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
- 法人: 王铁兵
- 注册资本: 76756.48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5-12-23
- 办公地址: 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街8甲4号 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1号20门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3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94次
招标金额
42,336,991元
供应商
44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铁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沈西燃气、沈阳沈西、沈西
- 注册资本 76756.48万元
- 实缴资本 76756.48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Shenxi Ga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6780089025H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06780089025H
- 组织机构代码 7800890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0401000564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09
- 营业期限 2005-12-23~2035-12-22
-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街8甲4号
- 国标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燃气、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热水器、金融->保险、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阀门
- 公司简介 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沈阳,沈阳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街8甲4号,于2005年12月23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6756.48 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类、意外伤害保险;燃气、煤焦油的生产、销售;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燃气供应、维护、管理、服务;燃气仪表、炉具、配件、热水器、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塑料材料、阀门、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沈阳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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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久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 | - | 0.00% |
荣成市宇翔实业有限公司 | - | - | 0.00% |
美国盈旺斯特国际股份公司 | - | - | 0.00% |
洲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25.00% |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3.63% |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 - | - | 0.00% |
沈阳市煤气总公司 | - | - | 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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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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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冯民董事张国宾监事会主席刘旭辉董事长[退出]徐芳监事李龙董事黎永丰监事王传忠董事邹文兰监事王海监事黄勇董事董利梅总经理 | 李龙董事冯民董事张国宾监事会主席刘守宇董事长[新增]徐芳监事黎永丰监事王传忠董事邹文兰监事王海监事黄勇董事董利梅总经理 | 2020-05-26 |
主要人员变更 | 1冯民董事;2张国宾监事会主席;3刘旭辉董事长;4徐芳监事;5李龙董事;6黎永丰监事;7王传忠董事;8邹文兰监事;9王海监事;10黄勇董事;11董利梅总经理; | 1李龙董事;2冯民董事;3张国宾监事会主席;4刘守宇董事长;5徐芳监事;6黎永丰监事;7王传忠董事;8邹文兰监事;9王海监事;10黄勇董事;11董利梅总经理; | 2020-05-26 |
负责人变更 | 刘旭辉 | 刘守宇 | 2020-05-26 |
投资人变更 | 沈阳市煤气总公司;[退出]洲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埃维投资有限公司; |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洲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埃维投资有限公司; | 2019-05-17 |
主要人员变更 | 1王海监事;2黄勇董事;3卢俊董事长;4张国宾监事会主席;5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6徐芳监事;7李龙董事;8刘福娟监事;9于范易董事;10邹文兰监事; | 1冯民董事;2张国宾监事会主席;3刘旭辉董事长;4徐芳监事;5李龙董事;6黎永丰监事;7王传忠董事;8邹文兰监事;9王海监事;10黄勇董事;11董利梅总经理; | 2019-05-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海监事黄勇董事卢俊董事长[退出]张国宾监事会主席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退出]徐芳监事李龙董事刘福娟监事[退出]于范易董事[退出]邹文兰监事 | 冯民董事[新增]张国宾监事会主席刘旭辉董事长[新增]徐芳监事李龙董事黎永丰监事[新增]王传忠董事[新增]邹文兰监事王海监事黄勇董事董利梅总经理[新增] | 2019-05-17 |
股东信息变更 | 1沈阳市煤气总公司;2洲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3烟台埃维投资有限公司; | 1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洲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3烟台埃维投资有限公司; | 2019-05-1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卢俊 | 刘旭辉 | 2019-05-17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国宾监事会主席;2黄靖雅监事;3徐芳监事;4李龙董事;5邹文兰监事;6吴俞铤董事;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1王海监事;2黄勇董事;3卢俊董事长;4张国宾监事会主席;5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6徐芳监事;7李龙董事;8刘福娟监事;9于范易董事;10邹文兰监事; | 2017-03-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张国宾监事会主席;2黄靖雅监事;3徐芳监事;4李龙董事;5邹文兰监事;6吴俞铤董事;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1王海监事;2黄勇董事;3卢俊董事长;4张国宾监事会主席;5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6徐芳监事;7李龙董事;8刘福娟监事;9于范易董事;10邹文兰监事; | 2017-03-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黄靖雅监事;2徐芳监事;3李龙董事;4邹文兰监事;5吴俞铤董事;6王军锋监事会主席;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1张国宾监事会主席;2黄靖雅监事;3徐芳监事;4李龙董事;5邹文兰监事;6吴俞铤董事;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2-25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靖雅监事;2徐芳监事;3李龙董事;4邹文兰监事;5吴俞铤董事;6王军锋监事会主席;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1张国宾监事会主席;2黄靖雅监事;3徐芳监事;4李龙董事;5邹文兰监事;6吴俞铤董事;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2-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2吴俞铤董事;3张国宾监事会主席;4黄靖雅监事;5徐芳监事;6李龙董事;7邹文兰监事;8刘福娟监事;9于范易董事;10卢俊董事长; | 1王海监事;2黄勇董事;3卢俊董事长;4张国宾监事会主席;5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6徐芳监事;7李龙董事;8刘福娟监事;9于范易董事;10邹文兰监事; | 2016-01-20 |
主要人员变更 | 1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2吴俞铤董事;3张国宾监事会主席;4黄靖雅监事;5徐芳监事;6李龙董事;7邹文兰监事;8刘福娟监事;9于范易董事;10卢俊董事长; | 1王海监事;2黄勇董事;3卢俊董事长;4张国宾监事会主席;5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6徐芳监事;7李龙董事;8刘福娟监事;9于范易董事;10邹文兰监事; | 2016-01-20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类、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险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燃气、煤焦油的生产、销售;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燃气供应、维护、管理、服务; | 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类、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险除外);燃气、煤焦油的生产、销售;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燃气供应、维护、管理、服务;燃气仪表、炉具、配件、热水器、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塑料材料、阀门、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20 |
联络人员变更 | - | 王妍 | 2016-01-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李龙董事;2吴俞铤董事;3刘福娟监事;4于范易董事;5卢俊董事长;6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1黄靖雅监事;2徐芳监事;3李龙董事;4邹文兰监事;5吴俞铤董事;6王军锋监事会主席;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2015-11-26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15-11-26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15-11-26 |
主要人员变更 | 1李龙董事;2吴俞铤董事;3刘福娟监事;4于范易董事;5卢俊董事长;6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1黄靖雅监事;2徐芳监事;3李龙董事;4邹文兰监事;5吴俞铤董事;6王军锋监事会主席;7刘福娟监事;8于范易董事;9卢俊董事长;10刘旭辉董事兼总经理; | 2015-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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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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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 | 258907*****.com | 024-2****887 | - | 74 |
张国宾 | 其他人员,监事会主席 | - | - | - | - | 79 |
- | - | - | - | 010-6****600 | - | 71 |
联系人共 4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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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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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31-06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12楼写字间转让 | 招标公告 | 写字间转让 | 辽宁-沈阳 | 603.00 | 2024-11-26 |
(2024)1431-05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5-4号372住宅转让 | 招标公告 | 住宅转让 | 辽宁-沈阳 | 123.00 | 2024-11-26 |
(2024)1431-03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38-4号362住宅转让 | 招标公告 | 住宅转让 | 辽宁-沈阳 | 107.00 | 2024-11-26 |
(2024)1431-08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61号5-8-1住宅转让 | 招标公告 | 住宅转让 | 辽宁-沈阳 | 134.00 | 2024-11-26 |
(2024)1431-02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38-1号152住宅转让 | 招标公告 | 住宅转让 | 辽宁-沈阳 | 101.00 | 2024-11-26 |
(2024)1431-04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5-4号271住宅转让 | 招标公告 | 住宅转让 | 辽宁-沈阳 | 134.00 | 2024-11-26 |
(2023)1285-01新东三街北方奥运花园住宅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住宅出租 | 辽宁-沈阳 | 2.50 | 2023-12-12 |
(2023)1285-05大南街华兴小区住宅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住宅出租 | 辽宁-沈阳 | 2.50 | 2023-12-12 |
(2023)1285-09和平区同泽北街25甲号157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出租 | 辽宁-沈阳 | 2.50 | 2023-12-12 |
(2023)1285-04大南街华兴小区住宅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住宅出租 | 辽宁-沈阳 | 2.50 | 2023-12-12 |
(2023)1285-07广昌路车库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车库出租 | 辽宁-沈阳 | 1.00 | 2023-12-12 |
(2023)1285-08太清宫街住宅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住宅出租 | 辽宁-沈阳 | 2.50 | 2023-12-12 |
(2023)1285-06银基大厦写字间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写字间出租 | 辽宁-沈阳 | 32.00 | 2023-12-12 |
(2023)1285-02新东三街北方奥运花园住宅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住宅出租 | 辽宁-沈阳 | 2.50 | 2023-12-12 |
(2023)1285-03北四马路门市出租(租期5年) | 招标公告 | 门市出租 | 辽宁-沈阳 | - | 2023-12-12 |
(2023)1239沈阳市和平区北四马路6巷4号门市转让 | 招标公告 | 门市转让 | 辽宁-沈阳 | - | 2023-09-26 |
(2023)1143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辽AD2V58车辆转让 | 中标公告 | 车辆转让 | 辽宁-沈阳 | 4.70 | 2023-06-21 |
(2022)1046-07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5-4号372住宅出租(租期3年) | 招标公告 | 住宅出租 | 辽宁-沈阳 | 3.00 | 2022-04-26 |
(2022)1046-10沈阳市和平区北四马路6巷4号、4-1号二层网点整体出租(租期3年) | 招标公告 | 网点整体出租 | 辽宁-沈阳 | 56.00 | 2022-04-26 |
(2022)1046-06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5-4号271住宅出租(租期3年) | 招标公告 | 住宅出租 | 辽宁-沈阳 | 3.30 | 2022-04-26 |
共 19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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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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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洋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 2 | 2 | 20.60 | 2021-08-23 |
2 | 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 | 2 | 772.04 | 2021-03-02 |
3 | 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 | 2 | 2 | 68.00 | 2018-07-10 |
4 | 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40.37 | 2017-12-28 |
5 | 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311.79 | 2017-03-03 |
6 |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229.80 | 2016-12-14 |
7 | 辽宁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 | 1 | 269.00 | 2015-07-27 |
8 | 沈阳铭栎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9 | 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10 |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11 |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12 |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13 |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14 | 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15 |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6-25 |
16 | 辽宁轩禾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91.77 | 2015-06-11 |
17 | 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4-10-11 |
18 |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4-09-23 |
19 | 沈阳恒宇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4-08-25 |
20 | 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4-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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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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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2)辽0104民初6681号 | 准予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2-08-29 |
何礼纯、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1812号 | 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礼纯经济损失39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25 |
武文亮、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22)辽01民终78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武文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7-27 |
隋秀丽、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1804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隋秀丽赔偿款1613.3元; 二、驳回原告隋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24 |
赵志欣、梁晶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2333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志欣、梁晶赔偿款771元; 二、驳回原告赵志欣、梁晶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07 |
白智会、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1802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智会赔偿款1505.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03 |
迟铭、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1799号 | 准许原告迟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铭承担 | 被告 | 2022-06-03 |
王秀丽、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1800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秀丽赔偿款1505.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03 |
唐桂娟、符崇德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1806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桂娟、符崇德赔偿款1482.67元; 二、驳回原告唐桂娟、符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07 |
孙璀红、王洪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2881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璀红、王洪刚赔偿款1517.33元; 二、驳回原告孙璀红、王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07 |
佟岩、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辽0114民初2335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佟岩截止至2022年2月10日的未开通燃气造成的赔偿款1534.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4-14 |
纪守宇、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4266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纪守宇赔偿款1318.67元; 二、驳回原告纪守宇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23 |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魏全德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民终17658号 |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魏全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22-02-09 |
李晓楠、阎旭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4271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晓楠、阎旭赔偿款1314.6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1 |
李丽、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4263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丽赔偿款1426.7元: 二、驳回原告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31 |
蒋晓燕、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4252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晓燕赔偿款2853.4元: 二、驳回原告蒋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31 |
王振龙、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4246号 | 本案按原告王振龙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25 |
朱玉涛、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4257号 | 本案按原告朱玉涛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21 |
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辽01民终1054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2元,由上诉人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2-15 |
张立娟、马德明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2036号 | 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立娟、马德明赔偿款1274.7元; 二、驳回原告张立娟、马德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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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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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2022)辽01民初89号-副本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2)辽01民初89号 | 合同纠纷 |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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