营网点33.8万个,基层农民生产合作社70万个;拥有配送中心10903个,连锁、配送网点98.2万个。2016年系统全年销售总额为47760.6亿元,同比增长10.9%。 中国供销外贸作为总社直接领导下的新型多元化股份制企业,自1988年成立以来,公司坚持总社“为农服务”的宗旨,全力打造和强化供销社“商业流通主渠道”的龙头地位,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努力,现已发展成为集可溯源体系建设、国内外贸易流通、大健康产业、电子商务、农业种养殖等为一体,“产、供、销、控”相融合的综合性大型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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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5.00% |
北京重阳数字科技中心(普通合伙) | 企业法人 | - | 30.00% |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5.00%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事业法人 | -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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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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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郭栋,柯涵引,苗胜国,潘可可*,皮子恒,皮子厚,余国平 | 郭栋,柯涵引,苗胜国,皮子恒,杨学顺* | 2024-01-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潘可可 | 杨学顺 | 2024-01-09 |
法定代表人 | 潘可可 | 杨学顺 | 2024-01-09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栋,柯涵引,苗胜国,潘可可*,皮子恒,皮子厚,余国平 | 郭栋,柯涵引,苗胜国,皮子恒,杨学顺* | 2024-01-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方虎*,郭栋,柯涵引,苗胜国,皮子恒,皮子厚,余国平 | 郭栋,柯涵引,苗胜国,潘可可*,皮子恒,皮子厚,余国平 | 2018-08-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柯涵引 董事长皮子恒 董事皮子厚 董事苗胜国 董事余国平 董事方虎* 经理 [退出]郭栋 监事 | 柯涵引 董事长余国平 董事苗胜国 董事皮子恒 董事皮子厚 董事潘可可* 总经理 [新增]郭栋 监事 | 2018-08-08 |
负责人变更 | 方虎 | 潘可可 | 2018-08-08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食品。本公司投资开发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销售粮油、水产品、生肉、新鲜水果、饲料、化肥农药、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针纺织品、服装、化妆品、母婴制品、办公用品、文教用品、木材、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金属产品、陶瓷制品、电气机械、钢材、汽车、五金交电、玩具、塑料制品及其原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不含演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销售食品;零售烟草;本公司投资开发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销售粮油、水产品、生肉、新鲜水果、饲料、化肥农药、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针纺织品、服装、化妆品、母婴制品、办公用品、文教用品、木材、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金属产品、陶瓷制品、电气机械、钢材、汽车、五金交电、玩具、塑料制品及其原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不含演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零售烟草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8-02-23 |
经营范围变更 | 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本公司投资开发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机电产品、钢材、汽车(小轿车除外)、机械设备、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文教用品、木材、胶合板、建筑材料、日用杂品、陶瓷、炊事用品、饲料、五金工具、塑料制品及其原料对供销社系统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销售食品。本公司投资开发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销售粮油、水产品、生肉、新鲜水果、饲料、化肥农药、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针纺织品、服装、化妆品、母婴制品、办公用品、文教用品、木材、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金属产品、陶瓷制品、电气机械、钢材、汽车、五金交电、玩具、塑料制品及其原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不含演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05-08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柯涵引 董事长;2 皮子厚 董事;3 苗胜国 董事;4 皮子恒 董事;5 余国平 董事;6 方虎 经理;7 郭栋 监事 | - | 2016-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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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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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z*****gqtz.com | 6****282-8064 | - | 74 |
皮子恒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 | 12792964*****.com | 010-8****716 | - | 73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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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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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子恒 | 董事 | - |
苗胜国 | 董事 | - |
余国平 | 董事 | - |
潘可可 | 总经理 | - |
皮子厚 | 董事 | - |
柯涵引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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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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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 1 | 1 | - | 2023-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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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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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合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赣0111民初3815号 | 准许江西中合聚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2元,减半收取计235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01元,由江西中合聚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9-05 |
陈贻红、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鲁0705民初1468号 | 驳回原告陈贻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5 |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2020)京民申2367号 | 驳回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8-17 |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执580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12 |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赣01民初359号 | 一、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以欠付的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万元; 三、被告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确认的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依据本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663.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负担案件受理费19.5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66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5-27 |
刘建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民终1245号 | 本案按上诉人刘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5-06 |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赣01民初359号 | 一、查封担保人江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昌南新城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126栋的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 二、有效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列房产后,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1-22 |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2019)京73民终30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已交纳),由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0元,由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26 |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赣01执异63号 | 驳回案外人张忠桥、北京百亭鱼乐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申请人 | 2019-12-20 |
邱善花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23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善花赔偿投资本金177216.06元; 二、驳回原告邱善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邱善花负担462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王凤苹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33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凤苹赔偿投资本金28480元; 二、驳回原告王凤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凤苹负担69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许惠萍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24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惠萍赔偿投资本金14212元; 二、驳回原告许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许惠萍负担70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朱虹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43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虹赔偿投资本金138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朱虹负担306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周姗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49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姗赔偿投资本金2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周姗负担565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吴立民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47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立民赔偿投资本金37030元; 二、驳回原告吴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吴立民负担95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施叶兴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32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叶兴赔偿投资本金77123元; 二、驳回原告施叶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施叶兴负担221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韩冰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41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韩冰赔偿投资本金61057元; 二、驳回原告韩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韩冰负担238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马涛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16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涛赔偿投资本金63691元; 二、驳回原告马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马涛负担179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文扬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37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文扬赔偿投资本金131550元; 二、驳回原告文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文扬负担359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肖春年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3218号 | 一、限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肖春年赔偿投资本金948301元; 二、驳回原告肖春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3元,由原告肖春年负担1547元,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6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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