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5-10
- 办公地址: 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239号3幢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昱安、昱安精密模具、昆山昱安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Kunshan Yuan Precision Mol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661763099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36617630993
- 组织机构代码 6617630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000165737
- 登记机关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16
- 营业期限 2007-05-10~2037-05-09
- 注册地址 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239号3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模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连接器、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五金件; 手机零件; 五金模具; 端子; 电脑配件; 连接器; 接插件;。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属于五金件; 手机零件; 五金模具; 端子; 电脑配件; 连接器; 接插件;企业。 地址位于:江苏 昆山市 石牌开发区新建路168号电话:(15051667496、0512-5798612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胡涛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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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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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500.00 | 2018-05-04 |
期限变更 | 2017-05-09 | 2037-05-09 | 2017-03-28 |
地址变更 | 巴城镇诚翔路9号 | 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239号3幢 | 2017-03-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模具、电子产品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 | 模具、电子产品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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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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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海关 | 3223966809 | 2015-10-1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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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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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512-5****126 | - | 72 |
胡** | - | 1505****496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91****298 | *****.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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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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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3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刘良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15073号 | 原告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良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合计6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20-05-19 |
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威玛斯车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 | (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34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6-04-26 |
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威玛斯车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 | (2014)昆巴商初字第0094号 | 被告宁波威玛斯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昱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款89500元及利息(以895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原告负担3068元,被告负担2038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原告 | 2015-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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